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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就《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自然资源办函[2022]323号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业资格改革要求,我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3月20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电话:010-66562203
传真:010-6655820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请在信封上注明“不动产登记机构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10081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3月3日
附件1
不动产登记机构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从事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土地、海域、房屋、树木等自然资源和其他固定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资格设置】建立不动产登记机构专业人员水平评价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资格分类】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分为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和高级不动产登记代理人两个等级。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统一考试测评方法。高级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评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英语翻译:不动产登记代理
第五条【业务范围】通过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具有从事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土地、海域、房屋、树木等定着物等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相应职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组织架构]自然资源部负责根据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组织机构】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第八条[监督指导]自然资源部对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开展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资格标准。
第九条【组织实施】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组织成立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报名条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资格证书]不动产登记代理人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该证书由自然资源部监制,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印制。
证书全国有效。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遵守法律法规】不动产登记机构专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有关规定和行业管理规范,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委托人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业务必备条件】在登记代理活动中,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当在接受委托人自愿委托的前提下,独立、公正地代理登记业务。
第十五条【职业能力】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表明应当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代理申请登记、确权勘界、地籍测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等。;
(二)收集、整理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协助权利人处理权属争议事宜;
(四)依法查询登记资料、核实产权;
(五)提供有关登记和地籍管理的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
(六)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整合整理、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地籍数据库开发建设、升级维护等服务;
(七)其他与登记业务有关的委托事项。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不动产登记机构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业组织等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登记
第十七条【登记制度的建立】不动产登记机构专业人员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当依托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行业协会职责】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注册情况,建立持证人信用档案,制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行业自律】不动产登记机构专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自律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将取消其注册,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代理]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和行业的管理规定,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标题链接]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年限,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其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本人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新旧衔接]本规定施行前,根据《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2002〕1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及: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等同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监管机构]自然资源部负责对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实施机构】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科目设置】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由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四个科目组成。考试分四个半天,每科考试时间2.5小时。
第四条【成绩管理】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四年滚动管理。参加全部四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报名条件】凡符合《不动产登记机构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报名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免考]符合制度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按照统一规定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免于参加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两个科目的考试,只参加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免试的人员,报名时提供相应材料。
参加两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本人报考,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由考试机构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要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设置】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学、中专或高考定点学校。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立考点的,须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批准。原则上,考试日期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九条【考训分离】坚持考训分离原则。凡参加考试(包括命题、考试、组织管理等。)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考生应坚持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
第十条【保密与安全】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生活制度到试题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密。
第十一条【违规处罚】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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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18:13:20 回复
条【报名条件】凡符合《不动产登记机构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报名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第六条[免考]符合制度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按照统一规定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免于参加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两个科目的考试,只参加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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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3 00:5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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