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6 | 评论:3
作者:Funto法文章来源:道家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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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您好,您代理的XX案件,经法院通过网络系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您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我们将以最终形式处理此案。
相信很多代理过执行案件的律师都会熟悉这句话,最终案件的执行意味着法院对案件下达了“病危通知书”。那么,代理律师可以从什么方向入手,为这个“病人”做最后的抢救呢?
在方土律师事务所,每个案件处理前都要召开启动会,案件执行也不例外。会上,案件参与人员将系统了解案件的整个执行情况,尤其是执行法院在最终裁定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汇总。对案件有了基本的了解后,就可以一步步把工作任务安排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参与人。
第一步
调查!调查!或者调查!
俗话说“大面积撒网,重点钓鱼”,调查财产线索也是如此。
首先从企业自身入手,调取企业内部档案,查询企业的诉讼相关情况和被执行情况。
其中,我们需要重点关注:
1.公司股东认购的款项是否缴纳到位?是否存在股东转让股权未支付到位的行为?
2.企业是否持有高价值的商标、专利或可转让的行政许可?
3.企业是否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用于执行?
4.企业是否还持有债权等等。
一旦发现上述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发现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在认缴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这些对于我们后续恢复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与执行法官沟通,申请查阅、复制整个执行案件的所有卷宗。其中,重点是被执行人主动申报的财产信息和执行法院依职权查控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之所以调取执行卷宗,主要是为了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有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般情况下,执行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只能根据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结果进行处理。即使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执行法官也无法及时知晓。所以需要查阅执行卷宗,申请律师的调查令。通过调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以及房产、车辆等财产的转移情况,可以综合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
最后,在企业本身调查清楚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调查公司股东的财产信息。个人股东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股份,以及登记在股东配偶、子女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实践中,企业的股东大多没有完成实缴出资。一旦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步
恢复执行,追加被执行人!
要想为“将死”的最终案件获得新的机会,最重要的是能够找到新的“物”(财产线索)或“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
在大规模的调查之后,我们将集中整理调查中获得的所有信息。发现公司名下仍持有可执行财产,或者公司持有债权或者有未清偿资金的,可以请求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此外,重点关注公司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对于未履行实缴出资的股东,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执行人,在股东未依法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实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目的。
《九民纪要》第六条明确规定:以公司为执行主体,人民法院穷尽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有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尚未达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在非出资范围内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发现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还可以根据《变更及追加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原股东或者按照《公司法》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大部分执行案件之所以最终定案,主要是因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以直接执行的财产,商标、专利、外资股等财产不易变现,所以执行法院很少主动执行这些财产。这也可能是执行法官考虑的:这些财产不容易变现。与其杀鸡取卵,不如维持现状。被执行人充分利用后,有可能偿还债务,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但对于债权人来说,没有什么比实现债权、挽回损失更重要的了。因此,一方面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对被执行人名下不易变现的财产以实物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
第三步
发起衍生诉讼!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故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到第三人名下或者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故意损坏公司财产,最后申请人的债权无法清偿。我们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可以提起撤销债权的诉讼,也可以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等。,争取将被执行人或其股东转移的财产恢复到被执行人名下,或追究故意损坏公司财产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会通过虚构的合同交易进行。但通常由于时间仓促,会留下明显的漏洞和痕迹。
我们需要的是指出对方交易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通过充分的证据链证明虚假交易。
首先,提供合法债权未清偿的证据,这是我们的权利基础;
其次,收集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通过合同进行财产转移的证据,可以凭律师的调查令向政府有关部门索取;
第三,收集价格明显过低或者第三人未实际支付对价、合同未实际履行的证据;
最后,收集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故意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等证据。
摘要
这是我们处理结案时常用的一些方法。可能不是每个执行案例都能适用,更多的是一个思路,供大家讨论和参考。
执行不易,尤其是处理最后的案件更是难上加难。也许很多执行的案例最后都没能取得满意的结果。所谓“尽力而为,听天由命”,对于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来说是必然的,但只要有一线希望,就值得我们不断努力去尝试。
本文标签: 律师都可以代办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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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山野浓雾
2022-03-11 13:27:52 回复
财产信息。个人股东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股份,以及登记在股东配偶、子女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实践中,企业的股东大多没有完成实缴出资。一旦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追
余生愛浪
2022-03-11 21:04:16 回复
故意损坏公司财产,最后申请人的债权无法清偿。我们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可以提起撤销债权的诉讼,也可以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等。,争取将被执行人或其股东转移的财产恢复到被执行人名下,或追究故意损坏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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