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9 | 评论:1
邮递员在通邮期间将申请人的新地址转到了大瓷网一楼,还有人签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即使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后来实际接收并检查了快递,邮件的适当送达时间也应为7月20日。
(2020)甘字第529号,摘录如下:
一个
再审申请人陶某申请再审称:
1.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起因是王某某与申请人在淘宝拍卖平台上的一次交易纠纷。2018年5月10日,王某某以合同交易纠纷为由,向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一审民事裁定,后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裁定,维持原判。
2018年6月7日,王某某委托代理律师向某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申请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市市场监管局在明知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仍受理该投诉,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一审法院自相矛盾。2019年8月12日,申请人在向一审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时,就诉讼期限问题提交了充分的证据,经立案庭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作出决定。后来一审法院以超过立案期限为由驳回起诉,自相矛盾。
3.二审法院判决背离了基本事实。申请人提交的回执显示,收件地址为某市某陶瓷文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填写。
因政府拆迁重建,申请人已于2018年12月底搬至梨树园南苑后门自有房屋办公,并在原址留下新地址的通知,原楼也有工作人员值班。所以快递不是按照收件地址寄的,而是按照留在原站点的通知或者原站点值班人员告知的新地址转的。
4.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为无效送达。快递员可以核实是否通过电话或短信提醒申请人有法律文书送达需要签收,申请人是否授权他人签收。
一审、二审法院未能核实,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申请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没有签收,也没有委托任何人签收,不应视为送达。
5.申请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不可能在2019年7月20日至7月29日签收。
仅有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0日收集的他人信息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已超过起诉期限。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查看了被申请人7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起诉期限应从7月31日起计算。
6.二审法院管理法律文书送达混乱。二审裁定书送达时送达系统有问题,申请人到二审法院签收二审裁定书。司法文书送达管理混乱,容易导致当事人诉权丧失,不应由相对人承担。
7.申请人入驻淘宝拍卖平台,接受陶瓷艺术家陈的委托。他本人提交的简介中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相关介绍。某市市场监管局以违反《广告法》对申请人作出4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淘宝拍卖平台的规则,拍卖平台涉及的交易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
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意见,称申请人查询后提及的两份民事裁定书的诉讼内容为申请人与申诉人在淘宝平台购买商品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的审判管辖争议。
查处的案件是申请人在其经营的产品页面上发布虚假广告。申请人援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作出。
被申请人所在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认为:
1.原裁定认定申请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签收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这一事实已有送达回证等相关材料证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签收时间清晰明确。申请人未能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
本案中,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提交的地址为某市珠山区中山北路89号,被申请人也是按照该地址邮寄送达。邮寄名录清楚准确地注明收件人为申请人,并注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刘及其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按申请人指定的地址送达视为妥当,其他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此外,通过查询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代收单位江西大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可以确认快递员在投递邮件时已电话联系并提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正是按照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快递员最终将邮件投递至变更后的地址并由其指定人员签收, 否则快递员不会更改邮寄清单上的地址进行投递,如果没有人签收,邮件也会被退回。
本案的服务已尽最大努力做到谨慎,邮件已妥善送达。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7月20日没有签收验货。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有法定代理人签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除法定代表人刘外,申请人可以由其企业的其他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员代为签收。如果申请人签收后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利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2.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诉讼,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0日签收了行政复议决定,但于2019年8月12日提起诉讼,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综上,原裁定公平公正,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和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三
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和送达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通过邮政快递公司向某陶瓷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邮件号码为110×××××3525,收件人信息为江西省珠山区中山北路*号XXX陶瓷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及其联系电话,与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时预留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致。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查询信息显示,该邮件于2019年7月20日15: 05投递并签收,他人代收。大瓷网一楼,状态显示为酌情。
关于一件陶瓷,邮递员没有按照原地址投递,而是按照其新地址投递,其法定代表人从未签收,也没有授权任何人签收。
我们认为,被申请人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新地址,市人民政府按照其预留的原地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妥。
邮递员在通邮期间将申请人的新地址转到了大瓷网一楼,还有人签收。
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称刘7月31日才查看快件,而在二审上诉理由中称刘7月29日才收到快件。两种说法存在矛盾,但两种说法都可以证实邮件之前被他人署名的事实。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即使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后来实际收到并查看了该快件,该邮件的适当投递时间也应为7月20日。
申请人主张法定代理人实际收到并查看邮件的日期应为送达日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没毛病。
综上,某陶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XXX陶瓷文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源:质量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注意交流执法经验。
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趋势
保护市场公平和正义
看共同市场经济的浪潮
权威●专业
半月谈沙龙微信
在微信官方账号输入“市场监管半月谈沙龙”,就可以找到。
本文标签: 签收律师函有什么法律效力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夫夫生活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心都耍野了
2022-03-11 20:51:58 回复
法存在矛盾,但两种说法都可以证实邮件之前被他人署名的事实。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即使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后来实际收到并查看了该快件,该邮件的适当投递时间也应为7月20日。申请人主张法定代理人实际收到并查看
贩梦旅人
2022-03-11 16:58:05 回复
代表人刘后来实际收到并查看了该快件,该邮件的适当投递时间也应为7月20日。申请人主张法定代理人实际收到并查看邮件的日期应为送达日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诡秘之人
2022-03-11 22:43:27 回复
被他人署名的事实。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即使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后来实际收到并查看了该快件,该邮件的适当投递时间也应为7月20日。申请人主张法定代理人实际收到并查看邮件的日期应为送达日期
你是我的菜哦
2022-03-11 16:01:30 回复
不能证明其7月20日没有签收验货。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有法定代理人签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除法定代表人刘外,申请人可以由其企业的其他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员代为签收。如果
命中偏爱
2022-03-11 18:08:38 回复
投递,而是按照其新地址投递,其法定代表人从未签收,也没有授权任何人签收。我们认为,被申请人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新地址,市人民政府按照其预留的原地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妥。邮递员在通邮期间将申请人的新地址转到了大瓷网一楼,还有人签收。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称刘7月31日才查看快件,而在二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