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4 | 评论:1
在资本市场上,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债务人逾期还款。债务人逾期还款后,普通债权人不会马上起诉债务人,而是会想尽办法通过非诉讼手段追回贷款。但是,在采取非诉讼措施的同时,确保诉讼时效的持久效力才是最重要的。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在实践中,债权人应该通过EMS向债务人发送催款单,而不是亲自交给债务人。(本文中,以下情况均适用天通码)
第一,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债务人交付催款的法律优势。
1。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供催收证据,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推定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①案情简介:1993年,信用社为粮油公司向信托公司贷款350万美元提供还款担保,未约定担保期限。1996年贷款到期至2003年1月27日,信托公司诉请信用社承担担保责任,信托公司分别于1997年、1998年、2001年4月提供挂号信向粮油公司催收债务。粮油公司答辩称实际没有收到。
法院认为,本案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之前,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只要主债务不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供真实的收款证据,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可以推定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债务人。本案中,信托公司提供了1997年、1998年、1999年9月、2001年4月向粮油公司邮寄挂号信的证据,应认定诉讼时效有效中断。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应当增加债务人的举证责任,认定本案中邮件送达的效力。
实践要点:债权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供真实的催收证据,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可以推定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债务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索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银行与信托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参见《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无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只要主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就应承担保证责任,不论债权人是否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黄伟)在中国出版。
2。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并提供存根及内容。应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②案情简介:债权人诉称,在保证期间,其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并提供了邮件存根及内容,但没有保证人签收拒收的证据。担保人否认收到通知。保障债权的诉讼时效能否中断成为争议的焦点。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证期间为预定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固定期间。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适当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就会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保护。本案中,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寄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是其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之一,债权人的寄送行为表明其已积极主张并行使了权利。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的存根和内容,除非担保人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否则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了权利。
齐景之律师特别提示了实务要点: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担保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快件的存根和内容,除非担保人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了权利。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证期间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求能否确认的批复》([2003]民赫尔字第6号)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指导请求与答复》(200502/8: 99)中“关于保证期间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时,债权人能否确认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求与答复的说明”》。
3。债权人通过邮件向担保人主张责任。确定是否超过保证期,应以信件是否在保证期内发出为准。
③案件简介:1999年,投资公司为实业公司向银行贷款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与投资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1999年9月30日至2002年9月30日,投资公司的通讯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2981号。并规定“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络均按此地址送达对方,保证合同任何一方在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立即通知对方”。2002年9月19日,银行委托代理人朱到邮局,以挂号信方式向投资公司办公室寄发信件。该函包括一封致投资公司的催促履行担保责任的信函,收件地址与担保合同中的约定一致。银行公证了邮寄过程。
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国内挂号信回执称,邮局于当日收寄挂号信。即本案中的原债权银行在担保期间已经向投资公司主张了相应的权利。现有证据虽不能证明投资公司收到了挂号信,但不能否认银行向其主张了相应权利的事实。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的保证责任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债权人以邮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是否超过保证期间的认定,应以信件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发出,而不是保证期间内保证人是否收到。即使债权人不能证明担保人已收到该信函,也不能否认债权人已向担保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事实。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30号《资产公司与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双方在担保合同中就借款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所作的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因借款合同变更依法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情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案》, 有限公司与上海万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案》(审判长付金莲,代理审判员王涛、李相博),为《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卷
4。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以挂号信方式向债务人发送催款通知书,即使退回,也应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④案情简介:1999年11月,房地产公司按照黄在房屋认购书上填写的通讯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向黄邮寄催款通知书,要求黄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尽快还清欠款。因为两次都没人接,邮件被退回来了。据此,公司主张诉讼时效中断。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信件因无人领取而被退回,但房地产公司确实按照黄确认的地址邮寄了信件,黄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公司寄出的信件为其他内容而非催款通知书,故应认定房地产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向黄主张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判决黄支付剩余房款。
实践要点:债权人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催款通知书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某房地产公司与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上海工投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黄志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债权人以挂号信方式发出催款通知书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判监督庭,),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案例分析》(200204/8: 178)。
第二,债权人亲自向债务人送达缴款单的法律劣势。
齐景之律师特别提醒:如果债权人工作人员送达催款通知书没有借款人签名,没有通过公证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送达借款人,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⑤案情简介:1995年至1998年,建材厂向银行借款700多万元。2003年,银行诉请建材厂偿还本息。银行为证明其在此期间曾6次催收到期贷款,提交了建材厂未签字的催款通知书、经公证的银行工作人员书面证言、银行每周工作报告。
法院认为,银行主张其之前的所有收款均被建材厂拒签,但银行提交的催款通知书并无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对当时交货情况的背书。作为商业银行,未能通过公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建材厂送达催款通知,是不合理的。虽然银行为建材厂提交的后续贷款报告中有还款计划,但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在建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后续贷款的急需情况,没有具体的还款内容。因此,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存在原因。银行要求建材厂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实务要点:诉讼时效期间银行以银行出具的催款通知书向借款人主张催收逾期贷款的,如果催款通知书未经借款人签字或以公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送达借款人,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重耳字第228号“银行与建材厂借款合同纠纷案”见“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足额发放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借款人主张可利用利润损失的,应当举证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计算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莫蔚县雨荷建材厂与中国农业银行莫蔚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员付金莲、审判员金剑峰、代理审判员袁朵然),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性案例贷款担保卷(一)(2011: 337)。
第三,债权人应完善借款合同中的“交付条款”,以方便债权人邮寄送达催款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案件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3。改进服务程序和服务方式。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齐景之律师认为,该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诉讼法律文书约定送达的效力,也为签订合同时通知和送达条款的约定提供了指引。
4.债权人邮寄催款,首选EMS。
邮政系统的法院邮件服务使用法院邮件服务的EMS,强烈建议当事人在送达催款单时也使用EMS。法官的身份就高多了。
综上所述,债务人逾期后,债权人必须通过EMS邮寄催款单,以达到最大程度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本文标签: 催告函用什么方式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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