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7 | 评论:2
肖:诈骗、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律师,广强所副所长、诈骗防御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多起中央电视台、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努力成为欺诈犯罪和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人士
导语:确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只看一个方面,要结合构成要件的主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在王某某最终被判无罪的合同诈骗案(案号(2013)阜南法子楚第1413号),法院认定王某没有合同诈骗和非法占有的故意,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判其无罪。难能可贵的是,这是当地法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准确适用法律的体现。
判决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1)客观上,被告没有通过小订单及时付清货款,再下大订单,停止支付货款的方式欺骗被害人。
根据鞋厂汇总表,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2月16日的订单所反映的货物数量没有从小变大,且被害单位鞋厂负责人李某某未提供2010年5月至2010年8月鞋厂与之间的订单,无法查明是否为小订单。同时,李某某的陈述还反映了2010年8月30日的订单还有部分货款未支付,没有及时支付货款。而且RYH鞋厂与CNA公司的相关文件反映CNA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电汇支付了2万美元定金,不存在下大单后不再支付货款的情况。根据ZH公司的汇总表,ZH公司与CNA公司之间订购的货物数量没有从小到大的变化,但第一、第二批订单的总价最高。根据受害单位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的陈述,即使是第一、二份合同,CNA公司也一直没有付清余款,所以没有及时支付货款。在下单后,杨的陈述也反映于2011年11月11日支付了2000美元的汇款,因此没有后续付款。根据FS公司的汇总表,CNA公司与FS公司之间订单中的货物数量和总价并没有从小变大。被害单位FS公司负责人朱某某的陈述反映,FS公司与公司在2008年12月的初期订单很少,每次1000双左右,总价约5万至8万元。但根据2010年3月18日和2010年5月27日的订单显示,FS公司和公司之间最多只有几百双的货,最多总价1500美元左右,超过了朱某某反映的最初数量。综上,三名被害人负责人的陈述及证人、张某某、梁某某、莫某某的证言虽反映了的诈骗行为,但上述言词证据无相关书面证据支持,且证人张某某、梁某某、莫某某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同时,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被告所属的CNA公司与三个被害单位之间的合同是不正常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CNA公司以小欺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被告没有逃跑或者躲藏。
被害人鞋厂负责人李某某的陈述,反映2011年10月无法联系到被告人;被害人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的陈述反映公司于同年11月11日支付货款后无法联系;被害人FS公司负责人朱某某的陈述反映,同年4月联系不上被告人。但根据ZH公司在香港起诉CNA公司的材料,2012年2月22日前,香港法院收到了CNA公司的相关抗辩。CNA公司清算相关材料反映,香港有关部门于同月21日收到材料,CNA公司自动清算,同年3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虽然邮寄通知FS公司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时间是同月28日,但邮寄是由清算人完成的,不是CNA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CNA公司故意拖延通知FS公司开会时间。根据杨某某的陈述,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了清算公告,杨某某和朱某某也已经参加了债权人会议,也就是说的债权人会议已经召开了不止一次。因此,CNA公司正在办理相关清算手续,因无法继续经营而自动清算,并非因挪用货款而故意关闭。在CNA公司清算期间,三个受害单位可以申报索赔。同时,虽然李某某的陈述反映了仍欠鞋厂的钱,但被告反映不欠鞋厂的钱。相反,双方债务抵消后,RYH鞋厂仍欠CNA材料预付款。双方是否存在债务纠纷尚未了结,应先清算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仅以RYH鞋厂提供的证据确认CNA欠RYH鞋厂的款项及金额。虽然三家被害单位相关人员的陈述均反映被告人未接电话或关机,但根据苏泽强的手机通话清单,被告人王某某的电话在2011年1月5日至2012年9月12日期间均可接通,被告人王某某的号码并未注销,而是一直被其使用至2012年9月11日被逮捕,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不接电话或关机。CNA公司清算人2013年9月17日出具的函件翻译件未履行相关认证程序,也未明确其何时、通过何种方式与CNA公司董事联系。它不能证明他已经用尽所有手段,并且无法联系CNA公司的董事。而且被告于2012年9月被警方逮捕,清算人因客观情况无法联系被告。另一名董事苏泽强曾于2013年12月20日和2014年联系CNA公司董事。此外,2012年2月21日CNA申请清算后,被告人仍多次出入境,同年9月11日被逮捕。可见,被告并非因清算CNA而恶意逃匿。综上,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收货后逃逸。
(3)被告没有成立CNA公司,恶意关闭CNA公司,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第三被害单位与CNA公司之间的订单、提货单等文件,以及第三被害单位负责人的电子邮件和陈述,最终收到货物的美国客户是真实的,被告所代理的CNA公司与第三被害单位存在正常的贸易关系,被告并未设立CNA公司进行欺诈。CNA还通过邮件确认了与FS公司和ZH公司的债务金额。CNA公司清算相关材料反映CNA公司因无力继续经营而自动清算;根据受害单位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的陈述,公司已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临时清算人也已将公司清算事宜告知相关债权人。CNA公司已经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清算,而不是突然倒闭然后消失。可见,CNA公司的成立及其随后的清算是正常经济活动的体现。
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本文标签: 合同纠纷需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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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太闲了
2022-03-11 18:34:15 回复
A公司与第三被害单位存在正常的贸易关系,被告并未设立CNA公司进行欺诈。CNA还通过邮件确认了与FS公司和ZH公司的债务金额。CNA公司清算相关材料反映CNA公司因无力继续经营而自动清算;根据受害单
梦笑痴人
2022-03-11 19:20:50 回复
肖:诈骗、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律师,广强所副所长、诈骗防御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多起中央电视台、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努力成为欺诈犯罪和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人士导语:确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只看一个方面,要结合构成要件的主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在王某某最终被判无罪的
撲克臉
2022-03-11 12:13:25 回复
,不应仅以RYH鞋厂提供的证据确认CNA欠RYH鞋厂的款项及金额。虽然三家被害单位相关人员的陈述均反映被告人未接电话或关机,但根据苏泽强的手机通话清单,被告人王某某的电话在2011年1月5日至2012年9月12日期间均可接通,被告人王某某的号码并未注销,而是一直被其使用至2012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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