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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最近几天云南省民政厅制定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细则全文如下↓↓↓云

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

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最近几天

云南省民政厅制定

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细则全文如下

↓↓↓

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民政部修订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经省民政厅批准,可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者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充分保障群众自由选择申请方式的权利,不强制申请人只能以某种方式申请。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以向其云南省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在居住地居住并持有1年以上居住证的人员,也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位于云南省不同县(市、区)的,其中一方户籍与其经常居住地相同的家庭成员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任何家庭成员均可向其住所地提出申请。在居住地居住并持有1年以上居住证的人员,也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相关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家庭经济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申请委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可能符合条件,但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低保户(事关低保领取!哪些人符合条件,速看)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并连续共同生活12个月以上(含)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正在监狱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

(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患有省卫生和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严重疾病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与家人分离,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边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一)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以上。

(2)申请前12个月内未购买过使用价格在5万元(含)以上的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工程机械。

(3)不超过住宅用房(如商铺、写字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在家人名下。

(4)家庭最多有2套房子。

(5)无注册公司、企业,或有注册信息,但实际经营年度经营净利润低于当地城镇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含)的。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核查程序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检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四)积极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告知一次性补齐规定的全部材料;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制替代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证明事项通知书》,按照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工作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对已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三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平均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照申请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工资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职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扣除必要的用工成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用工或雇佣有关的收入等。

(2)净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净额是指从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扣除营业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产品税后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采集和加工的生产性收入,工业、建筑业、手工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饮食业、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等商业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3)财产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是指转让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将动产和不动产转让给其他机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扣除相关费用后取得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证券股息、储蓄保险投资等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益股息等动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转让不动产等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是指从转移收入中扣除转移支出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居民进行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扶养)费、退休待遇、失业保险待遇、遗属补贴、补偿收入、捐赠(赠与)收入等。指转移支出居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收、各种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抚养)支出和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标准,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合法证件,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可不计算赡养(扶养、抚养)费;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收入一般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对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一个对象计算平均收入。有数个义务人应当尽全力赡养(抚养、扶养)的,各义务人应当缴纳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合并计算。

(5)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抚恤优待、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奖学金、见义勇为以及规定的其他奖励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包括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州(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对家庭成员因残疾、重疾、教育等原因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额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具体来说,有以下四项:

(1)因残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需的康复、护理和辅助器具费用,不含享受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费费用。

(2)患大病且符合转诊转院标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享受和地方教育补助政策后,不计入自筹经费。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时,按照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除就业费用。

第十四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和载体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树木等定着物。在确定家庭财产状况时,可以免除维持家庭生产生活所必需的财产。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在5万元(含)以上的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者大型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的;(3)申请农村低保,在城镇购买住宅商品房,有非住宅房屋(如商铺、写字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申请城市低保的,拥有2套以上住宅商品房,或拥有非住宅房屋(如商铺、写字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4)注册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年经营净利润达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

有特殊困难,但不限于上述规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取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通过以下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住户调查。调查员到申请人家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和衣食住行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3)书信证据。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索要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调查方法。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请求或者互联网群众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掌握家庭水、电、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以及是否存在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的高收费学校(含入托、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对后,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复查。

第四章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之后会在申请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要保密的除外)、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拟保障金额或低保等级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地点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可在其他指定地点补充公示)。

第二十条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或者民主评议。或者在调查和民主评议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公示期满后,根据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已经单独登记或者在核查阶段收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审核确认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确认通知书,并在作出确认同意决定后的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合格的申请不予确认和同意,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可以根据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分步计算。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姓名、家庭成员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

信息披露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披露无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存折或者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提供生活保障。

第二十九条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调查、核实等程序,任何家庭和个人不得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核查确认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核查确认程序。

第三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应当主动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增发、减发和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短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对经济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一次检查;对家庭成员收入来源和劳动能力可变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间,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的,不调整低保金额。

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发放、减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鼓励有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求职。对就业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给予半年至一年的逐步退休期。

第三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接受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收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维护公共利益,恪尽职守,因客观原因出现错误和偏差,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资料来源:云南省民政厅,云南发布

编辑:杨锐

编辑: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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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撩妹老手

    撩妹老手

    2022-03-14 02:53:29    回复

    的人;(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患有省卫生和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严重疾病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

  • 鸿毛礼物

    鸿毛礼物

    2022-03-14 04:57:01    回复

    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制度。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社

  • 最遥远的距离

    最遥远的距离

    2022-03-14 02:52:47    回复

    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接受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收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第三十九条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 傻傻的骗子

    傻傻的骗子

    2022-03-14 02:27:39    回复

    全部材料;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制替代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证明事项通知书》,按照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工作规则办理。第十一条对已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

  • 饮涧水

    饮涧水

    2022-03-14 06:40:54    回复

    关证明材料。(4)其他调查方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请求或者互联网群众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启

  • 应毅广宇

    应毅广宇

    2022-03-14 00:28:56    回复

    你不上班吗

  • 轩辕娜霞莎

    轩辕娜霞莎

    2022-03-14 00:28:56    回复

    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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