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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裁判要点] 1.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追加本诉讼的诉讼请求。反诉的存在必须基于这个诉讼。如果这个诉讼已经不存在,虽然不影响反诉作为独立请求权存在,但也不能作为反诉受理。当事人继续坚持反诉的,可以


原告撤诉后再起诉会有哪些问题(原告撤诉,反诉是否应继续审理,案件受理费如何缴纳?)

[裁判要点]


1.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追加本诉讼的诉讼请求。反诉的存在必须基于这个诉讼。如果这个诉讼已经不存在,虽然不影响反诉作为独立请求权存在,但也不能作为反诉受理。当事人继续坚持反诉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是指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原告撤诉的,反诉的处理方式。但如果是立案后确定管辖阶段,这种情况尚未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原告撤诉后再起诉会有哪些问题(原告撤诉,反诉是否应继续审理,案件受理费如何缴纳?)


2.但鉴于本案诉讼已不存在,如果被上诉人坚持起诉,只能作为独立诉讼予以受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不适用“被告提出反诉,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分别减半交纳”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但诉讼费全额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程建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裕荣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中粮置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中粮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略)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如下:1。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是否有管辖权。2.原告申请撤诉后,对方提出反诉的,是否应当作为反诉予以受理;如果不应作为反诉受理,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3.本案反诉是否符合反诉条件。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讼的当事人。反诉与本案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


(1)关于原讼法庭对上诉人的起诉是否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多个财产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合并计算缴纳;债权中有多个非财产债权的,应当逐一缴纳诉讼费。”无论是上诉人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被上诉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都应视为对与合同内容有关的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请求权,应根据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金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将合同金额和违约金金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金额。上述司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若干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第一条规定:“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面履行合同的,应当以合同总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并据此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在索赔中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具体索赔金额确定诉讼标的的数额,并据此确定管辖级别。”但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据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诉讼标的金额均为合同金额加上违约金金额1000万元,即均为1.428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对上诉人的诉讼和被上诉人的反诉均有管辖权。


上诉人要求下级法院将案件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包括同级法院之间的转移,即地域管辖的调整,下级法院之间的转移,即级别管辖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且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不答辩的,人民法院在一审前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责令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应当由其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有法律依据的。


(2)原告申请撤诉后,对方提出反诉,是否应作为反诉受理?


上诉人于2018年9月27日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是无力支付诉讼费,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理由,应当准许撤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上诉人第二天提出反诉,一审法院应当将上诉人的撤诉申请告知被上诉人,由被上诉人决定是否坚持反诉。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追加本诉讼的诉讼请求。所以反诉的存在必须基于这个诉讼。如果这个诉讼已经不存在,虽然不影响反诉作为独立请求权存在,但也不能作为反诉受理。被上诉人继续坚持反诉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应当继续审理反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是指本案原告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撤回反诉时对反诉的处理方式。但本案仍处于立案后确定案件管辖阶段,尚未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故不适用该条。


如前所述,本案反诉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上诉人承担违约金1000万元,数额与上诉人诉讼请求相同,为1.428亿元,也符合一审法院的管辖标准。如果被上诉人另行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按照1000万元的数额交纳诉讼费的问题,被上诉人交纳的诉讼费收款收据显示,交纳的诉讼费数额为33.79万元。经过核算,这个数额是按照1.428亿元的数额减半收取的诉讼费,而不是按照1000万元的数额。但鉴于本案诉讼已不存在,如果被上诉人坚持起诉,只能作为独立诉讼予以受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不适用“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全额交纳”的规定。


(3)本案双方的起诉是否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相同的法律关系。


双方诉讼围绕《湖北吉家置业有限公司80%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相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均以本合同为起诉证据,诉讼主张对立,一方主张解除本合同,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本合同,符合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 但在本案中已撤诉的前提下,本案诉讼已不存在,反诉不能提起。另外,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玉荣公司已将该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湖北中粮公司,故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作为独立原告起诉的条件”的问题,由于玉荣公司是《湖北吉家置业有限公司80%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该合同的处置直接关系到玉荣公司的利益。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上诉人将裕荣公司列为诉讼被告,要求裕荣公司对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说裕荣公司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不正确的。裕荣公司作为诉讼合同的签署方,有权作为原告起诉。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部分成立。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如果被上诉人继续坚持反诉,可以另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

2.驳回宁波裕荣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粮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是最终裁决。


包建平法官

杜军法官

谢勇法官

2019年3月25日

法律帮助了沈嘉。

办事员唐·


来自:诉讼和执行

本文标签: 原告起诉又撤诉了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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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再见小朋友

    再见小朋友

    2022-03-12 21:05:43    回复

    诉讼标的,并据此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在索赔中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具体索赔金额确定诉讼标的的数额,并据此确定管辖级别。”但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 白马扬沙

    白马扬沙

    2022-03-12 17:48:47    回复

    ,符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对上诉人的诉讼和被上诉人的反诉均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下级法院将案件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包括同级法院之间的转移,即地域管辖的调整,下级法院之间的转移,即级别管辖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 龙昭叶雄

    龙昭叶雄

    2022-03-12 17:35:19    回复

    你很无聊吗

  • 庄哲天启

    庄哲天启

    2022-03-12 17:35:19    回复

    嗯嗯

  • 通芝茜良

    通芝茜良

    2022-03-12 17:35:19    回复

    开眼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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