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3 | 评论: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部分侵权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原因造成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机动车使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210条当事人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将机动车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受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11条交通事故造成以挂靠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2条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机动车商业保险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1214条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5条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小偷、强盗、抢夺者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小偷、强盗、抢夺者与机动车使用人负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百二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施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支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未付费乘车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资料来源: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本文标签: 借给别人车出了事故车主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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