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8 | 评论:3
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门子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同居关系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2011年2月,原告彭某佳与被告郭某佳通过相亲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后,他们开始同居。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彭某佳与郭某佳同居时已怀孕。2012年2月21日,生下男孩彭某乙,自出生后一直随彭某甲生活。据彭某佳陈述,孩子出生后,他带着孩子去找郭某佳,但郭某佳避而不见,彭某佳独自抚养彭某怡。2020年8月,彭某乙的教育、医疗等费用逐渐增加,彭某甲的赡养压力越来越重。他又去找郭某佳要求他分担彭某乙的抚养费等。郭某甲不认为与彭某乙存在亲属关系,以彭某乙的出生证明上其父姓名与本人姓名有一字之差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2021年3月,彭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彭某佳解释出生证明上的名字不符:“我是一个人在医院生的。医生问我的时候,我身体虚弱,声音低沉。医生听错了名字。后来我去找医生修改的时候,已经在档案里了,修改不了。”本案中,彭某甲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初步审查,可以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彭某乙与郭某甲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郭某甲未提交相反证据,仍坚持否认。彭某佳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起初,郭某佳态度坚决,拒不配合。在法官多次与其沟通,并告知郭某佳不配合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后,郭某佳最终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经DNA鉴定,确定郭某佳为彭某乙的亲生父亲。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郭某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某佳支付2012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期间的子女抚养费64800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被告郭某甲于每年2月21日向原告彭某甲支付下一年度子女抚养费7200元,直至子女彭某乙成年。一审判决后,郭某甲不服判决,主张起诉后只承担彭某乙的抚养费,上诉至娄底中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郭某佳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娄底晚报)
本文标签: 怎样起诉不给抚养费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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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流年风月
2022-03-13 00:45:06 回复
一个人在医院生的。医生问我的时候,我身体虚弱,声音低沉。医生听错了名字。后来我去找医生修改的时候,已经在档案里了,修改不了。”本案中,彭某甲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初步审查,可以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彭某乙与郭某甲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郭某甲未提
爷就是这么霸气
2022-03-12 19:01:13 回复
合。在法官多次与其沟通,并告知郭某佳不配合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后,郭某佳最终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经DNA鉴定,确定郭某佳为彭某乙的亲生父亲。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071条规定,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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