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66 | 评论:3
特约律师王力
日常办案中经常会遇到涉及民事和刑事的案件。在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中,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犯罪人非法占有或者处分被害人的财物,则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只能通过刑事判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然而,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行为人非法处置、挥霍或者毁损被害人的财物,致使无法全部追回或者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那么,受害者有什么补救措施呢?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分析。
在很多人的意识里,认为承担刑事责任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刑事与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下民事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民事案件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刑法和民法虽然在原则、规则、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有一个共同的任务,就是保护公民、法人、集体和的合法权利。刑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诈骗行为,判断该刑事诈骗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刑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民法的核心在于调整合同行为,关注民事合同行为是否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考察合同本身,即合同的对象、内容、形式等。刑法和民法有不同的评价和审查对象和关注点,刑法和民法在法益和权利保护方面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如果用尽刑事手段不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事被害人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民事赔偿。
(一)可以对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
周某被某银行珠海分行理财部经理兰某蒙蔽,购买了中汇公司的一款理财产品。刑事判决认定兰某、中汇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决定将退还的赃款退还给周。因未能弥补全部损失,周将珠海某支行告上法庭,称其疏于内部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周主张的损失已在生效的刑事判决中处理完毕,应通过刑事判决的执行和诉前程序解决,最终驳回了周的诉讼请求。周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民在77号裁定,认定周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撤销一、二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审查的焦点是,周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否要求某银行珠海分行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具有民事可诉性。认为周某所在的珠海分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其内部财务秩序管理混乱给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因本规定第二条单位犯罪造成经济损失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 6 .未返还财产并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受害人也有权因其经济损失而对该单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规定了刑事民事案件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发生民商事纠纷并涉嫌刑事犯罪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主合同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判决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二)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要求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或者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被害人要求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四)侵权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5)被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可见,周与某银行珠海分行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应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刑事诉讼中的追责和责令赔偿程序,只是解决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向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侵权人主张民事权利。因此,周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2)被害人通过刑事判决追回或退还的金额不明确、不具体。如果受害人不能通过刑事追赔弥补全部损失,可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文某、沈某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沈洋电子有限公司及被害人李某人民币943万元。本案中,牟星等三人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合同诈骗罪,在刑事判决书正文中写明“案发后扣押的赃款赃物退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因刑事追诉、退赔不能弥补全部损失,李再次向邢等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牟星等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文不服。他认为李应当向作出刑事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遗失物,在没有穷尽刑事追缴和执行的情况下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于是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事判决书正文没有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明确是否存在刑事判决前已经返还被害人财产的问题。李通过刑事判决追缴或退赔的金额不明确且未具体说明。根据本案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所遭受的损失,有一部分未能通过刑事追缴予以返还或者追回。在刑事追究和赔偿不能弥补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李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相辅相成,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需重新追究他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李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无不妥。
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被害人在犯罪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获得赔偿,不能再就同一案件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偿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后,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诉讼,必须受理。对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条件的诉讼不予受理或驳回,与民事诉讼法强调保护当事人诉权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三)刑事追诉未终结但相关事实已经查明的,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
赵以中国轻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远大公司秘密签订代理合同,骗取中国轻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许可证,并伪造提单,从而在上海某调味食品公司未付款的情况下,骗取远大公司的货物,致使远大公司遭受损失。生效刑事判决将赵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远大公司向中轻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一、二审法院均支持远大公司的上诉。中国轻工业公司认为,即使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应当在刑事案件执行完毕后由远大公司解决。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价值取向、法益、责任形式、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由于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集合体。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案件执行不到位,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4)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赃物的,被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刑事被害人会非法处置被害人的财产,或者变卖、送人。对于被告人处分的赃款赃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案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刑事判决涉案财产被被执行人用于清偿债务、转移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缴赃款赃物: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产而收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还债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第三人以其他恶意手段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被害人是原所有人,对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这里明确了第三人善意取得原则,统一了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赃物的处理方式,有利于减少纠纷,避免刑事案件中对同一案件赃物作出不同判决的现象。但是,赃物的善意取得原则并不违背被告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立法的精神和目的,原权利人因善意取得而消灭其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该物。法律上为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救济,即权利人可以基于请求权要求让与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法律文件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赃物的追缴有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物。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取得证明前款所列情形的证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工通字(1998)31号)第十二条规定:“明知是被盗车而购买的,应当在结案后退还购买人。”
本文标签: 赃物被追回了能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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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熱浪
2022-03-14 06:25:04 回复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偿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后,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诉讼,必须受理。对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条件的诉讼不予受理或驳回,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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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2:0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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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8:5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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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48:12 回复
起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偿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后,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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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0:2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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