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0 | 评论:3
就公司越权担保而言,《九届人大会议纪要》第十八条和《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确定的基调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越权担保,适用代表人规则。换句话说,就是审查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是否诚信,而诚信的判断是基于债权人是否对公司决议的内容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五)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但该条款并未规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方式和载体。实践中,关于合伙企业对外担保仍不乏争议,意见争议极大。
一种观点认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并由合伙企业盖章的保函,将对合伙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在舟山普利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天津瑞格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2020)最高人民法院民初字第39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具有高度的私人性和灵活性,在华泽智勇合伙企业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华泽智勇公司均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盖章的情况下,对于债权人韩源而言,可以认定华泽智勇合伙企业通过借款协议,要求韩源作为局外人去了解是否所有合伙人都形成了“一致同意”的表述,是不合理的。将控制合伙人越权担保风险的义务赋予合伙企业,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更为正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并由合伙企业盖章的保函,不能等同于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保函对合伙企业没有效力。在、于海群与上海易世贝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于海群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20)沪02第11324号】二审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伙公司出具保函,承诺对回购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函加盖合伙公司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但债权人承认其签字。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担保书上自加盖合伙企业公章,不能等同于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担保书对合伙企业不具有效力。
本文标签: 法院什么部门开具生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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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天画戟
2022-03-11 14:30:35 回复
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更为正当。另一种观点认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并由合伙企业盖章的保函,不能等同于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保函对合伙企业没有效力。在、于海群与上海易世贝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于海群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20)沪02第11324号】二审中,上海市
雪鸢
2022-03-11 15:07:33 回复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函加盖合伙公司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但债权人承认其签字。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担保书上自加盖合伙企业公章,不能等同于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担保书对
暴力键盘手
2022-03-11 22:22:27 回复
他人提供担保。”但该条款并未规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方式和载体。实践中,关于合伙企业对外担保仍不乏争议,意见争议极大。一种观点认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并由合伙企业盖章的保函,将对合伙企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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