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8 | 评论:3
3月10日,深交所公布的一份监管警示函引发市场热议,其中提到创业板申报公司JSDQ在回复监管问询时删除了部分问题,避而不答。但最终公司还是在3月19日成功过会。JSDQ并不是唯一一家在IPO申报期间收到监管警示函的公司。
所以,在IPO过程中收到监管警示函会影响上市进程吗?今天就来一探究竟。
1
13家IPO公司收到监管函,近七成在科创板
七家企业被终止
牛牛金融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注册制实施以来收到监管警示函的企业有13家,其中有9家企业(69.23%)收到监管警示函是因为科技创新板注册制建立时间早、跨度大。
从行业来看,专用设备制造业占比最大,有4个,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个,其他行业各1个。同时,13家企业中,除BSKJ外,12家企业的保荐人也收到了监管函,其中CXJG的保荐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均收到了监管函,而NKD是一同收到该函的保荐人和签字律师,JLD(2)是一同收到该函的保荐人和签字会计师,JLD是科创板申请终止后第二次申请的企业。
从接收企业的IPO进程来看,终止IPO的有7家,均为科技创新板企业,占比53.85%,其中CXJG为终止注册。其余6家企业中,2家处于上海市委会议通过状态,2家提交注册,另有2家已注册。
那么,是否可以简单地通过IPO的成功率或终止率来推断IPO公司收到监管警示函是否会影响IPO进程呢?
2
IPO审核时收到函不一定影响上市进程
企业监管趋于常态化
在这方面,基于公开披露的信息,我们从两个不同的维度来探讨这个问题:信的时间和内容。
首先,从监管发函的时间点来看,上述13家公司中,有6家公司在IPO审核过程中收到监管函,其中3家最终成功过会。但有7家企业在终止/上会后收到监管函,其中也有3家企业已经过会,其中RHT在过会87天后收到监管函,XHXC和QDXC分别在过会43天和15天后收到监管函。
同时,从年度来看,2019年发出的两份监管函中,有一份是在审核过程中发出的,最终所有企业都撤回了IPO。2020年发出的7份监管函中,有3家企业最终顺利过会,在审核过程中发出了3份警示函。2021年下发的4份监管函中,最终有3家公司顺利过会,审核过程中下发了2份警示函。
从这个角度来看,注册制的事中事后监管占比多一点,而50%收到函的企业顺利通过IPO审核流程,可能不会影响IPO进程。同时,随着注册制的实施和经验的总结,2019年到2019年,IPO企业的监管更加普遍,。随着监管的常态化,收寄企业的出勤率会提高。2019年至2021年,收寄企业出勤率分别达到0%、42.85%、75%。
其次,从发函的具体原因来看,牛牛金融研究中心列出了13家被警告企业的具体内容,其中7家被拒企业普遍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一、可能涉及公司的可持续经营(BSKJ,NKD)
虽然注册局放宽了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要求,但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仍然是审核的重点。
NKD:隐瞒与公司第二大客户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涉及合同金额1.05亿元),分别占发行人2017年和2018年当期营业收入的18.57%和20.34%。
BSKJ: 在得知重大诉讼事项(网宿科技起诉的两项发明专利侵权,金额1.5亿元)后,未按要求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直至交易所收到关于公司隐瞒重大诉讼的举报信,并发出问询函进行核实。
二。影响上市要求的审计判断
xlsw: 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相关风险披露不充分,其中R&D投资资金归集不规范,发行人采用第二套上市标准,R&D投资金额影响审计判断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第三方支付方面,发行人披露的第三方支付金额与保荐工作底稿金额的差额为3,863.11万元。
CXJG:招股说明书遗漏了关联方(第三方实际控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某)的相关信息,未能通过关联交易内控制度识别关联方的恋爱行为,在两份报告被核实前未进行补充披露,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判断。
虽然警示函中提到“/s2/]发行人信息披露不规范行为主要是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故意隐瞒关联方所致,且发行人与关联交易金额较小,2019年8月22日被注销,应酌情考虑””但从IPO进程来看,公司2019年12月提交注册,监管2020年4月出具警示函。2020年10月,公司申请撤回IPO并终止注册,但近一年未能注册成功。
三。信息披露义务不当,经多次询问或报告后披露或仍未完全披露(SWYL、AHKJ)
收到监管警示函的13家企业或多或少涉及信息披露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但最终还是有6家企业过会。但梳理后发现,对于这种情况,被否企业在上海市委多次询问后才进行披露,甚至披露的信息仍不充分、不全面,或者是在监管收到相关举报信进行核查后才进行披露的情况较为普遍。
AHKJ: 公司第一大客户美年健康通过中卫安建间接持股3.6013%。在2019年中卫安建与发行人签署的增资协议中,美的承诺于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向发行人采购15万台胶囊胃镜产品,并与不少于100家门店合作。发行人在招股书和几轮问询中都提到了此事,美国最新一期占发行人收入的76.27%。
SWYL:在第二轮询价回复中,对2020年1-9月进行了业绩预测。2020年9-10月期间,发行人表示公司经营业绩与此前在审计意见落实函及会议中披露的一致,11月直接更新招股说明书。更新后披露的经审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与此前披露的预计数字存在较大差异,同比变化趋势也由预计增长转为下降,降幅较大,同时发行人未对上述重大差异做出合理解释。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使企业顺利过会,在可能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和可能符合上市要求的审计判断方面,仍然会影响其上市进程。但如果信息披露责任不到位,就要看发行人是否正视问题,及时、充分地进行补充披露。[/s2/]
综上,自注册制实施以来,已有13家IPO公司收到监管警示函,但最终仍有46.15%顺利过会。从发函的时间点来看,注册制的事中事后监管占比多一点,而在IPO审核过程中收到监管警示函的企业,有50%仍然顺利过会,可能不会影响IPO进程。但随着注册制的推行和经验总结,IPO企业的监管更加普遍,监管的常态化伴随着发函企业过会率的提高。
最后,具体到收到函的原因,对于可能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和可能影响符合上市条件的审计判断,即使企业顺利过会,仍然会影响企业的上市进程。但如果信息披露责任不到位,就要看发行人是否正视问题,及时、充分地进行补充披露。
本文标签: 公司收到律师函有什么影响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道德大课堂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