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1 | 评论: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在不断变化。离婚作为家庭解体的一种形式,已经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数量不仅在增加,而且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构成社会的细胞。如果人们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的纠纷得不到及时、公平、妥善的处理,后果不仅是婚姻破裂、家庭解体,还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笔者通过对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试图探索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些特点和问题,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一、我院近三年离婚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我院受理民事案件312件,其中离婚纠纷200件,占民事案件的64.10%;2012年,该院受理民事案件313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202件,占民事案件的64.53%。2013年,该院受理民事案件31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214件,占民事案件的67.93%。从受理的案件数量和比例来看,离婚案件的比例一直保持在60%以上。可见,离婚案件的受理数量占民事案件的一半,必须引起各级法官的重视。
二。离婚案件中反映的一些特征
1。双方婚姻基础薄弱,婚龄短,年龄趋于年轻化
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发展,一些青年男女不注重婚前培养感情,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面对现实生活,由于双方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在面对生活问题的矛盾时相处得并不好,最终以性格不合为由离婚。这些离婚者都比较年轻化,婚姻观也比较开放,积极追求新鲜事物,责任感相对较弱,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2 .
。夫妻一方是外来务工人员的人离婚案件越来越多
目前,由于内陆省县乡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夫妻一方(多为女性)因要照顾老人、孩子、家里农活等原因不一起外出打工,导致夫妻分居多年。在这样的案例中,其中,进城务工人员由于接触了城市中的一些新事物、新观念,思维方式、生活习惯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宽松的社会环境也增加了对方婚姻破裂的几率,给稳定的婚姻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而且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之间缺乏沟通交流的机会,夫妻关系逐渐弱化,最终破裂。
[br/]3。妇女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有所增加
近年来,由于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对法律知识的大力宣传,妇女在面临丈夫的无理对待时,可以及时求助于基层组织、妇联、派出所等部门,妇女的维权意识有所提高。女人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以基于自己的感受,敢于提出离婚。而且,随着社会就业机会的增加,离婚后,女方有能力寻找就业机会,独立生活。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男人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外界,他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随意虐待妻子,还有的与他人同居。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不得不提起离婚诉讼。
4。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是内容复杂、数额较大,导致双方差异较大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从过去单纯的金钱和少量家具的构成,发展到包括房产、个人店铺的经营权、股权等内容复杂、数额较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为分割财产争吵不休,互不让步。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双方甚至不择手段转移、隐瞒共同财产、虚报债务。此外,法院难以查清证据,真假难辨,给执法法官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增加了难度,也给整个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困难。5 .
。离婚案件以调解撤诉的比例相对较高
随着人们观念的逐渐开放,当事人在处理离婚诉讼时比以前更加冷静、理性,能够以平常心对待离婚。双方情绪都比较平和。大部分案件只要没有严重的对立,一般都可以在诉讼程序范围内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尤其是那些结婚时间短,夫妻双方都比较年轻的离婚案件,调解率比较高,主要是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比较年轻,思想比较开放,看感情比较淡。另一方面,也有双方都没有孩子,共同财产多的原因。三、目前离婚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离婚案件出庭率低,缺席判决越来越多,使得法院很难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由于当今社会人口流动频繁,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还有一方收到法院传票离婚(多为男性),认为反正感情已经破裂,懒得关注离婚事务,不配合法院诉讼,故意不接收传票、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导致经合法传唤后缺席判决;更有甚者,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隐瞒农民工的相关信息,导致对方无法出庭。2 .
。离婚案件中女方的诉讼能力较低,导致法官很难保护女方的权益
,因为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女性在教育、学习、就业环境等方面都弱于男性,家庭生活也导致女性居多,导致女方知识和见识不足。还有,离婚诉讼主要涉及个人关系,尤其是涉及双方私人感情的,比较隐秘,保密。男方遭受家庭暴力、在外同居等时。,女方难以完成举证,他人即使知道也不愿意履行举证义务,或者出于同情或者考虑利益,导致女方以无过错方名义主张损害赔偿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br/]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
夫妻财产构成比较复杂,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婚前婚后购置的其他财产;有的房产个人婚前交了首付,婚后一起交了房贷;有的是一方遗赠,有的是一方继承;有的是个人所有,有的是双方共有。这些不同的性质和状态使得法院很难轻易做出决定。实践中,执行法官只能反复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让双方在调解2的前提下解决财产问题。
4。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离婚后双方子女的后续教育和成长都面临困难
法院考虑子女抚养权的主要标准是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但这一标准的衡量是主观的。实践中,部分夫妻离婚后,双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或疏于抚养,与老人共同抚养子女,使这些子女缺乏父母的关爱与管教,在心灵上留下阴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这些子女在心理、家庭教育和保护上的缺位,容易导致犯罪或不法侵害。
四。解决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人生观
很多离婚案件表明,目前人们尤其是农村人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向当事人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老百姓真正了解这些事关他们切身利益的法律,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全社会倡导夫妻和睦、社会和谐的家庭美德,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2 .
。经常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保持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调解功能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政、派出所、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拓宽调解渠道,邀请基层组织参与调解,共同做好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如果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无法调和,就应该共同努力,帮助夫妻双方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履行对离婚夫妻子女的教育、监督、救助等各个部门的责任,努力解决后遗症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br/]3。放宽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限制,严肃追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社会交往形式的多样化,婚姻家庭问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过错损害赔偿情形。由于条件的限制,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女性无过错方居多。由于没有男性“过错方”过错的证据,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损害赔偿无法实现,这实际上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可以修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适用范围,增加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如有必要,举证责任可以倒置,以认定过错责任。
4。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实行证人作证制度,保护妻子的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取证困难,社会影响大。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尤为重要。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立案前的法律咨询和答疑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知晓诉讼风险。针对离婚案件中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应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实践中,多数知情人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审判长应当根据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做好证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必要时,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然后提交双方当事人质证。5 .
。办理离婚案件时注意保护离婚夫妻的未成年子女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处理离婚双方的问题,还要关注双方所生子女的生活和学习成长情况。执法法官要对离婚夫妻双方多做法制教育,教育不赡养方支付抚养费并及时抚养。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经常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就离婚后的生活、子女的教育等问题相互沟通,及时制止损害子女权益的不良苗头,避免这些离婚夫妇的子女成为“问题少年”,增加社会负担。
五、结语
在当前背景下,婚姻观念的改变使得离婚率逐年上升,这主要说明社会对离婚采取了越来越宽容的态度,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幸福婚姻的追求,促使女性敢于反抗婚姻的压迫和不公平,表明当代女性正在向幸福生活迈进。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改变传统的审判方式和固有观念,面对新时期离婚案件的特点和问题,找出适合当今社会的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离婚率逐年上升,是人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和婚姻不稳定的结合。人民法官作为中央法官,应当对婚姻当事人给予客观、科学的指导,及时行使“法律解释权”,把握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慎重处理好每一起离婚案件。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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