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4 | 评论:1
为进一步推进检察队伍教育整改工作,确保查办整改工作取得实效,检察人员精心准备了动画微视频及相关政策解读。接下来请跟随检察官了解“宽严相济”的政策!
Q:六大顽瘴痼疾都有哪些?检察官
1.违反防止司法干预的“三项规定”。
2、非法经营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非法参股和借贷
4.违反法律法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未能立案、未能调查案件和有罪不罚。
6.离任后,法官和检察官非法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经纪人。
Q: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适用人群有哪些?检察官
在职干警、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或者调出、辞职的离退休人员中主要问题发生在政法工作期间的,可以参照适用。
Q: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适用问题是什么?检察官
在职干警、退休人员、转出人员、离职人员违纪、违法职务、职务犯罪等犯罪行为。
Q: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适用期限?检察官
在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在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始前,已主动如实说明问题,尚未处理的,可参照适用;全省政法队伍在教育整顿期间主动如实说明问题的,教育整顿结束仍未处理的,可以继续申请。
Q:“自查”指的是什么?检察官
本意见所称自查,是指政法干警在组织谈话、讯问或者采取拘留、留置措施前,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或者主动向组织说明未掌握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具体情形包括:一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主动、如实向有关党组织、单位或相关负责人说明问题;二是在自查自纠中,通过撰写自查报告、填写个人自查报告表等方式,积极如实说明问题;三是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投案自首的;四是因客观原因,不能直接向组织说明问题,委托他人或通过信函、网络、电话、传真、短信、微信(文字)等方式自愿表达说明问题的意愿。,然后我及时去相关部门如实说明问题;第五,通过其他渠道积极向组织说明问题。
Q: “被查”指的是什么?检察官
本意见所称被查处,是指政法干警在自查自纠过程中隐瞒违纪违法事实,被组织查明,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Q:如何精准适用宽严政策?检察官
充分利用“自审宽大”政策
把握政法干警“自查从宽”的处理范围,要根据违纪违法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综合把握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的时间节点、“自查”的早晚时间、“自查”是否主动、彻底、稳定等因素,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准确、妥善的处理。具体包括:一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行为法》第十一条适用于符合“自查”条件的案件时,一般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符合“自查”要求,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情形”的,一般免予或者不予处分;三是积极配合调查,真诚认错、悔罪,根据事实性质、情节轻重、后果和思想态度准确适用“四种形态”处理,体现宽大政策;四是符合“自查”情形,涉嫌职务犯罪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可以提出宽大处理建议”的,监察机关一般按程序提出宽大处理建议;第五,对于符合“自审”条件,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要求,司法机关可以免除其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检察机关可以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法依纪落实“严查”政策
要把握政法干警“被严查”的程度,就要全面把握政法干警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被查处后的思想态度、自省悔过情况,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准确、适当的处理。具体包括:一是政法干警违纪违法行为符合“已查”情形,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从重或者从重处分;二是违法违纪的公安干警、执法人员符合“被查处”情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从重处罚;第三,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符合“被查”情形。《中国共产党直辖市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行为法》虽规定“处分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但应从严掌握,区别于“自查”人员的处理;四是政法干警在教育整顿期间仍不收敛、不收手,甚至违法乱纪者将从严处理;五是涉嫌犯罪的政法干警符合“被查”情形,依法从重处罚;六是政法干警违法违纪,具有《中国共产党(中共)直辖市组织处理条例(试行)》第七条规定的“应当组织处理”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向本级党委报告,或者向本级党委组织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Q:我们应该如何做?检察官
“宽自查、严查处”是宽严相济方针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对政法队伍的关心、爱护和信任。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政策实施的初衷,正视存在的问题,准确梳理问题,主动澄清问题,自觉纠正问题,确保排查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检察院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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