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1 | 评论:3
12月2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判处主犯盛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盛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先后在山东省莱州市、淄博市安装由A安排并提供的4台全网通无线语音网关设备,收取A支付的报酬3.6万元,为境外电信诈骗提供通信支持,涉嫌诈骗金额76万余元。
2021年1月初至2月底,被告人盛某某、曲某在山东省莱州市、平度市购买被告人高某某等人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为其提供网络犯罪资金。涉及银行卡支付结算诈骗金额180余万元,流水金额51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曲某、高某某非法提供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被告人盛某某等人为境外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通信支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告人盛某某、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高某某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被告人高某某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是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而为其提供的。,或者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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