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0 | 评论:1
被执行人闫某与申请执行人尹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制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但未能履行协议。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处罚。
2017年11月20日,尹某将井冈山市龙市镇某水泥制品厂的债权依法转让给闫某,涉及金额65700元。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闫某支付全部款项及利息。法院按照要求做出了裁决。2021年1月5日,尹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闫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2日,双方同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9月20日前偿还执行款35000元,随后申请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
案件结束,并没有等到被执行人按照承诺履行。10月9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线索,被执行人成功找到被执行人,并将其传唤至法院。在催促其履行未果后,对其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不是拖延履行的“拖延战术”,逃避执行最终会导致罚款、拘留等严重后果。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