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23 | 评论:2
先看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什么叫严重?有以下七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以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近两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的;
(6)受助对象实施的犯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
同时,根据《解释》,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核实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总额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买卖和出租“两证”是违法的。不要向犯罪分子买卖或出租自己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企业账户和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业务限制、严格账户管理、法律惩戒等四大处罚:
1.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转入基础金融信用数据库,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影响相关人员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五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的场外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五年内不得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使用网银和手机银行转账、使用信用卡购物、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注册支付宝账户、使用支付宝和微信收发红包、扫码支付;
3.严控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五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会加大审查力度;
4.法律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公司账户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机关文件罪、掩饰、隐瞒犯罪事实罪,甚至诈骗罪,这些都可能使个人锒铛入狱。
有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2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和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在线支付、在线预订、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3)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指网络信息、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整改通知或其他文件的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整改措施。
认定“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但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责令改正的监管部门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能力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
第三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非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造成200个以上非法视频文件传播的;
(二)造成非法视频文件以外的非法信息传播二千条以上的;
(三)造成违法信息传播,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的总量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四)造成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利用群成员账号超过3000个的通讯群或者关注者账号超过30000个的社交网络造成违法信息传播的;
(六)造成违法信息实际点击量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七)造成大量违法信息传播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导致行踪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泄露500条以上的;
(二)造成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泄露5000件以上的;
(三)导致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户信息泄露五万条以上的;
(四)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的总额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灭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四)致使刑事诉讼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
(二)两年内多次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造成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机关或者信息网络遭受破坏的。,严重影响生产生活;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
第七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建立的网站、分发群,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分发群”。
第九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信息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等引导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以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建立网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建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累计达到两千个以上的;
(三)组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人数达到五人以上或者群成员账号累计达到一千个以上的;
(四)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或者发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一百多条相关信息;
2.向2,000多个用户账户发送相关信息;
3.向拥有3,000名以上成员的分发组发送相关信息;
4.利用社交网络传播相关信息,相关人员的账户总数超过30,000个;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因违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违法使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被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相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为违法犯罪提供特殊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和帮助的;
(五)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数据销毁等手段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调查;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的;
(6)受助对象实施的犯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累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受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案件尚未到案、未依法作出判决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救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十四条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
第十六条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两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对于因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从事职业;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八条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被告人的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九条本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人间风雪客
2022-03-11 13:57:33 回复
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指网络信息、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
你像雾像雨又像风
2022-03-11 15:24:08 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导致行踪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泄露500条以上的;(二)造成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
撩妹老手
2022-03-11 12:43:10 回复
机关文件罪、掩饰、隐瞒犯罪事实罪,甚至诈骗罪,这些都可能使个人锒铛入狱。有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拂袖清风
2022-03-11 21:30:58 回复
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导致行踪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泄露500条以上的;(二)造成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
吃饭第一名
2022-03-11 23:11:06 回复
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和传输服务;(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在线支付、在线预订、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