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1 |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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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实名曝光给粉丝后,多名女生也发微博曝光自己与粉丝的聊天记录。一时间,引起轩然大波。吴某和他的工作室夜以继日地紧急公关,两次用他的私人微博和工作室发布律师函,辟谣维权,更有甚者说“如果我有罪,请你放心,我自己去坐牢”。没想到,朝阳公安很快以涉嫌强奸罪依法拘留了范。律师函反驳谣言当场翻案,吴某被其力打脸。
然而,这仅仅是开始。随后范供认潘某、等人吸毒是为了立功,他们也首次发表了律师声明。但网友们并不买账,声称“吴某的两份声明很酷,律师函是摆设。”回顾过去,不难发现,有不少明星前脚发律师声明说被诽谤,后脚却实实在在被锤了。
律师函到底是什么?有什么作用?有法律效力吗?现在的律师函可信度降低了怎么办?详细听作者说。
1。律师函是什么?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其所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或他人的某种行为进行揭示和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某种结果的专业性法律文件。
二。律师函有什么用?
1。律师函是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代表其意思提出的一种法律警示。【/s2/】比如娱乐圈的明星,经常会向一些造谣者指出,如果不删除某条微博或者停止造谣,将会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其名誉侵权。
2。律师函是用来澄清有争议和不真实的事实。比如网上经常流传霍某和婚姻有变。他们以律师函的形式澄清了自己未婚的变化,感情很好。希望相关人员不要再造谣了。
3。律师函在实践中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比如民间借贷纠纷,我国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权利人在三年后提起诉讼,可能会因为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败诉。所以如果在此期间给对方发律师函,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利。
4。通知解除合同、行使撤销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顺序抗辩权、行使首诉抗辩权等。也可以通过律师函进行。
三。律师函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函通常是对某一事实进行评价和澄清,从法律角度对对方进行警示,并做出风险判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所涉及的内容能否最终确定取决于法院,换句话说,它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权。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你可以不用回应或者回复律师函,因为律师函的性质决定了它不会产生法律后果,只是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所以如果你没有问题,你可以不用理会律师函。
以前很多娱乐圈的顶尖大咖,经常会通过律师函警告发布一些会对自己造成负面影响的言论的网友。他们因为强大的资本创造而拥有无数粉丝,很多粉丝并没有理性的偶像化。他们看到自己的“爱豆”发律师函,就集体攻击被警告对象,甚至对其进行网络攻击。
用这些律师函来带动舆论,迷惑网民,是法律不能接受的。如果律师函内容失真,含有造谣内容,律师和委托人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要把律师函当成利剑去吓唬别人。一旦“翻车”,就要用力气打脸。
四。可信度怎么降低?
目前因为明星滥用律师函,反复“翻车”律师函的公信力已经降低,所以很多明星转而选择用直接报警来占据舆论的主导地位,曝光自己的报警收据来证明清白。
但作为法律人,我们必须明确,正确使用律师函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恢复律师函的公信力非常重要。
首先,律师和委托人要正确对待和使用律师函,不能随意发表。律师函要在律师了解事实和争议,分析固定的相关证据后,从法律专业角度慎重发出。律所也要做好这方面的管理,把好律师函发出去之前的最后一道坎,避免律师函被滥用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
其次,通过各种渠道的宣传,让广大公众对律师函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学会正确理解和对待律师函,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最后,[/s2/]挽救律师函失信危机,仍需律师界的共同努力,社会公众也应共同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律师应该坚守自己的职业信条,不要因为其他外界因素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形象或律师函的公信力。
五、结论
公众人物不能总指望通过滥用律师函来伪装自己,澄清自己,以获得舆论的支持。如果被诽谤,要通过法律途径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就像当时的薛某一样,公众质疑他吸毒。薛立即到公安局进行毒品检测,以打消公众的疑虑,而不是发律师函说“不吸毒,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为律师函和报警有本质区别,报警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对方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律师函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达到一定效果而出具的法律文书,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是否有效,需要后期确定。
比如被诽谤后发律师函,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法律效力,但我们其实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在核实真相后惩罚对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笔者认为,普通人要学会理性看待舆论热点,尤其是名人粉丝,不能因为对“爱豆”的喜爱而丧失判断真相的能力。如果被一些随时可能“翻车”的律师函误导,做错了事也是要被追究责任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另外,律师函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滥用只会让自己失去应有的作用。想要律师函不“翻案”,内容一定要“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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