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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裁判要旨】1。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作为借款人,虽然在付款的地方注明了其被告公司,但没有该公司的印章。虽然借款人具有被告公司员工身份或与被告公司有关联,但由于被告公司不承认该借款与其有关联,且原告

【裁判要旨】1。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作为借款人,虽然在付款的地方注明了其被告公司,但没有该公司的印章。虽然借款人具有被告公司员工身份或与被告公司有关联,但由于被告公司不承认该借款与其有关联,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是代表被告公司履行职务,因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被告公司的借款。2.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应当以原件为准,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与原件一致。不一致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但该问题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不属于应当启动再审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20)最高法第336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焦亮,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中建海峡商务广场* *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华生,该公司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钟健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健海峡公司)发生纠纷,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结束。

腾飞龙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均未受理腾飞龙公司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固定价款结算工程造价的,一方不支持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合同号:ZQS[2012]gx01),其中规定:“……暂定合同价格为2.5亿元”。本合同未规定工程价格应以固定价格结算。与案件编号的协议ZJHX-TFL20161219规定:“...截至2014年10月28日,甲方核实乙方已完成工程造价19142.54万元,签证费417.29万元,增加人工费650万元...腾飞广场项目总造价27828.22万元。”根据协议,虽然腾飞龙公司核定了工程竣工总造价,但双方在2012年4月28日签订施工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固定工程价款。后来中建海峡公司多次威胁停工,腾飞龙公司被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一审法院未能查明腾飞龙公司被胁迫的事实,影响了事实的认定。腾飞龙公司委托广西建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这个鉴定机构虽然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但鉴定结果与约定金额相差甚远,违背常理。此外,腾飞龙公司与中建海峡公司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中含有高额利息的约定。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工程造价不是准确的工程造价,应依法进行评估后确认。腾飞龙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充分表明,工程总价2.17亿元是合理的、合情的。(2)本案纠纷的起因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借款合同纠纷,而是一审法院支持的未支付工程款利息标准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及预付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按照约定请求返还预付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35%,五年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75%。中建航道公司不是专业贷款人,而是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腾飞龙公司不是借款人,双方只是施工合同的相对人。虽然腾飞龙公司与钟健海峡公司签订了多份合同,其中月息3%、月息1.8%或其他高息,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借款,而是“工程款”,而钟健海峡公司以威胁停工的方式迫使腾飞龙公司签订月息2%、3%的工程款合同,违反了前述司法解释,应属无效。按照二审法院的利息计算方法:万分之五一天× 365天=18.25%,即工程款利息每年18.25%,远超4.75%。一审法院依据借款合同纠纷或民间借贷纠纷的利息处理方式确定本案利息,依据不足,适用错误。(3)中建海峡公司1118万元工程贷款应从工程款中扣除。2013年至2016年,中建航道公司未能及时向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工地发放工资。为了维持施工进度,谢、中建航道公司财务经理华庆根等。以中建航道公司或中建航道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向腾飞龙公司借款17笔,共计1118万元。腾飞龙公司委托李、等。将钱分别转给谢、和华庆根,而中建航道公司也作了支付。中建海峡公司认定,两借款人为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和财务人员,借款发生在施工期间。部分借条还注明借款人为中建海峡公司,故中建海峡公司为该17笔借款的借款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4)腾飞龙公司与中建航道公司已签订涉案37间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过户至中建航道公司广西分公司财务总监杨代金名下。基于腾飞龙公司欠中建航道公司的工程款事实上无法回购,应认定为扣除工程款,即应认定腾飞龙公司已按2万元/平方米的价格向中建航道公司支付了相当于37间商铺价值的工程款,原审法院不予考虑。(5)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银行)、腾飞龙公司、钟健海峡公司签订的《桂林银行-钟健海峡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在2018年12月19日后仍然有效,钟健海峡公司尚未向桂林银行返还4600万元。腾飞公司仍有义务继续向桂林银行清偿4600万元,且事实上也确实在继续清偿,应认定为腾飞公司已经向钟健海峡进行了清偿。(六)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115号民事判决书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腾飞龙公司的(2018)115号民事判决书存在重大差异,主要是对关键事实的认定不同,作出判决的时间不同。网上公布的民事判决书张贴日期为2019年4月15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的民事判决书张贴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两次判决时间相差四天,判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对腾飞龙公司非常不利。据此,腾飞龙公司认为法官在本案审理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请求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如下:1 .腾飞龙公司对涉案项目的评估申请是否正确;2.对于腾飞龙公司主张逾期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过高是否正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3.一审法院未支持腾飞龙公司主张涉案1118万元贷款扣除工程款是正确的;4.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腾飞龙公司扣除37家商铺6578.18万元是否正确;5.该案涉案金额4600万元。桂林银行的保理可否视为腾飞龙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

一、原审法院不允许腾飞龙公司对涉案项目提出鉴定申请是否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前已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一方申请工程价款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腾飞龙公司不能否定本案第。ZJHX-TFL20161219。一审法院不允许腾飞龙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并无不妥。此外,中建海峡公司将不认可腾飞龙公司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该意见不能代替上述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作为确定工程总造价的依据。关于腾飞龙公司主张中建航道公司未实际进行新增工程量的三个补充协议中的工程,但未能举出反证反驳中建航道公司已提交证据的事实,我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一审法院不支持腾飞龙公司主张逾期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过高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设施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未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算和支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协议编号中的ZJHX-TFL20161219,双方约定“违反本约定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利息;逾期超过90天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款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利息;逾期超过180日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五向中建航道公司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判决腾飞龙公司根据双方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妥;腾飞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网上能查到吗(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不一致)

三。关于原审法院是否不支持腾飞龙公司主张以借款1118万元抵扣工程款

从腾飞龙公司提供的借条来看,借款人均为个人。部分借条虽标有中建海峡公司或中建海峡公司项目部字样,但无中建海峡公司或中建海峡公司项目部公章,借款内容也未显示用于支付涉案工程款或抵扣工程款。虽然借款人具有中建海峡公司员工身份或与中建海峡公司有关联,但由于中建海峡公司不承认借款与其公司有关联,且腾飞龙公司无证据证明借款人代表中建海峡公司向腾飞龙公司借款,故本案中涉及借条的借款行为不能认定为中建海峡公司的借款,因借款产生的纠纷可由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一审法院不支持腾飞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四。关于一审法院未能认定腾飞龙公司扣除37家商铺6578.18万元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案中,涉案双方在“腾飞广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中约定,腾飞龙公司将其开发的腾飞广场项目中的商铺以2万元/平方米的价格预售给中建海峡公司指定的人员,并与中建海峡公司指定的人员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相关备案和预告登记手续。在腾飞龙公司清偿全部工程欠款、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后,中建海峡公司同意腾飞龙公司按原价购买上述商铺,中建海峡公司指定人员无条件同意转让给腾飞龙公司。协议签订后,已有37家涉案商铺登记在中建海峡公司指定的杨代金名下。从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腾飞龙公司以中建海峡公司的名义注册37间商铺来担保工程款的支付。这种担保只有在债权实现过程中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清算程序后,才能得到清偿。但腾飞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抵押物已办理清算手续,其主张直接冲抵相应未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支持腾飞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五、桂林银行涉及4600万元的保理款能否视为腾飞龙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

根据桂林银行、腾飞龙公司、中建航道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的协议,三方确认之前的应收账款协议已于2018年12月10日由桂林银行解除,腾飞龙公司未向桂林银行偿还的保理本金4600万元恢复为中建航道公司的建设资金,中建航道公司负责向桂林银行清偿4600万元本金。未偿还本金4600万元由中建海峡公司清偿,本金4600万元产生的利息由腾飞龙公司清偿。保理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保理期限届满前,腾飞龙公司代中建海峡公司向桂林银行清偿本金4600万元。腾飞龙公司代中建海峡公司清偿保理本金后,视为腾飞龙公司已支付中建海峡公司等值工程价款。如果腾飞龙公司未代中建海峡公司向桂林银行清偿保理本金4600万元,腾飞龙公司仍需向中建海峡公司支付未清偿款项,并承担相应的项目利息。

虽然上述协议约定,该4600万元由腾飞龙公司代中建航道公司在保理期限届满前向桂林银行清偿,目前保理期限尚未届满,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腾飞龙公司除返还部分相应利息和229.8万元本金外,已不再履行对欠桂林银行剩余款项的赔偿义务,中建航道公司将负责清偿该笔欠款。根据协议,腾飞龙公司仍需向中建海峡公司支付未付款项,并承担相应工程款的利息。腾飞龙公司称中建航道公司此前收到桂林银行保理款4600万元系腾飞龙公司实际支付中建航道公司工程款,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支持腾飞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另外,关于腾飞龙公司在网上公布的文件与本案生效裁判文书不一致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以原件为准,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与原件一致。不一致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但这个问题不影响本案的结果,不属于应当启动再审的理由。因此,腾飞龙公司主张原审判决错误、本案法官有违法行为的理由,我院不予采纳。

综上,腾飞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刘少阳法官

高彦柱法官

杨磊法官

2002年9月29日

王志峰,官方助理

书记员陈洪谷

本文标签: 在什么网上可以查到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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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中华烟民

    中华烟民

    2022-03-13 04:59:34    回复

    的理由。因此,腾飞龙公司主张原审判决错误、本案法官有违法行为的理由,我院不予采纳。综上,腾飞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 撩妹首席导师

    撩妹首席导师

    2022-03-12 19:38:32    回复

    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并无不妥。此外,中建海峡公司将不认可腾飞龙公司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该意见不能代替上述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作为确定工程总造价的依据。关于腾飞龙公司主张中建航道公司未实际进行新增工程量的三个补充协议中的工程,但未能举出反证反驳中建航道公司已提交证

  • 秋月凉风

    秋月凉风

    2022-03-12 18:11:18    回复

    审法院没有认定腾飞龙公司扣除37家商铺6578.18万元是否正确;5.该案涉案金额4600万元。桂林银行的保理可否视为腾飞龙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一、原审法院不允许腾飞龙公司对涉案项目提出鉴定申请是否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 索紫园元

    索紫园元

    2022-03-12 17:49:43    回复

    我也生气了

  • 晏飘澜启

    晏飘澜启

    2022-03-12 17:49:43    回复

    这人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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