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5 | 评论:1
甲方和乙方是夫妻(初婚)。他们结婚后,在B地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甲方名下,A于2018年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父亲在A之前就去世了,母亲还活着。a和B有四个孩子。现在B打算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房管部门要求进行继承公证。应该如何处理?
答:因被继承人(死者)生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B、A的母亲和四个孩子都需要到B地的公证处进行继承公证,其中B继承A的遗产,A的母亲和四个孩子都放弃继承。
法定继承权是继承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合法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处证明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合法财产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公证所需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本人户籍页原件和由户籍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或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相关单位复印的人事档案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无需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证明;
4.死者的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
②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有效证明原件;
③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配偶死亡证明;
5.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折等。);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是否愿意继承遗产;
7.如果您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请按照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据材料。
注意事项:
1、办理房地产继承,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动产继承,可以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
2.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按以下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丈夫、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并且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
4.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未能代表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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