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0 | 评论:3
摘要
本案是文康商事诉讼破产清算组2020年承办的一起涉及公租房的产权保护案件。案件当事人作为登记权利人,因他人占用房屋,长期居无定所。二十七年漫长的维权之路,这个案子成了困扰她几乎半辈子的难题。
为了帮助当事人解决这一难题,团队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并代表其参与了该物权保护案件的二审程序。最后在大家的帮助下,当事人顺利获得了终审判决。以下是团队主办律师孙的案例分享-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在我们团队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就有这样一位当事人,因为他的有用益物权的公房被他人非法长期占用,成了诉讼,请求依法返还财产。就这么一个简单的请求,27年里,共有9位审判员通过23道程序,做了21份法律文书,她却要等到2020年才能拿回自己的房子。
“孙律师,你说呢?我去了信访法庭,说已经执行完毕。去了公安局,说不予立案。房管局注销了我的房产证。我家怎么办?”
2020年3月,我在事务所接待了这个绝望的客户。她是一个60多岁独居的老妇人。经过多年的诉讼,她生活在赤贫之中,内心充满了对社会的失望和怨恨。
在近两个小时的接待时间里,我们一遍又一遍地仔细聆听郭的陈述,充满了对她的同情,也充满了对现状和结果的无奈。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当事人在复杂的程序中误入歧途,最后这一步导致了糟糕的结果。
为了维护郭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正义,我们决定担任她的法律援助顾问,解决她的房屋纠纷。为了尽快搞清楚发生了什么,我们团队加班加点整理历史文献。经过几天的不懈努力,我们终于查清了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事实背景
(1)登记,从房间开始
当事人郭(化名),前夫徐达,王老太。王爷爷是王老太的父亲,徐二和徐三是徐达的亲生兄弟。1979年,王爷爷租住的公房A,就是本案的标的房屋。王夫人、王爷爷生前住在该房,徐二、徐三自老人去世后一直住在该房。
1981年,郭与徐达结婚。据郭说,王爷爷最后是由她送去养老的,所以王爷爷去世后,就把房子留给了她和徐达夫妻。1985年,郭登记为公房承租人。
(2)换房,周围遇到困难。
1986年,郭与林约定将林租住的A房与B房调换居住,并办理了换房手续。当林准备搬进房子A时,他发现王太太住在房子里。林打退堂鼓,回到B屋。郭和许的家庭关系非同小可,所以他们没有向王夫人要房间。
1989年,郭与徐达离婚。面对房子,独自一人,她觉得自己从亲情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了,她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1994年,郭起诉林、王老太,要求二被告腾退房屋。法院一审判决王夫人腾退A房给林居住,林腾退B房给郭居住。
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开始向奇怪的方向发展。首先,二审法院以法院不受理变更公房纠纷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其次,虽然房管所接到法院的公函后决定支持郭的请求。但奇怪的是,房管所并没有通过行政强制措施达到决定目的,而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不出意外被法院驳回。
重审,一个接一个。
面对这个奇怪的结果,郭感到无法接受。多次上诉后,青岛中院院长裁定再审此案。法院再审后认为,原案虽不应驳回,但AB房屋交换协议无法履行,无证据证明王夫人已查封房屋;终审判决驳回了郭的诉讼请求。
(4)解雇和失踪
2000年1月,郭通过房改政策取得了B房屋的产权证。拿到房产证,她觉得踏实了很多,却不知道这个没有权利基础的房产证就是一纸空文空。
2002年,林将郭告上法庭,主张房屋交换协议无效。因郭下落不明,一审法院缺席判决解除换房协议,恢复换房前的租赁关系。判决生效后,房管所将郭换回了a房,此时郭才得知法院的缺席判决,她怎么也想不通。人还在青岛正常生活,却莫名其妙的“失踪”了。怀着满腔的不甘和愤怒,郭向检察院申诉裁判不公。
2004年,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再审。但之前已经确认了“换房协议无法履行”的事实,法院再审后仍维持原判。此时已是2005年,距离郭登记成为a房的租客业主已经过去了20年,郭花了五分之一的人生追求她的房子,但未来依然渺茫。
(E)卖证,走投无路。
2008年,房管局决定注销郭的B房屋产权证。郭不服,向房管局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撤销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
当事人看不到背后的法理。她开始不停地上访,不停地抱怨,但单纯的呼喊无法突破形成的法律逻辑,她陷入了法律职业主义的陷阱。
(6)腾张倩关戴笠
2004年,王夫人去世,把房子A给了已经出狱的徐二、徐三兄弟。2010年,徐二将A房租出,租下成立了色彩工作室。
郭经“大师”授意,决定起诉第三人某彩工作室、许二,要求确认许二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陈某和一家色彩工作室返还房屋。判决生效后,郭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发现陈某和一家彩色工作室的许可证已经迁出后,它裁定执行完毕。
收到结案裁定书后,郭觉得自己“被法官骗了”,当即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认为,原判决执行后,郭与徐的纠纷应另案处理。郭不服,向申请复议。2019年,复议法院裁定维持。此时,她身后的“师傅”告诉她“不行”。
“法官骗了我,她肯定占了对方便宜。”郭没有意识到“大师”的局限性,没有意识到她写错了请愿书,多年的诉讼挫折已经在她的脑海里留下了浓重的阴影。当事人固执地认为,司法系统通过非法手段与徐氏兄弟勾结,故意侵犯他们的利益。
(七)报案不立案的
2019年,郭向公安局指控许三等人非法侵入住宅。Branch决定不予立案,因为其民事纠纷未得到解决。郭对不服申请复议。分公司决定维持。郭不服申请复核,市公安局决定维持。
这时候,郭以为自己已经走到了绝路,她已经做了她能做的一切。她走进了死胡同,麻木地一直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郭被推荐了解了律师事务所,最后找到我们解除了他的后顾之忧。
援助代理通过
(一)普法,其非心
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律师尽力稳定当事人情绪。在向当事人解释了法律规定、原执行法院的执行逻辑、原判决的判决依据后,她不知怎么的意识到自己的诉讼似乎有些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适用“不诉不理”原则,法院的判决只能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执行,原则上不能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郭以房屋直接占有人为被告,以实际占有人徐二为第三人,请求“被告与第三人的租赁协议无效,被告腾空房屋,被告赔偿损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郭并未主张实际占有人腾空该房屋,法院判决并无不妥。当然,判决所依据的强制措施不存在违法情形。
(二)学习,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经律师解释,郭仍半信半疑。常年的诉讼让当事人身心俱疲,但她直觉觉得文康律师可能和其他所谓的专家不一样:“你说的我不太明白,但好像有(法律)规定。”
为了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我们团队的律师们在浩如烟海的材料中努力寻找案件的切入点,在众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分析基本法律关系、梳理基本法律事实,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周而复始,推敲案件下一步的走向。
本案的不利之处在于,当事人没有把握住之前的诉讼机会,没有在案件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利用正确的司法途径达到目的,导致后续的判决不断偏离预期,一直难以回到当时的有利环境。
但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常年频繁的诉讼过程也是本案最大的优势。这个案件的事实,在过去30年里,已经被许多法院和行政机关多次确认。在接下来的诉讼中,我们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的压力会大大降低。
所以我们团队信心坚定,一定要在郭接下来的诉讼中取得决定性的结果,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早日搬走压在当事人身上的大山。
(三)检察,前途是光明的。
整理事实的过程总是很无聊。在众多历史文本越来越吸引人的时候,最后判决书中的一段话突然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本院查明,涉案房屋系原告郭租住的公房,……徐二与未经原告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房为徐三使用。”
这个老太婆太狠了。为了一套不足20㎡的公租房,她奔波了27年。就连审判席上的法官也忍不住同情她。法官看到了郭的错误,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纠正的情况下,法官默默地帮了她一把——为郭接下来的诉讼认定基本事实。前一种情况与后一种情况的事实有交叉,确认不超过证明的事实。法官在其能力范围内为当事人未来的诉讼铺平了道路。
在发现的第一时间,我们拨通了郭的电话,告诉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法院确认的基本事实,属于免于证明的事实,对方不能证明的,当事人无需证明。判决已经确认了我们接下来需要的基本事实,判决已经执行。对方举证推翻的可能性很小,这个案子很有希望!
经过耐心讨论,诉讼当事人接受了律师的诉讼方案:提起物权保护案,要求徐二、徐三消除妨害,返还财产,最终通过强制执行收回名下财产。
因为程序的原因,当事人不得不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诉讼代理人,以获得律师的出庭信。不幸的是,当事方的一审诉讼没有分配给我们的团队代表他们。但根据援助顾问协议,我们还是提前为当事人起草了起诉状、证据清单和证据,并在第一时间与代理律师分享了我们的调查研究结果,向律师解释了相应的诉讼思路和要点。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我们一直默默支持她提起诉讼,开庭并委托鉴定,对鉴定结论和一审判决书的疏漏和笔误及时与法官沟通。最终,在一审代理律师和我们团队的共同努力下,郭获得了30年来最满意的一审判决:许二、许三被判将A房交还给郭,并赔偿郭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5万余元。
(4)最后的判决,一场槌球比赛
不出意外,徐二和徐三上诉了。二审的时候,天公作美,法律援助中心把案子分配到我办公室。
律师接到援助中心的通知电话后,第一时间联系并取得了指派函,与委托人签订了援助协议。我们做了太多的前期工作,在审判程序的最后时刻,尤其是迈出了最关键的一步,案件的重担终于正式交给了我们。
我们在接到任命书的时候,也看到了许氏兄弟的号召力。我仔细研究了这份上诉状,看到徐氏兄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以下意见:上诉人自小居住在该房屋内;房子原是王夫人购买,后郭私自登记窃取所得;许氏兄弟出狱,被剥夺住所只能带来社会动荡。总之,一审判决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我们的代理律师做出了有理有据、居高临下的答复。我们指出,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郭对该房屋享有无可争议的专有出租权;上诉人不能证明郭盗窃房屋的事实;并且上诉人作为被改造人,应当积极遵守法律,通过努力取得合法财产。
庭审中,面对许氏兄弟及其代理人的种种否认和信口开河,本所律师当庭提出,维护登记产权人的合法权利,惩治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维护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的唯一途径。律师直面不法分子、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勇气,以及驳斥歪理邪说、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职业,让法官们感动不已。
最终,经过我们团队的努力,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5)结局?不,太晚了
收到判决书的当天,我们特意邀请郭到办公室来,共同打开法院邮寄过来的信封。看着郭颤抖着双手拿到终审判决书,看着她又一次认真阅读判决书正文,最后含着泪笑了出来,我感到无比自豪。我为我的律师职业感到自豪,我为法治社会感到自豪,我为法律援助制度感到自豪。
从郭登记取得居住权至今已有36年,从郭第一次起诉要房至今已有27年。得益于法律援助制度,郭获得了执业律师的免费帮助,并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赢得了终审判决。
目前,我们团队已协助当事人向法院立案执行终审判决。郭的求房之路还在继续,但在我们的帮助下,当事人已经扭转了风向,重新掌握了主动权。她无限接近她的目标。
作者:山东律师事务所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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