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0 | 评论:1
为了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法院一般可以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发出消费限制令,限制其高消费,从而达到惩罚和监督的目的。消费限制制度的实施对解决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不服法院作出的限制消费令,该如何在法律程序下寻求救济?拒绝接受消费限制措施,应该向哪个主体申请?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一起不服限制消费措施的复议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法院最终驳回了异议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判。我们去看看吧~
基本事实
姚某与A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姚某与A公司签订的定制开发协议解除,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姚某定金并支付姚某违约金。甲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审理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姚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作出消费限制令,对甲公司采取消费限制措施,限制甲公司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甲公司不服限制消费,后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判断结果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诚信文明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申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予以更正的救济渠道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在要求撤销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向执行部门申请更正,由执行部门审核处理。对执行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本案中,A公司并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而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救济。A公司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最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申请。
甲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作出撤销执行行为的裁定,或者请求北京一中院依法作出撤销执行行为的裁定。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更正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按照失信名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处理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改正的,按照失信名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发现列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方面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也可以依法直接改正。
本案中,A公司要求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请求应当提交执行部门,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北京一中院最终裁定驳回A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责令撤销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诚信文明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
打开惩戒措施的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更正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失信名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改正的,按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更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诚信文明理念的意见》,调整了消费限制措施的救济渠道,进一步畅通了惩戒措施的救济渠道,简化了当事人的救济程序,体现了诚信文明执行的理念。
在本意见颁布之前,限制消费的措施被视为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对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不服的,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异议,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寻求救济。该意见出台后,明确规定申请更正限制消费措施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办理。即当事人不能再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寻求救济,而应当直接向作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法官提出书面补正申请,执行法官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补正;理由不成立,所以我们决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官再次提出,法律对限制高消费的措施调整了救济方式。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正确的途径申请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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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来自网络)
供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
作者:贝利
本文标签: 什么情况可以去北京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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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凌晨熱浪
2022-03-12 20:36:56 回复
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诚信文明理念的意见》,调整了消费限制措施的救济
清风吹客衣
2022-03-12 20:26:58 回复
程序寻求救济,而应当直接向作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法官提出书面补正申请,执行法官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补正;理由不成立,所以我们决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官再次提出,法律对限制高消费的措施调整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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