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1 | 评论:2
申请人李永亮与被执行人王慧君确认了该合同效力纠纷的执行案件。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确认的上诉判决,如果已确认的上诉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能受理执行。
[案例信息]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李永亮。
执行人:王慧君。
被协助执行人(异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北京兴宝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张尚子楚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确认李永亮与王慧君于2009年10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出资及收益的约定有效,李永亮已履行出资1000万元的义务,并享有《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收益权。2017年4月6日,该案被立案执行。洪兴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该案被发回重审。经复审,张家口中院再次驳回了兴宝宏公司的异议申请。
洪兴公司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复议。河北高院认为,该案的执行依据仅确认李永亮与王慧君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出资及收益的约定有效,李永亮享有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收益权,但并未直接明确认定王辉军需有支付李永亮的义务及相关支付内容,该判决不属于给付的诉讼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张家口中院受理并立案确认李永亮与王慧君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缺乏法律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执复95号执行裁定,撤销张家口中院相关裁定及限期缴纳通知书。
李永亮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否有给付内容;河北高院撤销张家口中院要求兴宝宏公司限期追缴款项的通知。
本案的执行是以已确认的诉讼判决为依据的。判决的内容只是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给付内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实施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和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条件的规定。张家口中院受理并执行本案,缺乏法律依据。最高法院裁定驳回申诉人李永亮的申诉。
[律师评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依据是确认之诉,判决的内容根据“李永亮享有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收益权”的原则,李永亮可以通过另一诉讼实现该权利,无权直接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本文标签: 民事诉讼判决书下来多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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