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2 | 评论:2
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将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其主要作用是初步确定案件的性质,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定性问题,不涉及定量问题。因此,起诉意见通常不会对案件的量刑提出意见,侦查人员一般也不应该在起诉意见中对从宽幅度提出具体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件移送情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状中写明相关情况。”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尽管为行为性质找借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的确认意见,不影响“认罪”的确认。"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有一定程度的,有的是彻底的,有的是比较积极的,有的是明显悔罪的,有的是对查清核心犯罪事实、获取关键证据有很大帮助的。由于认罪的表现和效果关系到量刑,所以检察意见在说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时,应当具体区分。
起诉书意见中,在主要部分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后,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列为本案的主要量刑情节,一般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态度,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从轻处罚。
必须注意的是,侦查机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也不得作出具体的宽大承诺。
主要观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2017-2020年增刊),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20-521页。胡云腾主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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