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8 | 评论:3
本报记者邓
《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承担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较多的。,他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配偶要求赔偿,另一方配偶应当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此,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副主席黄琦表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之前的婚姻法中有规定,在民法典中有保留,并且更加完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澄清。因此,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或者出台一些指导性案例。
黄琦介绍,通过对法律裁判文书的检索,发现司法实践中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仍然是谨慎保守的。支持判决赔偿请求的案件数量少,金额不高。目前判决支持的赔偿金额只有5万元,金额只有几千元。
受“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和男女固有的生理差异的影响,女性在现实生活中更容易成为家务的主要承担者。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如何评价家务劳动的价值,关系到妇女权益的保护和家庭的稳定,应引起重视。
然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却不尽如人意。她认为主要原因是家务劳动的价值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传统上,“家务”被认为是对家庭成员的爱和感情的具体表达。所以社会观念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同度不高。
同时,家务劳动与共同财产制度的关系也需要厘清。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家务劳动的价值往往被认为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认为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得到补偿,无需额外评估计算。这也是原婚姻法将其限定为单独财产制的原因。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分割与经济补偿的关系,也是法官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正因如此,法官在处理离婚经济赔偿请求时非常谨慎,在分析其劳动时往往会酌情照顾,金额一般也不高。
基于以上两点,家务本身的价值是很难量化的。她说,家务属于家事,外人很难知道谁的贡献大。一般来说,他们只考虑全职家庭主妇的诉求,“双收入家庭”中当事人的诉求往往很难得到支持。此外,司法实践中出于对家庭整体利益的考虑而忽视一方当事人做出的不利于其个人职业发展的选择,显然有失公允。对此,黄琦建议以下三点:
一是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在修订中。她建议,在《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因素的基础上,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也应考虑为因素之一。此外,还应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使夫妻双方持有效的夫妻关系证明查询对方财产成为可能。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来看,这也是理解家庭财产的应有之义。对家庭财产的充分了解是合理补偿的前提。
二是制定司法审判《指导意见》。鉴于家务劳动、失去的发展机会等对家庭贡献的财产收益难以量化。,以及基层法院“难、不适用”的现象,建议最高法院进行综合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判决离婚经济补偿金应考虑的因素、如何合理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离婚经济补偿金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区别等。,以统一各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三是优化程序化、制度化规定。建议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向当事人说明赔偿请求。因经济赔偿请求权需要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法院不予积极适用;并且经济赔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在离婚后单独提出。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建议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解释。
同时,她建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保留家务赔偿份额,再分割共同财产,避免执行困难和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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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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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山野浓雾
2022-03-14 08:08:15 回复
补偿制度的适用却不尽如人意。她认为主要原因是家务劳动的价值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传统上,“家务”被认为是对家庭成员的爱和感情的具体表达。所以社会观念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同度不高。同时,家务劳动与共同财产制度的关系也需要厘清
酒馆老板
2022-03-14 04:18:30 回复
,家务劳动的价值往往被认为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认为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得到补偿,无需额外评估计算。这也是原婚姻法将其限定为单独财产制的原因。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分割与经济补偿的关系,也是法官不得不面
回忆往事
2022-03-14 06:52:15 回复
上,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也应考虑为因素之一。此外,还应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使夫妻双方持有效的夫妻关系证明查询对方财产成为可能。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来看,这也是理解家庭财产的应有之义。对家庭财产的充分了
火柴人
2022-03-14 10:40:00 回复
起,法院不予积极适用;并且经济赔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在离婚后单独提出。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建议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同时,她建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保留家务赔偿份额,再分割共同财产,避免执行困难和重复诉讼。编辑:陈思思图片编辑:金杰校对: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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