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14 | 评论:3
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02民终第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X,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南楼21层。
主要负责人:YONGSUKCHO,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XX,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XX,女,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X,女,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上诉人唐* *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初字(2016)皖0222第2559号民事判决,与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公司)、潘XX、季XX、唐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于双方都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所以没有开庭审理。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唐**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将上诉人多支付的24000元担保费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并重新计算相应的利息及费用。事实与理由:平安普惠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14日以芜湖兴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向唐* *收取担保费、咨询费共计24000元,属于借款时提前扣除的担保费,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平安普惠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安普惠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唐* *立即支付本金及利息387432.41元(平安普惠已保证向借款人支付全部本金、利息及罚息);2.唐* *立即向平安普惠公司支付应付管理费11786.67元(《担保合同》第二条第三款,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两个月,即赔偿之日,2015.12.23-2016.6.13,按每月3200元计算)及担保费2933元(逾期天数至赔偿之日止),3。唐** *立即支付补偿性滞纳金41067.84元(暂按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9月14日计算,后按补偿性支付387432.41元、每日0.1%为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结算日,保证了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的约定);4.唐* *立即支付平安普惠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5.、纪***、唐*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唐* *应承担平安普惠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合计:453219.9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5日,出借人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XX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J60073001907-001),约定唐XX向出借人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月利率0.70%。同日,平安普惠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编号:Q60073001907-001),并由平安普惠公司为唐* *向贷款人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季* *、唐* *与平安普惠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贷款人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唐* *发放贷款40万元,唐* *收到该笔贷款40万元。后* *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2016年6月13日,平安普惠公司赔偿唐* *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387432.41元。
一审法院认为,出借人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 *签订的借款合同、平安普惠公司与出借人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季* *、唐* *与平安普惠公司签订的反担保保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应根据合同全面切实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平安普惠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后,要求借款人唐* *及反担保人、季* *、唐* *承担按合同约定返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1。唐XX应支付平安普惠公司赔偿的本金及利息387432.41元,并于次日支付赔偿金。二。唐* *支付平安普惠管理费11786.67元、担保费2933元,共计14719.67元,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3.唐* *于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9月14日期间缴纳了由平安普惠公司赔偿的滞纳金41067.84元,并于2016年9月15日至交款之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了以387432.41元赔偿金为基数按每日0.1%计算的滞纳金。四。唐* *向平安普惠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5.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判决,由、季* *和唐* *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049元,由唐* *、、季* *和唐* *共同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唐* *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14日向芜湖兴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运公司)支付咨询费12000元、担保费12000元,共计24000元。确认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唐* *上诉称其缴纳的24000元由平安普惠公司以案外人兴运公司的名义代收,并已在借款时提前扣除,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平安普惠公司与兴运公司之间存在委托收款关系。同时,贷款人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向唐* *支付了贷款,未预先扣除上述费用。故唐* *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唐* *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唐* *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文勇法官
朱丽娟法官
蔡骏法官
2017年5月16日
法官助理陆
职员王文成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认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标签: 律师担保费是什么意思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百姓江湖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狮吼
2022-03-13 00:50:37 回复
赔偿之日止),3。唐** *立即支付补偿性滞纳金41067.84元(暂按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9月14日计算,后按补偿性支付387432.41元、每日0.1%为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结算日,保证了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的约定);4.唐* *立即支付平安普惠公司为实现债权
祁山道人
2022-03-12 23:37:48 回复
各方应根据合同全面切实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平安普惠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后,要求借款人唐* *及反担保人、季* *、唐* *承担按合同约定返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