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工程建筑 >> 正文
简介: 裁判要点发包人应在所欠分包人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责任性质为替代责任。只有在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了工程价款后,实际施工人对分包人的债权的相应部分才能消灭。如果雇主没有支付,分包商不应

裁判要点

发包人应在所欠分包人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责任性质为替代责任。只有在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了工程价款后,实际施工人对分包人的债权的相应部分才能消灭。如果雇主没有支付,分包商不应免除支付责任。

【案例】

张某借用河南省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质,以公司的名义与山西省高平市陈曲镇王村村委会(以下简称王村村委会)签订了《村民住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村民住宅建筑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张某承包了上述两个项目后,又转包给秦某。工程竣工后,由于某些原因未通过竣工验收,王村村委会已将房屋交付给部分村民。经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计,王村村委会尚欠刘科宏公司工程款939883元。一份结算单发给了张和秦,结算单上写着:“村民住宅楼工程造价910万元。附110万,两项共计1020万,实付905万,欠款115万。”秦状告王村委会、公司和张支付工程款。

[裁判]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与秦某的和解声明,秦某应获得剩余工程款115万元。王村委会作为用人单位,尚欠公司939883元,故王村委会应向秦支付939883元。剩余工程款210117元,张某作为秦的合同相对人应当支付。判决:被告张支付原告秦工程款210117元,并支付利息;被告王村村委会支付原告秦工程款939883元。

宣判后,王村村委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分包人张某、秦为合同相对人,对自己所欠的115万元工程款应承担直接支付责任。作为发包方,王村委会与秦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在欠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给秦的,其责任性质为替代责任,而非直接支付责任。只有在王村村委会向秦实际支付了工程款后,秦对张的债权相应部分才能消灭。在王村委会尚未支付的情况下,原审判决直接免除了张某的大部分支付责任,将王村委会应承担的替代责任改为直接支付责任,加重了王村委会的责任,减轻了张某应承担的责任,扩大了秦的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故判决:被上诉人张支付被上诉人秦工程款115万元及利息;上诉人王村村委会对被上诉人秦欠被上诉人公司的939,883元负有赔偿责任。

【评论】

交通事故我方主要责任,对方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性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实际施工人主张分包人与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权利时,如何确定分包人应承担的工程费用数额。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少付范围内,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负责”的法律性质应当是替代责任,而不是直接支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指出,法院依据该条规定作出生效判决后,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请求发包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在发包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后,发包人对分包人或非法分包人的债务以及分包人或非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债务将部分消灭。在发包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之前,实际施工人请求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履行同一债权的,不应予以支持,避免实际施工人因同一债权而被加倍赔偿。从上述观点来看,在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所欠分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的责任后,分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免除相应的支付责任,即发包人是作为分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履行支付义务。

其次,在发包人未实际支付施工人实际施工费用的情况下,分包人不应免除直接支付责任。如前所述,分包商作为实际施工方的合同对应方,负责直接付款。在发包人未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如果仅判定分包人在差额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且在执行程序中发包人无法全额支付的,实际施工人不能再向分包人申请执行差额,不当扩大了实际施工人的风险,减轻了分包人的直接支付责任, 这将对分包商恶意拖欠实际施工方的工程价款造成负面激励,不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最后,判令分包商全额赔付不会对实际施工方造成双重赔偿。从之前的第43条将分包人和非法分包人的诉讼地位列为第三人来看,该条适用于实际施工人只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形,而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实际施工人同时向分包人和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但在实践中,出于诉讼成本和降低风险的考虑,实际施工方往往将分包商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实际施工方应得的工程价款数额和发包人、分包人各自应承担的数额,就不会出现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对判决理解不当而导致实际施工方双重赔偿的情况。

案例编号(2021)晋0581民初第1452号和(2021)晋05民中第1862号

案件准备人: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浩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我方主要责任怎样起诉对方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法律news讯整理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网络经纪人

    网络经纪人

    2022-03-11 06:01:08    回复

    将分包人和非法分包人的诉讼地位列为第三人来看,该条适用于实际施工人只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形,而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实际施工人同时向分包人和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但在实践中,出于诉讼成本和降低风险的考虑,实际施工方往往

  • 山川河流

    山川河流

    2022-03-11 07:56:12    回复

    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故判决:被上诉人张支付被上诉人秦工程款115万元及利息;上诉人王村村委会对被上诉人秦欠被上诉人公司的939,883元负有赔偿责任。【评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实际施工人主张分包人与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权利时,如何确定分包人应承担的

  • 炮灰不想死

    炮灰不想死

    2022-03-11 10:41:13    回复

    的工程费用数额。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少付范围内,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负责”的法律性质应当是替代责任,而不是直接支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

  • 春日喧嚣

    春日喧嚣

    2022-03-11 12:21:48    回复

    款后,秦对张的债权相应部分才能消灭。在王村委会尚未支付的情况下,原审判决直接免除了张某的大部分支付责任,将王村委会应承担的替代责任改为直接支付责任,加重了王村委会的责任,减轻了张某应承担的责任,扩大了秦的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处理不当应予

  • 秋月凉风

    秋月凉风

    2022-03-11 13:07:56    回复

    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在欠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给秦的,其责任性质为替代责任,而非直接支付责任。只有在王村村委会向秦实际支付了工程款后,秦对张的债权相应部分才能消灭。在王村委会尚未支付的

  • 劳雄雄融

    劳雄雄融

    2022-03-11 04:34:08    回复

    你真不容易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猜你喜欢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