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4 | 评论:2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不特定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造成的;也可能是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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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6日11时许,刘恒兵驾驶鲁Q0 ××××ד红岩”重型翻斗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知春湖宾馆路段,与前方左转的石某驾驶的“比德文”牌电动三轮车(载客张6)相撞,致张6创伤失血性休克。刘恒兵对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刘恒兵在现场帮助伤者。刘恒兵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河北亿利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解答:
刘恒兵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事故发生后,刘恒兵在现场配合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并从轻处罚,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刘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法规、运输管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时,使用暴力或者抢夺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的驾驶控制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打架斗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学院毕业,积极学习,不断进步,夯实基础。从事法律事务十余年,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
本文标签: 事故司机全责要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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