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72 | 评论:2
[裁判观点]
在行政诉讼中,撤回起诉后的重新起诉应采取不予受理原则和许可例外。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一是重新起诉时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二是原告因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被自动驳回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了诉讼费预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8)最高法审字第90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三毛。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泾河街道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赛洛城社区居委会。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景和拆建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但尔法。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丹尔甘。
再审申请人段三毛因起诉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西湖区政府)、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泾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泾河街道办事处)、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赛洛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赛洛城居委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第580号行政裁定申请再审。依法由李光宇法官、魏延法官、童蕾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复查已经结束。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7月25日,段三毛以东西湖区政府、泾河街道办事处为被告,赛洛城居委会、武汉泾河拆建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2016年11月7日,段三毛向该院书面申请撤诉,该院以鄂01行(2016)第474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段三毛撤诉。段三毛也在本案中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其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焦家湾所有房屋的行为违法;2.撤销行政决定;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段三毛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就同一诉请提起诉讼,并于同年11月7日自愿申请撤诉。法院以鄂01(2016)第474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段三毛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项之规定,作出E 01银行(2017)39号行政裁定,驳回段三毛的诉讼请求。
段三毛不服,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院二审认为,段三毛起诉东西湖区政府、泾河街道办事处、赛洛城居委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2016年7月25日,段三毛就同一申请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年11月7日自愿申请撤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初474号行政裁定,准许段三毛撤诉。现段三毛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同一诉讼,一审法院依法驳回段三毛的诉讼请求。段三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段三毛向我院申请再审,称其有再次起诉的理由,不属于“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的情形。2016年7月25日,再审申请人首次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合议庭法官在未告知再审申请人撤诉风险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再审申请人撤诉,导致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经审理即被驳回。再审申请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不能因为不知道撤诉风险而完全丧失。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法院认为:[/s2/]撤回起诉后能否重新起诉,各国立法不统一。有的和地区规定“撤回诉讼的,视为未提起诉讼”。因此,在起诉期限届满之前,可以提起新的诉讼。但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的重新起诉,采用了更为严格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起诉讼的”,“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将不予受理原则和许可例外作为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的原则。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一是重新起诉时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二是原告因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被自动驳回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了诉讼费预交问题。
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段三毛曾以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行政诉讼,在自愿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 并且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不予立案,或者依据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驳回起诉。 再审申请人声称自己有“正当理由”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正当理由”是“合议庭法官在未告知再审申请人撤诉风险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再审申请人撤诉”,“不知道撤诉风险”。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时,人民法院有义务说明法律后果。关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再审申请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知晓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此外,即使当事人认为撤诉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准予撤诉的决定确有错误,也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撤销原准予撤诉的决定, 其中规定“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准许撤诉的决定,重新审理”。
综上,再审申请人段三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段三毛的再审申请。
主审法官李光宇
魏延法官
童蕾法官
2018年12月27日
罗助理审判员
书记员王玉丽
来源:烟雨法
本文标签: 原告起诉又撤诉了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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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月凉风
2022-03-12 19:27:14 回复
件受理费被自动驳回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了诉讼费预交问题。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段三毛曾以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行政诉讼,在自愿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 并且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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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3 01:5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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