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3 | 评论:3
【/s2/】法院:承租人对车辆负有管理控制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4日讯随着共享汽车给人们日常出行带来的便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驾驶共享汽车的行列。但未成年人借用他人驾驶资格注册账号、因朋友面子临时出借账号、使用父母账号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将租用的共享汽车借给他人使用引发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案。
2019年5月8日,在闽侯打工的四川小伙小舒(化名)在某APP上租了一辆共享汽车。那天晚上,小舒和朋友们一起烧烤,邀请了16岁的黄啸。其间,小舒提到自己开的是共享汽车。"汽车停在路边,车门没有上锁。"之后,黄啸因为有急事要暂时离开,就把车开走了。
凌晨1时许,16岁的在往福清方向行驶时,与一辆逆行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车主倪女士受伤。事故发生后,黄啸不仅没有及时报警,反而加速了他的逃逸。凌晨4点,小树通过APP直接还车。据悉,经闽侯交警大队调查,黄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肇事后逃逸,负全部责任。
后、小舒与倪女士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倪女士诉至法院。
庭审: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啸无证驾驶,肇事后驾车逃逸,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车辆后,小舒对车辆负有管理和控制的义务。如未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的黄啸使用,发生事故,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庭审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黄啸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舒承担30%的赔偿责任。黄啸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有财产,先从自己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租赁平台已尽到审查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
一般在所有共享汽车平台都有规定,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汽车提供给任何未经授权的司机驾驶。共享汽车用户将账户或未加锁的汽车借给他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特殊情况下可以是交通行为人的共犯,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用户应按约定使用租赁车辆,并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出借车辆。他们还应检查车辆是否有缺陷,借款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饮酒,是否服用过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是否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以免“好心”惹麻烦。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应及时报警和保险,并将事故情况告知运营平台。切勿隐瞒事故或弃车逃逸。
法律链接:[/s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财产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费用从其自有财产中支付;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原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机动车使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东光普法
本文标签: 租的车出了车祸停驶自己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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