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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海、任某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行人一方赔偿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

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海、任某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行人一方赔偿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成法苗民初字第457号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中2301号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在162号


基本事实


2015年9月9日下午3点15分左右,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从最左侧机动车道行驶至季华六路时,该车左前轮碾过醉酒躺在机动车道上的刘某刚头部,致刘某刚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刚刚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承担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梁驾驶的小轿车的车主是佛山汽车运输公司。车的性质是出租客运。梁是佛山汽车运输公司的一名员工。事故发生后,因调查需要,交警部门于2015年9月9日至2015年10月12日对肇事车进行了扣押。


刘某刚出生于1982年7月11日,于2015年6月26日与妻子曹林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海、任某英是刘某刚的父母。


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人刘某海、任某英赔偿停工损失、评估费等共计16171.2元。

法庭裁判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1。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是否有权要求行人方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过错方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也就是说,刘刚刚承担了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6952元(25452元+1500元)承担60%的赔偿责任16171.2元。因刘某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被告刘某海、任某英在刘某刚的继承范围内承担。故作出(2015)佛城法苗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刘某海、任某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失16171.2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海、任某英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对刘某海、任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是否有权要求行人方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综合本案证据,本案事故原因有二。一是梁驾驶车辆通过事发路段时未能合理注意其驾驶前方的路况,未能观察到醉酒后躺在路上的刘某刚,导致其驾驶车辆与刘某刚发生事故;第二,刘刚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关于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坐卧的规定,他醉酒后躺在机动车道上。综合本案证据,梁驾驶机动车通过事故路段时,未对其驾驶的前方路面予以合理注意,致使躺在其驾驶的城市主干道上的刘某刚不能认定为事故原因,故存在过错。刘在醉酒后刚刚越过城市主干道的机动车道,然后在梁行驶方向左侧第一机动车道上躺卧,置自身生命于危险之中,最终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故存在过错。结合事故发生的时间、道路情况(市内主干道,行驶方向左侧第一条机动车道)、光线情况(刚好在路灯的遮挡下,视线昏暗)及事故原因,我院认为刘某刚对本案事故存在较大过错,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相比较而言,梁的过错较小,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刚负事故主要责任。其次,刘某海、任某英虽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涉案事故作出的认定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作出的认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的相应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涉案事故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以作为本案最终判决的依据,原审法院采纳并无不妥。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醉酒后躺在机动车道上的刘某刚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事故双方的事故责任及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刚对事故给佛山汽车运输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60%的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刘某海、任某英辩称刘某刚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与本案事实不符,缺乏正当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16)粤06民终第230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刘某海、任某英不服,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作为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当支持事故受害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刘某海、任某英要求赔偿停运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第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本案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只规定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相抵原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没有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因此,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应该是机动车一方和承保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限额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损害。《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害人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上述规定,本案中,有权获得赔偿的主体限于被保险机动车自身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侵权人、受害人即行人,赔偿范围限于行人的损失,不包括作为侵权人的机动车的损失。第三,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 本条中的侵权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作为事故受害人的行人不承担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佛山汽车运输公司索赔的法律依据。佛山汽车运输公司主张支持赔偿其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本案中,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员工梁驾驶公司出租车与夜间在机动车道上醉酒的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死亡。一、二审判决认定死者刘为侵权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支持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没有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是指机动车一方而非行人。因此,佛山汽车运输公司作为侵权人,无权依据上述规定向受害人刘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赔偿停止营运的损失。故对佛山汽车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有错误,本院依法改判。故作出(2018)粤民在162号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2条“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5年12月24日)

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

子女交通事故赔偿和父母有没有关系(【普法】人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主是否有权请求行人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

是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根据本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的过错评价应当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来实现。同时,对于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主张,也不应支持。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赔偿会牵扯子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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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野场浪子

    野场浪子

    2022-03-14 06:41:36    回复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关于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坐卧的规定,他醉酒后躺在机动车道上。综合本案证据,梁驾驶机动车通过事故路段时,未对其驾驶的前方路面予以合理注意,致使躺在其驾驶的城市主干道上的刘某刚不能认定为事故原因,故存在过错。刘在醉酒后刚刚越过城市主干道的机动车道,然后在

  • 儒雅君子

    儒雅君子

    2022-03-14 07:00:43    回复

    后躺在机动车道上的刘某刚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 吃一堑长一智

    吃一堑长一智

    2022-03-14 08:36:49    回复

    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5年12月24日)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三是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

  • 舒翔美会

    舒翔美会

    2022-03-14 00:19:15    回复

    振作点儿

  • 喻堂婷武

    喻堂婷武

    2022-03-14 00:19:15    回复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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