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1 | 评论:3
错了?
张某钻进等车的人群,偷了一个钱包,但打开钱包后发现里面只有50分现金、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失望之余,他捡起他的五毛钱,扔掉了他的钱包。被捕后,张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为5毛钱的处罚这么重,张是无辜的吗?
合适!
法官指出:1。张系累犯,应从重处罚;2.《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包括扒窃、入室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四种情形,均不要求犯罪数额,直接处罚;3.扒手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和出行安全,需要严惩。
近日,彭州男子张为自己的遭遇感到有点“委屈”。他在公共汽车站只偷了5美分。他不仅被罚款1000元,还被判入狱7个月。但办案法官解释,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公共场所扒窃不受盗窃数额的限制,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规定。看来不懂法的张也只能认了。
偷窃
犯罪:进入人们的钱包
失望:包里只有五毛钱。
张某,42岁,彭州人,案发前已是“三宫”。然而,自2012年11月因盗窃刑满释放后,张某不但没有改邪归正,反而再次走上了盗窃的歧途。
2014年6月13日下午4点左右,张某游荡至郫县团结镇,四处寻找作案目标。终于,在镇上310公交车站旁,张觉得机会来了。他迅速涌入等车的人群,抓住合适的时机,从一名乘客的挎包里偷了一个钱包。得手后,张某迅速离开。
当他走到一个无人的地方时,张高兴地掏出钱包,迫不及待地看着他的“劳动成果”。可打开钱包后,张彻底懵了,里面的现金竟然只有5毛钱!此外,还有失主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遇到如此“寒酸”的主人,张灿只有“自认倒霉”。我扔掉钱包,拿起50美分就走了。
遇到
惯犯:多次作案,留下犯罪记录。
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因为在公共场所盗窃,刑事案件多,民警通过查看监控,很快锁定并抓获了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共场所扒窃不需要“数额较大”的罪名。
此外,张在刑法施行后五年内又犯罪。他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
近日,郫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办案法官解释,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包括“扒窃”和“入室盗窃”四种情形,对犯罪数额没有要求。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即使偷1分钱也构成犯罪。另外,按照四川省的标准,有些盗窃行为要求盗窃金额在1600元以上。
法官的陈述
不限制扒窃金额可以直接处罚。
办案法官指出,“扒窃”在刑法上属于空白色犯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甚至学术解释都没有明确的扒窃定义。但一般认为扒窃不仅具有“秘密窃取”的盗窃特征,还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发生在特定的空房间内,即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第二,秘密盗窃的对象通常是放在受害人旁边的财物。
据了解,从2011年5月1日起,扒窃案件不再局限于数额较大(1000元),只要实施扒窃即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不要求数额,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公共场所扒手日益增多,扒手作案频繁且密集。这种情况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和出行安全感,打击扒手具有现实意义。
此外,公安机关每年立案的“扒窃”案件很多,但最终被拘留(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人数相当有限。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取证难。一个“扒手”案件的成功侦破,往往需要一个发现、跟踪、抓捕、审讯的完整过程,会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但结果往往因为证人难找、物证丢失、扒手自身对审讯的抗拒、经验不足而流产。二是金额限制。由于上述取证困难,一般只能在扒手被抓时才能确定其数量。但由于数额的限制,绝大多数扒手因为达不到较大数额,只能接受行政处罚,而如果已经接受扒手行政处罚,则不能认定为多次盗窃,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直接惩罚扒窃是合理的,不需要增加金额、频率或其他限制。否则,人民的财产出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抓、放、抓”的现状无法改变。
法官解释说,除了“扒窃”,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有三种情况不要求数额,包括多次盗窃、入室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道理是一样的。在这些情况下,社会危害性更大,刑法当然应该给予更严厉的处罚。郫县法检成都商报记者孙据
本文标签: 盗窃拘留七天还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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