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0 | 评论:1
来源:昆明日报-口袋春城
买车要买保险,交强险,第三者险,座椅险。你能说出这几种保险的区别吗?今天的案例或许能帮你理解一二。
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张某驾驶自己的车与妻子徐某、女儿张某某、朋友李某某、妻子魏某某同车。车行驶到宜良县九乡镇一村路时,发生了车祸,车侧翻了。在事故中,车上的五个人都受了伤。经交警鉴定,确认张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在后续治疗中,李某某与张某因支付医疗费发生纠纷。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经现场急救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查,李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头皮裂伤,腰椎压缩性骨折。术后李伤情稳定,出院16天在家继续康复治疗。医院让他等伤好了再把体内的钢板取出来。期间,李某某共消费4万余元,均由张某支付。
此后,李对其伤残等级和后续医疗费用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李后续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尚需要322232元。李某某认为,这些费用应该由张某支付。但张某认为,自己的车是有保险的,这些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在座位保险范围内向李某某赔付1万元。李某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超出保险赔偿范围,赔偿金额过高。
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三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李某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五华法院要求赔偿。后张某提起反诉,将李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返还其已垫付的费用,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华法院认为,要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李某某除座椅保险之外的其他费用,需要明确李某某是否属于本次交通事故的“第三人”。
首先,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没有人能永久地呆在上面。所以“第三者”和“船上的人”都不是永久固定的身份,两者都是特定时间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可以随着特定时间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其次,“第三人”应该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在车外的人。本案中,李某某在涉案车辆发生侧翻前就在车上。交通事故认定书虽未记载李某某因车辆侧翻被抛出车外后被事故车碰撞的事实,但多名相关证人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李某某是在涉案车辆侧翻后被抛出车外,后又被事故车再次碾压。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相对于涉案车辆,李某某由“车上人员”变为“第三人”,故确认原告李某某属于本次交通事故的“第三人”。
五华法院对李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后期医疗费进行了重新认定,最终确定李的法定损失为285181元。
故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向李某某赔付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内向李某某赔付172581元。向张、李支付鉴定费2600元。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条文适用的灵活性。法官只有深刻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并在法律的框架内适用,法治的公正性才能令人信服,矛盾纠纷才能真正化解。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冬玉
编辑:周小雪
最后回顾:洪倩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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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恶魔的宠爱
2022-03-14 10:46:13 回复
以“第三者”和“船上的人”都不是永久固定的身份,两者都是特定时间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可以随着特定时间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其次,“第三人”应该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在车外的人。本案中,李某某在涉案车辆发生侧翻前就在车上。交通事故
晟(拼音shèng)
2022-03-14 08:59:57 回复
车。车行驶到宜良县九乡镇一村路时,发生了车祸,车侧翻了。在事故中,车上的五个人都受了伤。经交警鉴定,确认张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在后续治疗中,李某某与张某因支付医疗费发生纠纷。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经现场急救后被送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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