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6 | 评论:2
编者按
近日,《国际金融报》刊文为《<社区矫正法实施>:缓刑期间如何防止“莱莱”跑路?》为题,报道了我市实施社区矫正法的思路和做法。以下,摘录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司法局正式签署了《关于实施
上海实施细则是我国第一部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
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教研室副主任刘泽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解释说,“上海实施细则是社区矫正的实施细则,是根据上海本地情况制定的,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一个
《社区矫正法》和《上海市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在市司法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上下正在全力推进社区矫正法的实施。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确保《社区矫正法》严格准确实施,依法加强和改进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社区矫正管理局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组织了系列讲座,各区社区矫正中心开展了各种学习交流活动。
淡化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标签”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社区矫正法颁布后,上海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陈强调,“社区矫正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这一目标决定了工作的重点不再是对罪犯实施报应性的惩罚,而是从整体上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恢复和谐的社会关系,重塑社区矫正对象的健全人格。”
为了尽可能淡化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标签”,《社区矫正法》对之前的社区矫正条例做了一些改动。比如删除了之前和每个月都要“强制劳动、强制学习”的“两个8小时”制度;允许社区矫正对象跨地区、在其经常居住地实施;进一步规范和限制电子定位设备在社区矫正中的使用条件。违反禁止令、缓刑、假释等五种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对监管的挑战
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权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必然会产生矛盾。如何让这种矛盾尽可能小,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从业者需要面对的挑战。
记者从上海市司法局了解到,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面临两方面挑战。一是对象监督手段明显弱化。《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批准有正当理由的外出申请。同时,电子监管的审批权限和使用方式有严格限制,使用方式严格限定为五种,没有全包条款。这些规定必然会大大限制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措施和手段的使用,监管难度大大增加。二是可能接受一些不符合或者不适合本市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规定,即使居住地“不适宜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决策机关仍可以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不适宜社区矫正对象的进入必然增加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难度。
通过科技手段克服监管困难
上海市司法局刑罚执行处处长黄艺馨说,“社区矫正的对象虽然是在社会上接受社区矫正,但并不享有绝对的无限制自由。”
“首先,我们会主动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第二,社区矫正对象有自愿举报的义务。三是社区矫正对象离开居住地时,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第四,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受到惩罚。”黄艺馨说。
黄艺馨强调,“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拒不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我们可以按程序监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现在说的是用手环和脚链定位。同时,如果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我们也可以要求将其收监。”
严防“老赖”在社区矫正期间跑路
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为了防止老赖逃跑,要注意三个方面:
首先
做好监督管理。要研究利用好其他信息化核验手段,如手机APP举报点名、通信、长途汽车、高铁、飞机、轮船等购票信息、高速收费信息、外出住宿登记信息等。在上海市级层面,借助206平台,可以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沟通、信息核实、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
其次
突出纠正的重点。《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将分类管理和个别矫正放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明确将矫正方案归入“监督管理”的内容。今后,矫正方案应成为监督管理的突破口和重点。
再次
做好教育帮教工作,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品质和悔罪意识。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根据个人特长,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修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将提供必要的帮助。
此外,如果被宣告缓刑的“莱莱”人员再次犯罪,社区矫正组织不仅可以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申请立即使用电子定位装置,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监管;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刘泽鑫认为,为了预防上述问题,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
明确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除了社区矫正机关要掌握的“老赖”信息外,党委政府还需要掌握这些“老赖”的基本信息和服刑情况。
其次
对于老赖这种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与涉黑涉恶团伙有瓜葛、债务巨大的人,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必须慎重考虑对其适用缓刑——量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为依据。
最后
既然现在允许跨区域社区矫正,就应该在监管上增加它的科技元素,借助现在的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加强对老赖人员的监管。
“不仅如此,还应该允许利益相关者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及时查询自己的经济状况。”刘泽鑫强调。
此外,记者了解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点,2014年全面推广。截至目前,全国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95万人,解除431万人,每年管理社区矫正对象120多万人。成本仅为监狱的十分之一,矫正期间的再犯罪率仅为0.2%。
上海于2002年8月开始试点。自试点以来,上海已接收和解除了9万多名社区矫正对象。近年来,平均每年接待1.4万名社区矫正对象。在此期间,重新犯罪率低于0.2%。去年,再犯罪率控制在0.12%,上海已有6个区连续3年实现社区矫正目标零再犯罪,其中徐汇区连续7年。
本文标签: 外地人在上海缓刑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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