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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范畴。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婚姻家庭事务、继承、侵权、财产权等行为。本文对民法典各部分涉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

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范畴。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婚姻家庭事务、继承、侵权、财产权等行为。本文对民法典各部分涉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归纳,便于读者集中精力,系统学习。


守则条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和隐瞒的效力】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意思表示不实的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无效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百零五条第一款【超过最长期间的部分租赁期间无效】租赁期间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20年的,超出部分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快快做好笔记!)


第七百三十七条【虚假融资租赁即无效合同】当事人以虚构租赁形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八百五十条【技术合同的无效】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犯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一百零七条【人体无效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和遗体的交易。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易活动无效。


第1051条【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1113条第1款【无效收养】有本法第一部分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违反该部分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


第1143条【无效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实用要点


1。《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纯盈利行为也是如此,但这并不妨碍其代理人代理此类行为。这个规定也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保护。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不可撤销的,也就是说,不能追认。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无效,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即终止,这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不存在等待追认或拒绝追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民法典》第146条涉及两种行为,第一种是虚假遗嘱行为。由于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所表示的法律效力不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双方当事人对此是相互知道的。如果认定其效力违背意思自治原则,不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则无效。二是隐藏行为。该条第2款没有明确表示意思表示不实的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该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所谓“相关法律规定”,是指《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一节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与法律行为效力相关的规定。根据其所处的情况,隐瞒行为可以呈现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多种法律效果。


3。如何判断《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虽然有些强制性规定要求民事主体不得违反,但违反规定并不产生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按照“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和“[S2/]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来区分,但是对于效力和管理的界定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则。第2款的解释已包含在“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条目中,不再重复。


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人”在本条中应作广义理解,包括、集体和第三人。另外要注意恶意串通和虚假表示的区别。在虚假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和相对人所表示的意思是不真实的,而恶意串通的双方所表示的意思是真实的。虽然两者都是无效的,但不能混为一谈。


5。《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有三种,其中第2、3项为格式条款特有的无效情形。如果单方面提供格式条款,而另一方又没有实际谈判的机会,那么提供者就可能任意追求自身利益,不合理地分配风险,这就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格式条款符合本条规定的,应当无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合同整体无效。无效的格式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民法典》第506条规定了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责任的条款。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如果不违反公共利益,法律会承认其效力。但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是法律所禁止的,主要类型是《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民法典》第705条第1款所指的租赁期限无效,仅指超过20年无效的部分。


8。《民法典》第737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形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这是《民法典》第146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具体体现。典型的情况是“融资租赁之名,实为借款”,应按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9。《民法典》第850条规定的非法垄断技术,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对方以合同标的技术为基础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阻止其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止其充分实施专利,并根据市场需求以合理的方式使用技术秘密。


10.买卖人体器官不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绝对无效,这是《民法典》第1007条明文规定要强调的。


十一。《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视为婚姻无效的情形,这是民法典对原婚姻法的重大调整。


12.收养无效应根据民法典第1113条的规定、民法典总则民事法律行为一章的规定和婚姻家庭法典的有关规定认定。


13.《民法典》第1143条列举了遗嘱行为无效的四种情形。第一款指的是立遗嘱人无能力立遗嘱的情形,第三款指的是遗嘱被伪造的情形,第四款指的是遗嘱被篡改的情形。在这三种情况下,立遗嘱人没有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所以是无效的。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二款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遗嘱无效,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欺诈、胁迫可以撤销”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遗嘱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已死亡的遗嘱人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所以将这种情况界定为无效而非可撤销。[/s2/]

来源:走近民法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本文标签: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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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总有贱人想害朕

    总有贱人想害朕

    2022-03-11 15:54:58    回复

    中的“意思表示”所表示的法律效力不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双方当事人对此是相互知道的。如果认定其效力违背意思自治原则,不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

  • 司空力红玉

    司空力红玉

    2022-03-11 11:06:41    回复

    这人也真是

  • 雍纨馥娟

    雍纨馥娟

    2022-03-11 11:06:41    回复

    这也太内个了吧

  • 姜兰忠娅

    姜兰忠娅

    2022-03-11 11:06:41    回复

    这叫啥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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