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1
婚恋费用能否依法追回、澄清、解决?
漫画/高月
□本报记者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赵富林
按照我国的传统习俗,男女谈婚论嫁时,往往要付出一定的彩礼和嫁妆,恋爱中的恋人之间难免会有一些经济往来,比如送红包、送礼等。但当一段感情结束,双方分手时,花钱的人往往认为自己吃了亏,由此引发经济纠纷,甚至会打官司索要相关费用。分手后,婚恋期间的费用是否应该返还?《法治日报》记者选取了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5起相关案件,提醒人们从恋爱到结婚,要理性对待财产给付,甚至要依法解决纠纷。
订婚宴后分手
所收彩礼将全额退还。
2018年4月,何某与刘谋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23日,两人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然而,半年后,刘与何解除了婚姻关系。随后,何某以婚姻恋爱期间花费的费用无果为由,向卢氏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何某诉称,2018年5月21日,其花3005元为被告刘某购买黄金首饰。在订婚仪式的前一天,被告收到了一个10000元现金的红包,在举行仪式的当天,媒人给了刘的母亲68000元的彩礼。2018年10月,刘让何出资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并花费2万元购买了彩钢瓦、钢梁、门窗等材料。2018年11月,被告刘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但原告在与其交往期间支付的彩礼、房屋装修、黄金首饰等财物不予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没有登记结婚。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彩礼68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订婚前一天支付的房屋装修费2万元、红包1万元,被告不予采纳,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这一主张,对该数额不予支持。原告在订婚前为被告购买的3005元黄金首饰应认定为婚恋过程中的赠与,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某68000元。
人格不和谐与婚约的解除
礼金酌情返还。
2018年6月,贾与段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贾在初次见面、操持家务、行礼、求婚等过程中,先后向段支付彩礼10余万元及其他价值数万元的财物。2019年9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贾再次付给段红包共计12000元,并在迎亲时将8888元现金放入新娘的茶叶瓶中,但两人一直没有登记结婚。
此后由于性格差异,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关系逐渐恶化,最后无法在一起生活。2019年底,段离家后,双方停止共同生活,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经多次协商调解未果,贾将段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段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39488元,以及钻石项链、钻戒、金手镯、苹果手机等财物。
卢氏县法院五里川法庭审理后认为,彩礼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一般订婚失败,彩礼的赠与会自动取消,所以赠与人有返还彩礼的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彩礼性质的赠与和财物应当由女方返还。实践中,男方给女方多少彩礼,通常是根据女方的要求、男方的经济情况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决定的。解除婚约时,彩礼的返还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习俗,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应全额返还。本案中,贾某与段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存在夫妻现实。彩礼的比例和数额,应根据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根据审判中发现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和当地风俗,酌情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段某及其父母向原告贾某返还彩礼92322.3元,段某向贾某返还钻戒一枚、钻石项链一条、黄金首饰一套、苹果手机一部,嫁妆物品归段某所有。
同居一年,分手和诉讼
决定返还部分彩礼
男与女李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同居一年,李提出分手,向卢氏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等费用6万元。
在庭审中,原告陈某称,2017年,他们是由他人介绍认识的。同年腊月二十九订婚时,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彩礼6万元。当天,陈某支付现金5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共计6万元。除彩礼外,原告还支付被告现金及物品约3万元。婚后不久他们将住在一起。2018年6月15日,生病住院,李未去医院探望,后搬走分居。
被告李辩称,2018年1月,她与原告协商结婚事宜。因当时在省外工作,陈某于2018年1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她1万元,用于买衣服、回家等费用。2018年2月4日,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当时她说不要彩礼,需要原告帮忙偿还她5万元的外债。原告同意了,拿出5万元帮她偿还外债。至诉讼时,双方虽未登记结婚,未形成婚姻关系,但同居一年多。同居期间,原告转钱给她买结婚用品,帮她还债,属于自愿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8年1月10日,原告转款1万元给被告购买衣服作为赠与,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于2018年2月4日向被告支付的5万元,结合当地习俗,应认定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彩礼。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一年,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返还部分彩礼给原告,故判决被告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彩礼35000元给原告。
带有爱的象征的礼物
相应的钱不需要退款。
范和张曾经是初中同学。毕业后,他们各忙各的,联系也不多。2018年春天,两人在同学的微信群聊中重新建立了联系,两人感受到了相同的兴趣,好感倍增,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每逢纪念日、节日、张生日,范都会给张发红包、转账,表达爱意。
然而,好景不长。几个月后,张分手了。沉浸在痛苦中的范某发现,自2018年4月至同年9月,他分17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向张某转账共计32422元。
范知道张某已经和别人结婚了,甚至觉得自己在“赔钱”,于是找张某要他转来的钱。之后,张某分五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返还范某13400元,剩余19022元一直未返还。范多次打电话催促,但张某一直推脱。范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其19000元。鲁法院官道口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张辩称,原告为追求自己的爱情,经常送“520”、“521”、“1314”等红包及生日祝福,是原告自愿送的,并非被告要求。这些红包应该算是礼物,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涉案款项是否应当返还,关键在于该款项是否属于目的赠与。如果属于目的赠与,那么如果目的没有实现,被告继续占有该财物将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本案中,原告在追求被告期间,向被告转账人民币32422元,目的是促使被告与其恋爱结婚。但32422元中的“520”、“521”、“1314”,以及生日祝福、购买礼品等具有爱的象征意义的钱款转账共计8622元,应为一般赠与。因此,32422元中,23800元属于目的赠与,因其目的因双方分居而未实现,被告继续持有所获利益缺乏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根据查明的情况,被告已返还原告13400元,剩余10400元未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32422元中,8622元属于一般赠与,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范10400元。
恋爱期间互相付出。
礼物不可退还。
2016年,孙与常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当天,孙某付给常某彩礼16800元,常某返还800元。双方因购房产生纠纷后,感情破裂。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常某返还彩礼等费用共计2782万元。
庭审中,被告只认可彩礼16800元,不认可其他费用,并提出女方在订婚过程中也花了不少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互有报酬,是基于习俗增进感情,应视为赠与。最终法院判决胜诉16000元,双方恋爱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可以不退。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他人没有合法依据获取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款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老胡点评
目前,彩礼仍然是中国许多家庭的沉重负担,一些贫困家庭的男青年甚至因为负担不起高昂的彩礼而不得不单身。同时,近年来,由于订婚后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闪婚等现象日益增多,因返还彩礼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有所增加。
给彩礼,特别是高额彩礼,作为订婚结婚的必要条件,实际上是买卖婚姻这种落后现象的残余,把两情相悦的婚姻等同于商品交换,也违反了现行婚姻法的规定。高额彩礼的存在也与文明乡风建设背道而驰,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危害家庭和谐。因此,应该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来消除它。
首先,要在广大农村深入开展新婚宣传教育,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民法典和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树立以不收彩礼为荣的观念,引导农村青年自觉抵制彩礼,敢于与陈规陋习决裂。其次,还要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把对彩礼特别是高额彩礼的自觉抵制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大家互相提醒,对收受彩礼的人特别是收受高额彩礼的人给予批评教育,煽动混乱,促进文明乡风的形成。胡勇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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