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7 | 评论:1
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部分或者全部上诉、申辩和反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言论。
内容和写法(1)题目用“辩护词”作为标题;也可以由当事人姓名加案由组成,如“张×××盗窃案辩护词”。
(二)前言
前言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1.一、地址:地址“审判长、陪审员:”一审案件答辩开始时;二审答辩以:“审判长,法官:”开头。
2.表明接受被告人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
3.总结辩护人在辩护前所做的工作以及参加庭审的印象。
4.表明你对此案的基本看法。通常可以选择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除刑事责任四个方面中的一个作为辩护人的结论性意见。
(三)抗辩理由
这是防守的主要部分。其主要内容是:
1.从公认的事实来分析辩护。通过各方面了解确凿的事实,找出起诉书中的不当事实。如果事实不准确,证据不确凿,不足以作为定罪的依据。
2.从引用法角度分析抗辩。找出起诉书引用法律的不当之处,指出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以此来说明其认定的罪名和不允许适用刑法。
3.从诉讼程序分析辩护。查明办案人员在侦查起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正确判决造成的影响。
4.理性分析防守。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导致犯罪的外部条件、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等方面找出宽大处理的理由。
(4)结束
对自己的辩护进行简要总结,从而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然后用“我的话说完了(我的意见暂时就到这里了),谢谢审判长和陪审员(法官)!”结束。
(5)签名
陈述辩护人的单位、姓名和日期。
例文一温××伤害案的辩护词首席法官和陪审员: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受XXX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作为被告人文XXX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法庭进行辩护。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调查和庭前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探视。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我认真分析研究了XX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今天,我听了法院的调查,认为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XX的事实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因此,应该宣布无罪,我的辩护理由是:
一是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
起诉书认定,康×××和文×××在打架:“他们拉起来了。”这与事实不符。根据被告人文某某本人的多次申辩、某某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同志的证明(卷宗材料33页)、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家属提供的诊断证明以及贾某某、张某某包括康某某所写的材料,可以证明文某某于2000年10月19日晚发生在禾康某某。同时,起诉书只认定了康××的伤情(包括康的轻微脑震荡),而没有认定文××用眼睛无法直接看清半米外的物体以及左耳膜凹陷、浑浊、充血造成的损害后果,极不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必须忠于事实。”对此,请法院判决时予以纠正。
第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温某某的行为为重伤罪,与刑罚的相关规定不符。
从被告人温XXX对康XXX的伤害后果来看,并未破坏康XXX的面部并造成重伤,但一般损伤了康XXX的面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伤罪中的毁容,是指对他人面部造成令人厌恶、丑陋的外观,且无法恢复。按照康XX受伤的脸来说,并不恶心,更谈不上难看。对此,法院在评议时,实事求是地考虑了康XXX的脸没有被“毁掉”这一关键情节。
再次,从本案的前因后果来看,被告人温XXX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从康××打伤文××和文××打伤康××的原因来看,是康×怀疑被告文××未收到客户孟××(是熟人)的货款所致。根据本案取得的证据,康某某没有其他可靠证据证明被告文某某收取了货款。他公开坚称文XXX“只是没有收客户的钱”,而当文XXX两次出门都没有找到客户时,很多围观者声称,“业务员就是这样赔钱的。”康XXX的行为已经大大超出了销售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权限,构成了对文XXX人格的侮辱和诽谤。文义愤填膺和康互相骂的时候,是康XXX先动手打了文XXX。可见,文XXX在人格受到侮辱、诽谤、侵害时,用破瓶子划伤了康XXX的脸。主观上,两人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康×××的故意更明显;从双方打斗的性质来看,是违法的。
审判长、陪审员:纵观本案的所有情况和原因,我认为本案的性质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属于打架斗殴。双方造成的损失并不严重。本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主管的行政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加以解决,完全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起诉书单方面指控文XXX犯伤害罪,不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利于调整人民内部矛盾。因此,我建议法院宣告被告人文XXX无罪,予以释放,移交单位处理。
另,康XXX请求法院要求被告文XXX赔偿其奖金、营养补助、误工费及受伤期间的费用共计5000元,根据有关规定仅反驳如下:
(一)批准康××已享受的工伤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康×××的一切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及工资均不应由文承担。
(2)关于康×××提出的奖金,因该奖金属于劳动者为社会提供各种财富的过度报酬,不属于民事损害赔偿范围,故无理由要求赔偿。
(3)关于康×××提出的营养补助问题。文的爱人曾主动带营养品去见康×××,当时康拒绝接受。现在提出要以证据为标准,以合理性为界限。
(4)根据医院的记录,康是三级护理,医院没有要求其亲属陪护。所以没有理由补偿他的孩子因为工作晚而产生的工资差异。
此外,关于民事赔偿,被告文xx也提出反诉,请求法院考虑一并判决。
请考虑我的辩护理由,给予足够的重视。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xx
2000年11月5日
例文二余爱军抢劫、杀人案的辩护词主审法官和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杭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受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余的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辩护人在受理本案后,查阅了案件材料,了解了案情,会见了被告人余,刚刚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抢劫杀人罪,有证据证明,辩护人无异议。
2.本案系被告人吴、胡、于共同故意犯罪。基于这一事实,本辩护人认为有必要对本案被告人余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具体犯罪事实作如下分析,以准确认定各被告人在各犯罪阶段的角色和责任。
首先,作为共同故意犯罪,考察各被告人的共同故意立案,对于评价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确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现已查明,本案抢劫犯罪并非被告人余所为。根据被告人吴、胡志寿、余的供述,一致认定,被告人吴、胡最初抢劫他人财物时,被告人余当时没有参与。后来,因被告人吴和胡觉得人手不足,需要找一个能开船又靠谱的共同犯罪,两被告人找到了被告人。
其次,被告人余在准备犯罪工具的过程中,作用相对较轻,属于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共同犯罪预备行为。查,本案被告人准备的犯罪工具有匕首、斧头、猎枪、子弹、炸药、摩托艇等。除原匕首归被告人余所有,猎枪一支由被告人吴向方德义借用外,其他作案工具的准备均与参加会议无关。
第三,虽然被告人余曾提出利用沉船杀人的想法,以便掩盖罪行,但由于船舶消防系统未能打开水面,被告人余最初构思的杀人计划未能成功。本案中,三被告人抢劫后最终被击毙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吴三次向底仓内投放炸药,造成两次未能达到杀人目的的爆炸后,再次向底仓内倒入汽油,引起剧烈燃烧,致使被害人因吸烟、烧烤死亡,炸药爆炸试图杀人的过程系被告人吴本人实施。至于燃烧汽油致人死亡的过程,是被告人吴自己临时提出并亲自实施的,被告人余事先并不知情。自被告人吴要求被告人胡从快艇上递汽油至被告人吴将汽油倒入快艇并致其燃烧,被告人余无积极作为。
此外,在“海瑞”号船上,被告人余向底舱开枪,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尸体上无外伤痕迹,说明被告人余向船底开枪未造成底舱人员伤亡,其抢劫行为与底舱人员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3.被告人余在本案前无前科,系初犯。
4.被告人余归案后,经教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查清案情,应当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此外,被告人余对其参与共同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表示悔罪。
综上所述,在认定被告人爱军犯罪的同时,本次辩护人所诉法律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本案被告人余的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上述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Xxx市XXX律师事务所:XXX
九××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
本文标签: 刑事案件最轻的罪名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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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神天下
2022-03-11 12:19:59 回复
理本案后,查阅了案件材料,了解了案情,会见了被告人余,刚刚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抢劫杀人罪,有证据证明,辩护人无异议。2.本案系被告人吴、胡、于共同故意犯罪。基于这一事实,本
八月长安果
2022-03-11 16:2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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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2:2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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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7:1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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