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3
你好。如果员工想和单位打官司,是否也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
你好。我想问一下,子女请求负担得起的父母增加抚养费,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支持?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根据《家庭安排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子女请求负担得起的父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子女因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了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严重变化,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正当情形的费用确实增加,法院会依法判令对方增加抚养费。
你好。我司某股东在查阅公司信息文件时,先委托会计配合行使知情权。现在怀疑会计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我想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索赔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致使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股东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规定第十条,协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资料的会计师、律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致使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请求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就你所描述的情况,如果协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资料的会计确实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公司可以向他要求赔偿。
你好。没有金融牌照的公司通过互联网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承诺到期后还本付息是否构成犯罪?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金融管理法律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合法经营或者借款的。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偿还本息或者支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未经向社会公示,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为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所以就你描述的情况来看,这种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你好。我的一个亲戚已经失踪很久了。我想问一下,谁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宣告他失踪?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二)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3)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申请宣告失踪的除外,不影响其权利义务。
本期在线回答律师:
金伟律师
上海韩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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