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2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承担着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保障社会生活稳定的职能。那么,民法典中有没有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中有哪些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
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农村土地征收补偿3项改为5项!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是直接规定征收与补偿问题的条文: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依法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并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房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的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该条款在“法律”层面界定了以下两点:
第一,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不能通过征收来促进所谓的“商业开发”。该款规定给征收拆迁戴上了“公共利益需要”的魔咒,对于减少土地征收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二,农村征地补偿必须给被征地农民由之前的三项增加到五项。该条款延续了《土地管理法》的新规定,将农村村民房屋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原《物权法》中已有体现)明确写入法律。有望有效遏制一些地方“只认地不认房”造成的遗留问题和多年后引发的新纠纷。
民法第150条:受胁迫的合同可以撤销
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践中,被拆迁方因各种强迫签约行为,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具有行政协议法律性质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具有合同性质,受《民法典》上述规定的调整和影响。“撤诉”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一种重要救济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因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请求撤销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显然,当涉及到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和效力时,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依据。
《民法》第237条:要求归还财产权的权利,而且"归还"有依据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复、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本案中的“退赔”是实践中房屋被砸甚至部分拆除时,被拆迁人可能选择的诉讼请求。需要指出的是,“退赔”的适用有其客观条件,即房屋是否具有退赔的可能性和现实必要性。
如果涉案房屋被错误认定为违章建筑,或者不在征收范围内,被“误拆”,那么确实需要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如果在强制拆迁中已经完全毁坏成废墟、瓦砾,通常法院不会支持被拆迁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被拆迁人可以在确认强制拆迁违法后直接主张行政赔偿。
《民法典》中有很多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充分捍卫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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