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65 | 评论:1
在交叉处罚的情况下,刑事判决判被告人退赔赃物或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能否继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民事损失?
实践中存在争议。这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即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原规定第五条(即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的财物,造成其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人民法院可以将追缴、退赔的情节作为量刑情节。追回或者恢复原状后,损失无法赔偿,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司法解释于2015年1月19日废止)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来看,从一开始就不支持提起民事诉讼。现在的趋势是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刑事退赔或者赔偿的部分要在执行的时候扣除。
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刊登的《如何处理刑事案件被害人追缴或者返还赃物后无法弥补损失,另行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一文中,一审法院认为,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张某以刘某的名义骗取贷款,因此银行与刘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况且,因银行与刘无合同关系,抵押合同失去基础,抵押无效,驳回银行诉讼请求。银行的诉求应以二审刑事判决为依据,银行对张的追求,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认为:“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事案件被害人在追求或者返还赔偿后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人中国中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1419号)认为:“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是否存在法律冲突?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由于法益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对刑事被害人或民事权利人的救济方式也不同。在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悼,民事判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需要协调追悼和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盗赃款应当从民事责任人的赔偿范围中扣除。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结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民事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赃款赃物的返还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的双重赔偿。
在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已经全部得到赔偿的情况下,由于罪犯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民事案件责任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罪犯主张赔偿,因此赃款应当返还给民事责任人。
在本案中,中轻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本案项下的全部支付义务,故本案法追缴的款项应当支付给中轻公司。一、二审法院没有明确此事不当,但不影响本案实体的审判结果。"
上诉人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与上诉人开发银行,以及被上诉人黑龙江百善林木业有限公司、褚、葛、褚洪波、张丽娜、褚洪涛、边和、褚子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一案(〔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114号)认为:“关于主债务人百善林公司及保证人之一褚被以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骗取贷款的问题,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与百善林公司存在金融借款的法律关系,与褚文泽、大兴安岭集团、褚子熙、葛、褚宏波、张丽娜、褚宏涛、边和存在担保的法律关系。百林公司和楚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有罪,不涉及担保法律关系。百林公司和楚作为刑事案件中的罪犯,在借贷关系中仅重合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中的一方,民事案件中的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并不完全一致。百林公司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是依据刑法规范对其骗取贷款行为的法律评价,而其与贷款人、担保人之间形成的贷款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规范评价调整的范畴。生效刑事判决判令白公司向甘肃分公司返还被骗取的贷款款的事实,不影响基于民事合同关系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刑事判决追究了行为人触犯刑律的责任,民事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因此,大兴安岭集团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和救济的法益不同,在刑事判决判令追悼和民事判决判令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追悼和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应当协调一致。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如在相关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返还CDB的款项,应冲抵百善林公司按本判决应支付的款项。执行法院应当确定民事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退钱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的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点问题解释》对此问题有进一步明确的意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刑事判决是否影响民事判决中被侵害人赔偿范围的确定?这个问题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请求案件,也是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交叉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64条中的约定。比如某银行行长构成贷款诈骗罪,受害人即储户在刑事案件之外,对行长所在银行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侵权纠纷中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首先,在责任主体上,银行应该承担雇主的责任。这个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涉及到一个问题。刑事判决已追赃返还,民事部分应如何确认赔偿范围?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判决的赔偿范围应当从刑事判决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部分中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判决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不妨碍民事判决中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在请示处理过程中,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意见,并经专家学者论证后,对最高法(2019)123号文作出了批复,第三次批复中给出的意见是“承担刑事责任不妨碍民事责任的认定,责任的认定应当与实际执行相区别。《刑法》第64条是关于犯罪所得财物如何处理,而不是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认定。因此,刑事判决中对被害人损失的赔偿并不妨碍民事判决中赔偿范围的认定。如果犯罪所得已在刑事案件中返还被害人,可以在实际执行中扣除”。
本文标签: 诈骗被判刑可以追加民事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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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上氼
2022-03-14 06:26:07 回复
的贷款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规范评价调整的范畴。生效刑事判决判令白公司向甘肃分公司返还被骗取的贷款款的事实,不影响基于民事合同关系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刑事判决追究了行为人触犯刑律的责任,民事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因此,大兴安岭集团
可爱屁孩
2022-03-14 05:14:28 回复
任人,民事案件责任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罪犯主张赔偿,因此赃款应当返还给民事责任人。在本案中,中轻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本案项下的全部支付义务,故本案法追缴的款项应当支付给中轻公司。一、二审法院没有明确此事不当
酒翁烹月色
2022-03-14 11:52:05 回复
并不完全一致。百林公司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是依据刑法规范对其骗取贷款行为的法律评价,而其与贷款人、担保人之间形成的贷款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规范评价调整的范畴。生效刑事判决判令白公司向甘肃分公司返还被骗取的贷款款的事实,不影响基于民事合同关系对本案的诉讼请求
热情的邻居
2022-03-14 01:24:58 回复
在交叉处罚的情况下,刑事判决判被告人退赔赃物或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能否继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民事损失?实践中存在争议。这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即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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