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8 | 评论:3
原标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否适用继承诉讼专属管辖?
【案例】
原告吴某,住上海市A区;两被告人邵某佳、邵某义户籍地为上海市B区。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吴某诉二被告邵某甲、邵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经查,被告人邵某甲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C区,被告人邵某乙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A区。
[不同意]
本案中,对于继承纠纷是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未清偿债务引起的纠纷, 且不是“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此不适用继承诉讼专属管辖,应根据被继承人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类型和性质确定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虽然表面上是债务清偿,但与继承行为交织在一起,应被继承诉讼专属管辖的精神所吸收。从2020年12月修订的《民事案件审理条例》来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案由属于二级案由“继承纠纷”下的三级案由,即依附于“继承纠纷”的案由。继承纠纷二类案件还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继承管理纠纷五类案件。从制度上看,“继承纠纷”项下的六个三级案由应统一适用继承诉讼专属管辖。
【评论】
我同意第一种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又称继承诉讼,是指继承人为了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继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继承人,属于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纠纷,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继承人,属于债权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纠纷。两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不同。因此,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纠纷不等于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继承诉讼。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与第二级案由“继承纠纷”并不相同,因此“继承纠纷”项下的六个第三级案由所对应的案件并不都属于“继承诉讼”,因此也不都属于“继承诉讼”专属管辖。除法定继承纠纷和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专属管辖规定,遗赠纠纷案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专属管辖规定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和遗产管理纠纷不属于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继承诉讼专属管辖规定不能适用于这三类案件。
最后,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被继承人只是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代替被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地位,并不改变被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因此,债权人仍然享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承担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同样,继承人取代被继承人的地位后,也享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承担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上述两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包括确定诉讼管辖的权利义务。因此,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争议,应根据被继承人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认定。比如,原债务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根据借款合同的争议确定管辖;有约定管辖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戴舒)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标签: 债务纠纷的起诉应该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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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梦里热吻
2022-03-11 23:38:50 回复
为交织在一起,应被继承诉讼专属管辖的精神所吸收。从2020年12月修订的《民事案件审理条例》来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案由属于二级案由“继承纠纷”下的三级案由,即依附于“继承纠纷”的案由。继承纠纷二类案件还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
小软熊
2022-03-11 19:45:46 回复
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认定。比如,原债务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根据借款合同的争议确定管辖;有约定管辖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戴舒)【来源:人民法院报】
甜宠小新娘
2022-03-11 20:48:30 回复
取代被继承人的地位后,也享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承担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上述两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包括确定诉讼管辖的权利义务。因此,对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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