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3 | 评论:3
作者单位:北京英泰律师事务所
[案例回放]
2013年,经朋友介绍,徐与黄结婚。婚后,他们有了一个女儿,名叫肖旭,一家三口过着简单幸福的生活。但随着女儿年龄的增长,徐与黄在育儿问题上产生矛盾,随后矛盾愈演愈烈。他们感到崩溃,同意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同意女儿由徐直接抚养,黄可以去探望。但婚后,每次黄表示想去时,许都直接表示反对并加以阻挠。于是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徐某配合。法院审理后认为,黄作为的母亲,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徐某拒绝黄某探视于法无据,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徐某应根据双方离婚协议内容协助黄某探视女儿。
[英泰律师法学理论]
北京英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停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访问。”
本案中,徐某与黄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儿由徐某直接抚养,并约定黄某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但离婚后,徐某在协议中拒绝双方约定,故黄某诉至法院。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故黄作为的母亲,有探视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盈泰律师提醒]
父母子女关系不是离婚就消除的!无论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都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不要因为大人之间的矛盾伤害孩子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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