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2 | 评论:3
■作者:赵北京再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近日,北京市再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收到一份房屋拆迁收益捐赠判决书。当事人家住XX市,家里有一个姐姐和两个孩子。这位老人和他的妹妹住在家里。老人的老房子给了我们的委托人住。当时老人写下声明,原租住的房屋将由儿子承租使用,归儿子所有,由他全权处理和继承。
但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涉案声明并非约定,而是单方意思表示,不足以使涉案房屋的租赁权转让,或者因房屋征收而获得的拆迁利益归其所有。至于继承的协议,因为老人没有去世,所以没有法律效力。
明律师分析,这份声明的性质在继承、承租人归属等方面确实不利,但从内容上理解本案所涉及的声明在本质上应该属于房屋拆迁利益的赠与协议。
那么,在本案中,如何理解该声明呢?第一,赠与合同可以是单方意思表示,单方意思表示也可以产生相关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虽未发生实际变更,但当时的承租人因相关政策原因无法进行变更。与此同时,我们的客户一直住在这里,并支付租金。
因此,从实际表现来看,委托人一直在使用、居住租赁房屋。虽然相关声明不能产生改变租赁房屋所有权的效力,但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应视为具有债权性质的物权。
声明的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个声明的有效性。因此,给予委托人使用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有效,也可以判断该文件虽然形式上表示为声明,但作为赠与协议应当具有实质的法律效力,并且已经实际履行。
其次,根据陈述的意思,可以认为委托人放弃了拆迁收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拆迁收益全部给委托人,再交给委托人处置和拥有。
这虽然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但具有相应赠与的法律后果。但是,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应当发生在财产交付之前。委托人已将相关拆迁利益交付给委托人,赠与协议已实际履行。因此,其显然属于实际履行的赠与合同,应当有效。
第三,申报的意思是委托人将相关拆迁利益交给委托人继承。虽然遗产没有产生,但实质上并不影响对这份赠与协议效力的认定,所以委托人应当享有拆迁利益的权利。
第四,根据公平、公序良俗原则,委托人也应享有拆迁利益的权利。委托人在这套房子里住了近50年,一直交房租,但由于政策原因没有换过租客。
老人搬家,把这个房子给委托人住,就是为了安置委托人。委托人只有这套房子,这种情况下的拆迁,如果不给委托人补偿,必然导致委托人的流离失所。委托人在此居住了几十年,无论从道理上还是法律上,这种说法对于委托人关于拆迁利益处置的约定都应该是有效的。
经过这起案件,北京再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也希望提醒大家,在签订赠与性质的相关协议时,尤其是涉及房屋拆迁利益时,一定要注意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如何签订才能得到法律认可。
具体建议如下:1.赠与的房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赠与人依法享有并可以处分的财产,只有赠与时才有效。
2.需要表达赠与人的真实意思,对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有效的判断。
3.赠与合同最好尽可能订立书面合同。房产、房屋位置等重要信息要写的尽量详细,避免以后出现法律纠纷。
4.注意区分赠与合同和遗嘱,避免房屋、拆迁利益处置、继承等法律关系的混乱和纠纷。
5.对于捐赠的财产,如果有需要登记的房屋,应尽快登记。
6.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7.赠与合同附有相关义务的,受赠人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否则赠与可以撤销。
在你的生活中,如果遇到房屋产权、拆迁受益赠与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积极咨询北京明明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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