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5 | 评论:3
新县人民检察院
投诉书
刑检办〔2021〕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人,身份证号3622231969 * * * * * *,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西省樟树市XX乡XX村* *房组。2015年6月5日被樟树市人民法院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新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周某某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张小勇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审查。被告同意该案应由普通程序审理。
通过法律审查,发现:
2020年1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骑摩托车到新干县* *镇* *城小区,看见肢体二级残疾的被害人郑某某坐在小区* *楼楼下车库门口晒太阳。周某某在找郑某某找零钱时,看到上衣口袋里有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着现金。被告人周某某产生了盗窃的念头。他假装和郑某某聊天,郑某某没注意。盗窃郑某某装有现金人民币1046元的塑料袋,逃离现场。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家属给付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1046元。对于周某某的行为,郑某某表示理解。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登记表、收据、谅解书、入院出院记录、残疾人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捕过程、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韩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记录;6.监控刺刀等证据的视听资料。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残疾人现金人民币10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服刑后五年内再次犯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他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在认罪悔罪书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周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法律,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我在此传达
新干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林凤青
公诉人:小
2021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新干县看守所;
2.一卷案卷和证据;
3.认罪悔罪书一份;
4.一个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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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心少帅
2022-03-12 23:53:58 回复
住江西省樟树市XX乡XX村* *房组。2015年6月5日被樟树市人民法院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11
舌战万儒
2022-03-12 18:49:32 回复
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我在此传达新干县人民法院公诉人:林凤青公诉人:小2021年2月5日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新干县看守所;2.一卷案卷和证据;3.认罪悔罪书一份
我能喝一桶水
2022-03-12 16:41:28 回复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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