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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判决要点】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审法院向原告说明有关事项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将与原告本人沟通后再进行法庭答辩。庭审结束后,原告书面回复原审法院,增加了原诉讼请求中的损失金额。但一审法院未告知被告原告

【判决要点】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审法院向原告说明有关事项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将与原告本人沟通后再进行法庭答辩。庭审结束后,原告书面回复原审法院,增加了原诉讼请求中的损失金额。但一审法院未告知被告原告已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原索赔金额之外赔偿原告。一审法院未将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告知被告,也未重新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从而剥夺了被告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中第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巴安水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环星机械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巴安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巴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环星机械有限公司发生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浙01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 我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讯问。 上诉人沪邦公司、沪邦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玉婷,被上诉人环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陆璐到庭参加了询问。

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2.判令环星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截至原审庭审结束,环星公司仅主张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应当支付停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50万元,但根据原审判决书的记载,环星公司在原审庭审后将赔偿金额变更为800万元。上海八安公司、湖州八安公司对环星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知情。本案赔偿金额依据的是环星公司变更后的债权。一审法院未以任何方式将环星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传达给上海巴安公司和湖州巴安公司,属于程序违法。(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号为ZL 2007 1007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存在差异(4)原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超过法定限额,明显不当的。

邢公司辩称:(1)原审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二)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3)原酌定经济补偿金300万元为合理裁量。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受理。环星公司起诉判令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侵犯环星公司专利权的设备集成装置和处理方法;2.赔偿环星公司为停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环星公司明确表示,本案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确定保护范围,采用被控侵权形式,主张的赔偿计算方法为法定赔偿。在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答复因涉案项目为涉及公共利益的环保项目,不应适用禁令后,环兴公司明确表示,如法院判决涉案项目不应责令停止,将要求赔偿金额800万元。

原审上海巴安公司与湖州巴安公司共同辩称:(1)环星公司涉案专利技术根本不适用于上海巴安公司和湖州巴安公司,环星公司没有污泥处理系统工程及工艺的设计资质。(2)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涵盖,因此不构成侵权。(3)即使构成侵权,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本案不应适用禁令,环星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环星公司是涉案发明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7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4日。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1 .一种污泥干燥焚烧方法,其特征在于:1)湿污泥的预处理;2)喷雾干燥:预处理后的湿污泥和压缩空气体进入喷雾干燥塔顶部的喷头,与塔顶高温气体以雾滴形式并流接触,进行喷雾干燥,得到干燥颗粒;从待处理尾气喷雾干燥塔下部的尾气出口排出;3)烘干颗粒的焚烧:烘干颗粒在旋转焚烧窑中焚烧,得到炉渣颗粒,炉渣颗粒从排渣口排出;回转窑启动和运转所需的高温气体由热风炉提供;4)高温气体的再利用:来自旋转焚烧窑的高温气体进入二燃室充分燃烧,并通过喷雾干燥塔顶部进行干燥。专利权利要求4的内容为:污泥干燥焚烧一体化装置,其特征在于喷雾干燥塔顶部设有喷嘴和高温气体入口,塔底设有尾气出口,塔底设有出料口;出料口与旋转焚烧窑进料口相连,旋转焚烧窑的出气口与二燃室的进气口相连,二燃室的出气口通过管道与喷雾干燥塔顶部的高温气体入口相连;热风炉的出气口与旋转焚烧窑的进气口相连。对于涉案专利,上海巴安公司已于2020年4月16日向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10月21日,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5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环星公司提交的一份《南浔项目会议纪要》显示,2018年7月26日,巴安水务与浙江环星的代表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会议纪要称巴安水务与浙江环星就南浔污泥项目进行了讨论。

被控侵权项目为“南浔污泥干化焚烧项目”。项目现场外墙施工铭牌标注“施工单位”为湖州巴安公司;项目介绍的内容包括“占地约15亩...采用先进的“污泥喷雾干燥+回转窑焚烧”技术...利用干污泥焚烧产生的热量并补充必要的辅助燃料...估算总投资14534万元,其中工程造价11378万元……”;上海邦公司简介。

就涉嫌侵权项目,湖州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浔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书)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根据环星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并于2019年11月8日前往涉嫌侵权项目现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现场进行了部分拍照,对项目进行了动态查封。

在原诉讼过程中,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明确,被控侵权工程由上海巴安公司在湖州南浔投资,湖州巴安公司作为施工经营者将工程承包给上海巴安公司施工。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认可被控侵权项目所使用的技术方案与环评报告所载技术方案的一致性。

2018年7月30日,上海巴安公司与常州立马干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马公司)签订《污泥干化塔设备供货合同》,约定上海巴安公司向立马公司采购相应设备,合同总价298万元。合同价格包括本合同文件中供方应承担的全部工作、义务和风险,但不限于专利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和技术支持费、合同设备(包括备品备件)上海巴安公司先后与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和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了协商协议,同意就涉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合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被诉侵权的产品和方法是否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如果侵权成立,上海巴安公司和湖州巴安公司应承担什么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鉴于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对被控侵权项目批准的技术方案与环评报告所载技术方案的一致性,一审法院依据环评报告所载技术方案和证据保全时现场拍摄的照片,组织双方进行了技术比对。经过对比,双方争议的特征有:1。被控侵权产品中湿污泥、压缩气体和高温气体的入口位置是否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位置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液滴形状是否与塔顶高温气体平行接触。2.被控侵权产品焚烧窑携带的燃烧器是否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中热风炉的相关特征等同。

关于争议特征1,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湿污泥与压缩空气体一起进入喷雾干燥塔顶部,以雾滴的形式并流与塔顶高温气体接触”和“喷雾干燥塔顶部有喷嘴和高温气体入口”,但喷嘴的数量和设置角度不受限制。顶部通常被理解为物体的最高部分。在所涉及的专利中,喷嘴和高温气体入口在喷雾干燥塔的顶部。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中喷雾干燥塔顶部的喷嘴入口和高温气体入口的位置,无法推断出喷嘴和高温气体入口应设置在喷雾干燥塔的最高表面和最高点的结论。同时,喷嘴和高温气体入口布置在喷雾干燥塔的最上部和区域,而不是最高表面或最高点,这不影响湿污泥和喷嘴中的压缩空气体进入喷雾干燥塔和高温气体的同向流动和接触,使污泥液滴在下降过程中高速快速蒸发干燥。因此,在本领域技术背景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知道,涉案专利中的喷雾干燥塔的顶部并不是指某一特定的最高表面和最高点,而是指干燥塔的最上部和区域。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主张涉案专利为喷嘴,认为喷嘴入口与高温气体入口处于最高点、最高处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平行流”,被控侵权产品在喷雾干燥塔最上面的栅栏上方的喷雾干燥塔肩部安装有喷嘴,高温气体入口位于喷嘴上方,但喷嘴和高温气体入口均位于整个喷雾干燥塔的最上面部分和区域。 其可以实现湿污泥和喷嘴中的压缩空气体以喷雾状态进入喷雾干燥塔顶部,与燃烧器提供的高温气体接触,并以相同的流向向下流动。 同时,环评报告还记载,本项目采用平行流喷雾干燥工艺,烟气和雾化污泥平行流下。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中湿污泥、压缩气体和高温气体的入口位置在喷雾干燥塔的顶部,雾滴形状与塔顶高温气体平行流动接触,与权利要求1、4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

对于争议特征2,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了“回转窑启动和运转所需的高温气体由热风炉提供”和“热风炉的出风口与回转窑的进风口相连”。结合说明书可知,干燥后的颗粒进入回转窑焚烧,得到渣粒回收利用,热风炉与回转窑连接,供给其启动和运转所需的高温气体。被诉侵权的产品和方法中,焚烧窑启动和运行所需的高温气体由燃烧器供给,燃烧器燃烧后产生的热量直接进入旋转焚烧窑为旋转焚烧窑提供高温气体,不需要额外的连接结构。同时,热风炉的种类和规格也多种多样,上海巴安公司和湖州巴安公司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燃烧器具有热风炉在涉案专利中不具备的可调节性和生产率提高性的说法不成立。很多热风炉还包括燃烧器,所以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用燃烧器或热风炉向回转窑供应高温气体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两者都具有启动和运行回转窑的功能和效果。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的焚烧窑所携带的燃烧器等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4中热风炉的相关特征。

综上所述,被诉侵权的产品和方法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根据上海巴安公司和湖州巴安公司的自述,应认定其为侵权技术方案的共同实施者,构成共同侵权。上海八安公司、湖州八安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法律来源抗辩。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就方法权利要求而言,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作为涉案侵权方法的实施者,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要要求。其次,就产品主张而言,上海巴安公司和湖州巴安公司给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有侵权产品均由立马公司提供并安装。相反,在原审庭审中,两家公司陈述湖州巴安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上海巴安公司进行施工,而上海巴安公司则先后与案外人签订咨询协议,与案外人就涉案工程的设计进行合作,这说明他们参与的是技术的研发,而不仅仅是购买者和使用者。故对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支持。

作为一个以污泥处理为目的的环保项目,涉案项目构成侵权,但如果责令上海巴安公司和湖州巴安公司停止侵权,项目将停工,已经投入的建设费用将被浪费,拆迁费用将增加,这将极大地影响当地的污泥处理能力,不利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不利于“山清水秀”理念的落实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本案中,没有作出停止侵权的判决,而是采用了替代性救济机制,用金钱赔偿代替停止侵权的救济。对于本案判决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本案判决生效后继续使用的,参照许可费确定赔偿金额。关于具体赔偿金额,一审法院考虑了以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7月18日,距离保护期届满还有七年;2.上海巴安公司和湖州巴安公司在回复中称“被控设备的污泥干化塔高46.1米,直径9.5米,容积约为3266立方米...日处理能力12500公斤/小时* 24 = 300吨/24”;3.涉案项目环评报告称“工程设计日污泥处理规模为290吨(含水率80的污泥)”;4.项目建设现场外墙介绍:“占地约15亩。上海巴安公司向立马公司购买合同总价为298万元,酌情补偿金额为300万元。支付赔偿金后,上海巴安公司和湖州巴安公司可以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继续运行该项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1 . 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环星公司支付300万元;二、驳回环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46612元,环星公司21188元。兴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足)、上海百安公司、湖州百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诉讼费。

我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我院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原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性;(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3)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原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我院注意到,环星公司要求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仅要求赔偿合理费用50万元。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审法院根据涉案项目向当事人说明了公益性。如本案未决定是否停止侵权或是否选择主张增加赔偿金额,环兴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将与其委托人协商后回复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开庭后,环星公司书面回复一审法院,称不认可涉案项目为公益项目;如果法院认定该项目具有公共利益性,会将其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提高到800万元,而不是要求停止侵权。一审法院未将环星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告知上海百安公司和湖州百安公司后,邢星判令上海百安公司和湖州百安公司向环星公司支付300万元。

本院认为,与原审诉讼请求相比,环星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海百安公司和湖州百安公司赔偿损失800万元,远远超过诉讼请求和原审主张的数额。但原审法院并未将环星公司变更后的诉讼主张告知上海百安公司和湖州百安公司,也未重新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剥夺了上海百安公司和湖州百安公司的权利。本案其他纠纷,本院不再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国2433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巴安水务有限公司、湖州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返还。


徐卓斌法官

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多久可以通知被告(法院未将原告庭审后变更诉讼请求的事项告知被告,构成程序违法吗)

董生法官

黄忠华法官

2001年十月十五日


陈文林,正式助理经理

簿记员郭云飞

本文标签: 起诉之后多久可以通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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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爷就是这么霸气

    爷就是这么霸气

    2022-03-12 21:26:49    回复

    到,环星公司要求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仅要求赔偿合理费用50万元。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审法院根据涉案项目向当事人说明了公益性。如本案未决定是否停止

  • 小鬼别浪

    小鬼别浪

    2022-03-12 17:52:03    回复

    供给其启动和运转所需的高温气体。被诉侵权的产品和方法中,焚烧窑启动和运行所需的高温气体由燃烧器供给,燃烧器燃烧后产生的热量直接进入旋转焚烧窑为旋转焚烧窑提供高温气体,不需要额外的连接结构。同时,

  • 千面书生

    千面书生

    2022-03-12 18:39:24    回复

    在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知道,涉案专利中的喷雾干燥塔的顶部并不是指某一特定的最高表面和最高点,而是指干燥塔的最上部和区域。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主张涉案专利为喷嘴,认为喷嘴入口与

  • 屈梅黛桂

    屈梅黛桂

    2022-03-12 11:48:22    回复

    我就知道

  • 何言星霞

    何言星霞

    2022-03-12 11:48:22    回复

    太生气了

  • 司徒睿有天

    司徒睿有天

    2022-03-12 11:48:22    回复

    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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