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8 | 评论:3
司法观点
资料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全集》。合同第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
因民间借贷以外的其他行为,如买卖、承包、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如何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众说纷纭。,事后以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确认债权。,是原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其借款的依据。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最初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通过借条、收据、借条等方式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变更债权债务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当事人请求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原告也有权依法行使诉权,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仅依据原告知的民间借贷关系将无法准确认定债权债务数额等基本事实,从而影响最终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应当在审查认定双方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认定和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基本同意后一种观点,但同时认为,不能全盘否定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自治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变更,对此我们做了一定的限制。
理论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已经发出& # 34;欠条& # 34;,有的已因拖欠工程款而被发放& # 34;欠条& # 34;。如果事后当事人无力偿还欠款,债权人会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对此,是否以民间借贷纠纷或其他法律关系纠纷立案受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当事人采取& # 34;欠条& # 34;、"欠条& # 34;如果将双方的法律关系明确简化为欠款纠纷,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立案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双方争议的诉因。虽然当事人以& # 34;欠条& # 34;、"欠条& # 34;作为双方法律关系的外在表现,但由于双方的欠款是由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所以应当将其他法律关系作为双方争议的原因。
使用& # 34;欠条& # 34;、"欠条& # 34;其他形式的民事纠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取决于双方在基本法律关系中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义务纠纷。如果没有纠纷,可以审理民间借贷的纠纷。对基本法律关系有争议或行使抗辩权的,仍应按基本法律关系审理。当然,这些都仅限于不属于虚假诉讼的领域。
司法案例
(2017)最高法第880号
本案中,晁玉萍因经济往来欠韩菊梅一笔债务,经协商,确定以晁玉萍在盛京公司的股权及收益偿还韩菊梅;晁玉萍、陈勇平、李东阳构成股权转让关系。晁玉平将其持有的盛京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陈勇平、李东阳,同时享有要求李东阳、陈勇平支付23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债权。经协商,晁玉萍将上述对李东阳、陈勇平的债权转让给韩菊梅,盛京公司、陈勇平、李东阳将上述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韩菊梅;盛京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实际支付给韩菊梅1000万元,盛京公司、陈勇平、李东阳同日向韩菊梅出具借条承诺还款。上述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包括晁玉萍与韩菊梅之间的民间借贷,还包括陈勇平、李东阳、晁玉萍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晁玉萍将其债权转让给陈勇平、李东阳转让给韩菊梅、盛京公司自愿承担向韩菊梅支付1300万元责任的债务参与。盛京公司、陈勇平、李东阳承诺向韩菊梅承担义务,出具借条1300万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判令盛京公司、陈勇平、李东阳承担支付韩菊梅1300万元等民事责任,在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
(2019)最高法第4122号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丽丽与青岛证券交易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丁盛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青岛证券交易所。之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以5000万元结算,青岛交易所先行支付1000万元,剩余4000万元作为青岛交易所贷款,分期支付,按月结算,年利率30%。对于《补充协议》签订后剩余的4000万元股权转让款,虽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将其作为青岛证券交易所的借款使用,并约定了利息标准和结息时间,但不能认为双方的基本法律关系由股权转让变为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基于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根据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债权纠纷不是由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基本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青岛证券交易所依据基本交易关系即股权转让关系对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了辩护,补充协议不是经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为股权转让纠纷,在法律上是正当的。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后写欠条以什么案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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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莫愁前路无知己
2022-03-12 23:22:31 回复
勇平、李东阳同日向韩菊梅出具借条承诺还款。上述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包括晁玉萍与韩菊梅之间的民间借贷,还包括陈勇平、李东阳、晁玉萍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晁玉萍将其债权转让给陈勇平、李东阳转让给韩菊梅、盛京公司自愿承担向韩菊梅支付1300万元责任的债务参与
沧海桑田不负你
2022-03-12 17:20:50 回复
商,确定以晁玉萍在盛京公司的股权及收益偿还韩菊梅;晁玉萍、陈勇平、李东阳构成股权转让关系。晁玉平将其持有的盛京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陈勇平、李东阳,同时享有要求李东阳、陈勇平支付23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债权。经协商,晁玉萍将上述对李东阳、陈勇平的债权转让给韩菊梅,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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