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5 | 评论:2
中国商界似乎进入了一个“老赖”的时代。贾跃亭,罗永浩,戴威,王思聪,这些头上有光环,自带流量的网络名人创业者,倒闭了,负债了。他们一个个被打倒,或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或被列为“失信人”,成为“老赖”。除了反映创业的困境,也暴露了债务清偿、破产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同时,温州产生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开启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试水。当务之急是通过“阳光破产”,帮助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家走出泥潭,甩掉“老赖”的帽子。
文、
2019年10月,两起几乎同时发生的个人破产事件搅动了中国商界。
10月13日,贾跃亭根据美国相关破产法第11章,向特拉华州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这几天又一起个人破产事件,国人高度关注。10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了平阳县法院完成的全国首例“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等同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在创业潮寒流频发、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法院执行难堆积、“老赖”层出不穷的复杂背景下,两起互不相关的事件共同将“个人破产”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深秋初冬,寒意阵阵。很多创业者日子都不好过。
像“老赖”、“关系”和“志腾”这样的词已经成为中式英语,经常被西方媒体引用。
11月11日,远在美国的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发出了一封题为《把我的债务还给中国,让FF成为我一直以来的重要任务》的海外信。在信中,他向债权人道歉,承认自己是“老赖”,并希望尽快完成破产重整计划。
11月9日,上海嘉定区法院向万达老板王思聪发出“消费限制令”。一大早,这条新闻就被集体吃瓜的围观群众推上了微博热搜榜首。
早在11月3日,锤子科技的罗永浩也被法院下达了“消费限制令”。此前,他已多次被限制行动,并被列为失信人。
在此之前,暴风集团实际控制人冯鑫、金嗓子厚宝创始人江佩珍已经和贾跃亭、罗永浩一样成为“老赖”。拖欠供应商货款和用户押金数十亿的ofo创始人戴威也被法院下达了“限制令”。
这些曾经在商场上叱咤风云的人,现在处于人人喊打的局面。
在所有的“老赖”中,争议最大的是贾跃亭。
■贾跃亭
“各位债权人,我是贾跃亭,乐视生态一夜崩塌的第一责任人,人们眼中的‘老赖’。正是我犯下的三个致命错误导致了乐视体系的失败,进而导致了大家的债务无法及时偿还。我深感抱歉和内疚……”贾跃亭在公开信中表示,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加快FF股权融资进程,他积极选择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在法院禁令解除后,个人所有资产将转移至债权人信托。
他还邀请债权人参观FF洛杉矶总部,并参加11月25日的债权人会议。“我期待着与债权人委员会和所有债权人讨论我的破产重整建议,以便尽快实施该计划,彻底解决我的个人债务问题。”
贾跃亭是真的担心。
2017年上半年,乐视资金链危机爆发。高峰时欠供应商100亿左右,金融机构贷款200多亿,总负债近350亿。贾跃亭作为当时的乐视网董事长,对大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年7月,贾跃亭启程赴美。
曾经的创业板龙头公司乐视网,巅峰时市值1700亿,现在市值只有巅峰时的4%。4月26日停牌前,公司股价仅为1.69元/股,市值仅为67.42亿元。由于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乐视网于5月13日被暂停上市。
贾跃亭这个逃兵,遭到了无情的攻击和嘲讽。“下周回归贾跃亭”已经成为一个充满黑色幽默的标签,其商业天才的形象几乎完全“破产”。
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中,贾跃亭有19条“老赖”记录;同时,作为负责人的乐视控股公司也被列为“老赖”。失信的情形包括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均将其列为“老赖”。
离开美国后,贾跃亭专注于智能汽车FF的量产和IPO。按照原计划,FF首款量产车FF91计划于2019年年中交付。去年10月与恒大正式决裂后,FF资金开始陷入困境。今年3月,FF遇到了第二大赞助人——第九城市(NCTY)。但根据双方的合作条款,第九城市计划的6亿美元仅用于合资公司的注资,而不用于FF的日常运营。
然而,债务纠纷已经成为摆在贾跃亭面前不可逾越的鸿沟。
■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只能解决其在美国的债务问题,不能解决其在中国的债务。
为了改变现状,今年9月3日,贾跃亭辞去FF公司CEO职务,出任CPUO(首席产品及用户官),前宝马高管毕福康接任FF全球CEO。贾跃亭说:“我之所以放弃一切,只是为了做FF,尽快还清剩余的担保债务。”
为了还清债务,尽快回国,贾跃亭于美国当地时间10月13日向特拉华州法院正式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根据破产重整计划,将建立由债权人和受托人组成的委员会控制和管理的债权人信托,美国法院认可的贾跃亭的所有资产和相关收入也将通过这种方式转移给债权人。这一方案完成后,贾跃亭将不再持有FF的任何股权。
破产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破产重整(或称“破产重整”)是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债权人获得股权并分享未来利润作为补偿。
如果贾跃亭的破产申请成功,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提前获得贾跃亭的全部资产和收益权,贾跃亭将不再持有FF法拉第未来公司的任何股权。
两者相比,破产清算可以说是真正的结束,而破产重整则是通过整合能量开始新的征程。
然而,这一操作并不顺利。美国时间11月8日举行了反对贾跃亭个人重组破产的第一轮债权人投票,但结果并不理想。贾跃亭只获得少量支持票,其他大部分弃权。债权人在第一轮投票中失败了。
9月卸任FF全球CEO一职后,10月申请个人破产,随后在11月向债权人道歉。“三步走”的背后,是贾跃亭急于还债。
贾跃亭表示,自2017年以来,通过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持续偿还债务。目前已有30多亿美元债务陆续偿还,还有约36亿美元债务待偿还。扣除拟处置的冻结境内资产和可转换担保债务后,净债务约20亿美元。
由于中美两国没有签署民商事司法协助双边协议,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和执行应依据美国国内法进行。为实现债权,早在2018年,国内多名债权人赴美起诉贾跃亭,导致贾跃亭持有的部分FF股份被冻结,对其名下房屋发出“临时禁止令”。这对还债信托的成立和FF的B轮股权融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彻底清偿债务,加快ff股权融资的进程,我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将在法院禁令解除后,将个人全部资产转移至债权人信托。"贾跃亭说,"虽然重组后我会一无所有,但对各方来说,这是唯一也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当然,我也可以选择更容易的个人破产清算计划第七章,我也可以合理合法地‘违约’,但后果是债权人只能得到一小部分债务偿还甚至血本无归,我也将永远失去对债权人尽责的承诺。所以当有人提出这个建议的时候,我毫不犹豫的拒绝了。"
贾跃亭说,“相比完全靠债务的破产清算,即使破产重整更艰难,责任更大,我也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对我来说,比起经济上的回报,彻底还清债务,恢复名誉,让ff梦想成真,才是我下辈子最重要的目标。虽然没有FF股权,但我还是会全力以赴。”
因此,贾跃亭迫切希望与债权人委员会和所有债权人讨论破产重整提案,以便尽快实施方案,彻底解决个人债务问题。否则FF的量产上市计划将会在纸面上延迟。
但如果贾跃亭在美国成功申请个人破产,势必会影响其偿债能力。法律专家指出,贾跃亭的个人破产只对其在美国的行为有用,而中国法律仍然适用于国内欠款,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正式的个人破产制度。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只能解决其在美国的债务,不能解决在中国的债务。国内债权人仍然可以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
与美国相比,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法。因此,温州“个人破产第一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10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平阳法院审结的首例“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等同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件。债务人214万余元的债务,18个月内只需偿还3.2万元。
因被投资企业破产,蔡需承担连带责任214万余元,但他已患病多年,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孩子。他家庭生活困难,入不敷出,实在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平阳县法院首次探索了债务免除等个人破产的制度理念,使蔡获得了债权人的谅解。
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个人债务集中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宣读《不诚信承诺书》,承诺除经办人已查清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如有不诚信行为,本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提出按照1.5%的还款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还清,即3.2万元。同时,蔡承诺,如果节目结束后6年内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出部分的50%用于还债。
最后,四名债权人表决通过上述清算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自愿放弃对剩余债务的追索权,并同意债务人自方案完成之日起三年后可以恢复个人信用。9月27日,平阳法院对此次清理的涉案人员蔡某执行终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院长王卫国认为,温州“个人破产”案的圆满结束,是一个成功的案例,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中国首例“个人破产案”独树一帜,减免债务的前提条件严格,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对严重经济困难的个人和家庭起到了相当大的保护作用。
此外,法律给予个人重新开始的机会,允许失败,接受失败,从而激发个人创造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人们创业、完善法院执行退出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也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探索。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债务调整,在多个债权人之间公平有效地清偿债务,全面集中地梳理债务人的财产关系。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峰指出,在今后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中,还需要明确个人破产的前提条件,排除一些情形,比如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债务而恶意实施,不能进入个人破产;此外,还应建立配套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征信制度,形成完善的监管机制。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债务调整,在多个债权人之间公平有效地清偿债务,全面集中地梳理债务人的财产关系。
个人破产制度包括清算和重整两个基本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申请破产重整的个人一般有相对稳定、持续的收入来源,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偿还一定比例的债务,有利于债权人;相应的,债务人也可以获得比清算更宽松的条件,比如留置财产或房屋等权利。
破产清算时,以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破产后新取得的财产与以前的债务断绝,但债务人会受到更多的权利限制。
对于个人破产,最大的争议在于会不会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工具。实际上,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理念是救助,是对个人生存和发展权利的保护。竞争失败的主体通过法律程序彻底或暂时退出市场,被给予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当企业陷入困境时,负有连带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个人也陷入财务困境,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难以落实。投资创业者不仅要承担巨大的失败风险和实实在在的债务,甚至连自己的人身和生命安全都无法保障。债务人始终处于随时可能被执行的状态,难以安生。
其次,债权人支付过多沉没成本,陷入无奈等待,难以获得还款。债权人可能永远得不到债务人的履行。而且会出现债务人资产分配无序的现象,包括“主动强”“靠关系靠拳头”等抢夺财产的行为。一些债权人可能会先行一步,全额清偿,而另一些债权人则一无所获,造成债权保护不平等。有些人甚至通过暴力催收和非法拘禁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再次,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无法执行的案件会进入“终结本执行程序”的案件库,法院“执行难”堆积如山,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巨大的司法行政资源。这就造成了“同归于尽”的局面。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依法免除某些债务,使其获得重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去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约有18%的民商事案件是“无法执行”的案件,无法执行。这些“无法执行”的案件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来解决。但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部分债权债务成为坏账,长期困扰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上了包袱,不仅极大地污染了社会信用,也损害了双方的利益。但是,对于那些还不起债的人,法院也无能为力。这些“无法执行”的案件会进一步影响法院的声誉。
但如果能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对破产个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追回个人清偿的财产,保证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这并不是鼓励逃废债务,而是鼓励诚信经营,否认欺诈和偏袒,在此基础上,终结债权债务关系,让市场主体重新进入市场竞争,而不是长期拖延,增加各方消耗。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无休止的债务偿还中解救出来,通过自由财产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获得重生。也有利于防范个人债务过多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更迫切的需求来自于众多民商事案件的“执行难”。
《个人破产法》首次规定了破产免责制度。个人被宣告破产后,未通过破产清偿的剩余债务自动免除,以后取得的财产不需要偿还。但是,不诚实和欺诈的债务人不得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免除剩余债务。
二是规定自由财产制度,也称“豁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和分配为破产人自由管理、使用和处分的财产。
三是规定“信用破产”制度和复权制度。“信用破产”是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被限制或丧失部分民事权利和职业权利,是个人被宣告破产后具有制裁性的法律责任。破产不能无限延续下去,当条件具备时,需要通过复权制度进行补救。
四是构建个人破产的配套制度。包括个人征信系统、个人财产登记申报、社会保障、破产保险、破产担保等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个人破产的信息将被记入征信系统,用于消费、租赁、借贷、投资、求职、商务交流等领域。,并将与破产人的资格限制制度和复职制度配合使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唐总结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来说,是平等解决法;对于债务人来说,是免责法;对于市场或消费,是优胜劣汰的方法;对社会而言,也是防止纠纷升级、事态扩大、矛盾激化、群体性纠纷的“消防法”。
对于“个人破产就是逃废债务”的说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新新指出,这是对个人破产的严重误解。个人破产制度只是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从隐性状态变为显性状态,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合理的法律渠道。此外,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免除。在各国的破产制度中,债务人经过破产程序后不能清偿的债务,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免除。但这种债务救济制度通常针对的是所谓“诚实不幸”的债务人,即没有欺诈、违法等恶意行为的债务人。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如果债权人要追债,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很难有效掌握债务人的财产。但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和财务信息将由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将在法院的指挥下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如果发现抽逃资产的现象,可以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追回财产甚至进行处分,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恰恰是防止破产欺诈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有效的制度。在法律制度方面,个人破产制度为防止逃废债务设置了门槛。而不是鼓励逃废债务,而是以规范的方式降低逃废债务的可能性。因为破产不能免除债务,简单地把破产等同于逃废债务。
从世界各地通行的执行情况来看,个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受到严格限制,如果存在不诚信行为,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剩余债务的免除要求不能有欺诈行为。存在抽逃资产、欺诈债权人、损害债权利益等行为的,不予豁免。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造假的惩罚力度,让造假受到惩罚。不诚信的“老赖”不受破产法保护。
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进入破产程序,会有专业律师进行审查,会有会计进行查账,核对债务人资产。2012年以来,温州有二三十起逃废债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有几个老板被判刑。
而且破产法是一把双刃剑,既保护了债务人,也惩罚了债务人。首先,依法合理免责不代表不用还钱。按照其他和地区的惯例,债务免除往往需要几年时间,期间必须申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其次,限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律资格。破产者不得担任公务员、律师和公司高管,贷款被限制,不得担任监护人、会计、高消费、限制出境等等,直到被法院依法宣告复职。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不会造成破产案件的“井喷”现象。
为什么中国的个人破产法迟迟不能出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唐指出,首先是观念问题。
在中国,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祖宗欠债还钱”、“几千年不还,几千年不坏”的观念深入人心。从未想过债务可以通过破产“彻底毁灭”。人们对破产的认识趋于消极,担心通过个人破产来逃避债务。
其次,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与个人破产法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并不完善。比如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完善,法院很难查清债务人或破产人有多少财产。个人征信体系也不完善,追债法律制裁不够严格。这些都成为阻碍个人破产法制定的原因。
■破产法是一把双刃剑,既保护了债务人,也惩罚了债务人。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的破产和债务清偿程序,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但不包括自然人。
2006年再次通过《企业破产法》,但个人破产仍未纳入调整范围。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会长王卫国教授表示,新破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由于存在一些争议,法律委员会最终以“条件尚不成熟”为由,删除了关于自然人破产的规定。因此在业内一直被称为“半破产法”。
破产制度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制度,是经济运行和市场信用的基本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长期缺失,无法真正解决债权问题,这是目前破产制度最大的短板。在企业破产中,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可以免除,但作为企业债务担保人的企业管理者的债务却不能免除,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从而陷入“救不了企业,救不了老板”的困境。
所以很多企业经营者离开企业,宁愿做“老赖”或“跑道”或“暴走”。某种程度上,贾跃亭是个人破产缺位的“受害者”。
由于没有个人破产法,在司法实践中,当自然人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此类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部分债务无法清偿,严重影响法院执行效率。
唐指出,相当一部分“执行难”案件实际上是破产案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称,这一比例约占三分之一。由于个人破产法的缺失,这类案件永远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清理”出去。
目前大力鼓励大众创新创业,创业会有风险,意味着很多债务可能无法偿还。推进个人破产立法刻不容缓。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唐已经连续三年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出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提案。《个人破产法》的颁布有利于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现代破产法兼具清算功能和保护功能。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陷入债务困境的自然人将难以享受破产法带来的法定“红利”,其债务也永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豁免,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唐说,只要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就必须有法律来调整市场主体的进入和退出。破产法是调整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缺一不可。市场主体,无论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组织,在市场面前一律平等。企业经营不善需要破产,个人经营不善也需要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国浩律师事务所深圳合伙人林露指出,个人破产制度执行的难点在于财产查询。随着个人财产分配日益多元化,一些自然人的财产流向和收入申报不够清晰,财产的查清和核实难度很大。个人破产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后,税务、工商、银行、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之间的联系更加频繁,可能形成一个具有联动互通机制的体系,倒逼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王卫国指出,随着《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人民币无纸化、货币支付电子化网络化、个人信用记录信息化建设,以及财政部门、执法部门、中介机构专业技能的提高,为获取个人财产信息、跟踪财产流向提供了越来越有利的条件,我国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客观条件日趋成熟。
同时,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积累了丰富的处理个人破产的经验。《民事诉讼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已经具备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雏形。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自然人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财产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实际上,这可以看作是破产规范的一种特殊应用。
唐也认为,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条件已经成熟。目前个人未被纳入破产法调整的主要原因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也不是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经验不足,而是人们的观念跟不上时代的需要。现在是更新观念,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时候了。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中提出建议: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依法畅通“执行难”案件的退出路径。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并将其纳入《五五改革纲要》(2019-2023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破产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机构改革。今年1月中旬至2月初,根据最高法批复,深圳、北京、上海三地相继设立破产法院,处理破产案件及相关衍生诉讼。唐认为,今后将视进展情况,适时将其升级为专门的破产法庭。
2019年7月16日,《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公布。该方案由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
《方案》指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产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以依法合理免除责任;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的合格消费者责任可以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
这为启动破产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切入点”。
在地方层面,2016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了《个人破产制度研究报告》,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建议稿)》。
唐认为,目前有两种立法选择:一是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企业破产法,并将企业破产法更名为破产法;二是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他喜欢第二种。在个人破产法中,只规定几项特殊的规则和制度就够了,其他的由企业破产法管辖。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新新表示,现在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最好时机。他认为可以通过修改企业破产法来解决,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会是修改的一部分,会比较快。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列入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研究,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唐也认为,法院应根据职权主动将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案件。同时,应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合在一起,可以统称为“强制破产制度”。比如有些破产案件涉及公益案件性质,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没有申请破产。这时,检察机关应该从公益角度出发,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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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路友人
2022-03-11 19:23:04 回复
经常被西方媒体引用。11月11日,远在美国的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发出了一封题为《把我的债务还给中国,让FF成为我一直以来的重要任务》的海外信。在信中,他向债权人道歉,承认自己是“老赖”,并希望尽快完成破产重整计划。11月9日,上海嘉定区法院向万达老板王思聪发
海王哥哥
2022-03-11 20:21:56 回复
老赖”。除了反映创业的困境,也暴露了债务清偿、破产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同时,温州产生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开启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试水。当务之急是通过“阳光破产”,帮助陷入债
打野孤狼
2022-03-11 19:52:06 回复
行为的债务人。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如果债权人要追债,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很难有效掌握债务人的财产。但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和财务信息将由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将在法院的指挥下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如果发现抽逃资产的现象,可以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追回财产甚至进
山谷清风
2022-03-11 17:53: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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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中遇鹿
2022-03-11 15:32:38 回复
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方案》指出,要研究建立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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