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9 | 评论:2
案例:
张某因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其并未将醉酒驾驶当回事,不自觉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张某未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即去外地打工。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传唤张某时,张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返回。张某不明白什么是取保候审,甚至以为案件已经在公安机关“结案”了。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在张某取保候审时联系了他的担保人李某,但李某对张某的下落一无所知。
公诉人郑重告知李某,张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外出务工,并向李某说明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法律后果。经办案检察官和李共同劝说,张某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办案检察官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更换了担保人,并重新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函,保证其随时可用,不被羁押或者暂予释放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证人和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担保人可能有或者已经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提审时及时到场;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人员见面或交流;
(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和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节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终结,而是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能够到场,是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应自觉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保证人也应履行保证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
出发地:阿荣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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