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9 | 评论:3
作者:蒋捷律师/北京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捷律师说:我的委托人驳回了对原案件中法官错误判决的诉讼。因为各方压力,他没有得到原代理律师的大力支持,没有上诉。这次对方起诉,我们反诉。这是一个在废墟上重建的案例。
2020年3月,赵先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徐先生,因徐先生未能按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在履行期届满30日后解除合同”,法官以对方需在2020年1月14日履行合同,未超过30日为由,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蒋捷的律师认为,如此明确的条款,法官做出了错误的解释并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几乎不是误读或误判,明显曲解了合同条款。
由于2020年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双方的纠纷仍未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如果赵先生继续履行合同(买房),赵先生无钱支付房款,如果解除合同,徐先生无钱退还已收的房款。律师蒋捷认为,这是法官曲解合同的结果。
2021年4月,徐先生以赵先生为被告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法院通知将于2021年5月27日开庭。开庭当天,徐先生(第一次)变更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结果,那天没有开庭。法庭将于6月29日开庭。
2021年6月7日,赵先生联系我,说有二手房纠纷要委托我处理。6月8日,他来我办公室介绍案情,正式委托我。我跟他说你原来起诉的案子应该上诉,法官对解除合同条件的认定明显错误。
2021年6月10日,我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和律师出庭书,鉴于驳回赵先生的回避申请,申请复议。法官对此很不高兴,说,你不是说不会重新考虑吗?还不能开庭吗?我说复议是当事人的权利!详见“本案法官应当回避”一文。
当天回到办公室,下午接到法官电话,说徐先生为了继续履行合同,(第二次)变更诉讼请求,违约金20万。复议后我问寄给谁,我说寄给我。并被告知6月29日原定开庭时间不变。
2021年6月29日开庭当天,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和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法官问对方是否需要抗辩期,对方代理人说不需要。法官大概看了一眼反诉,说你的反诉应该去原案申请再审(其实2020年赵先生诉徐先生案的再审期已经过了),我也不能说不受理你的反诉。今天,法庭将不开庭。你应该支付法律费用。请书记员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庭审定于2021年7月6日。
以下是我7月6日庭审的代理发言。
代理词
法官:
我受本案被告(反诉原告)赵先生委托,就其与原告(反诉被告)徐先生纠纷一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原告徐先生先违约,他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权。
(1)生效判决认定原告在先违约。
双方的主要争议是合同的第13条。2019年12月31日前,是原告先办理产权证还是被告先支付尾款。
原告(反诉被告)主张被告先支付尾款,再由原告办理个人不动产登记证,因为他们“/s2/]始终认为合同第十三条出具的证明是指买受人在出具开发商证明(详见1526号卷宗第126页)后支付尾款。
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证明是徐先生自己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徐先生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权属登记,否则构成违约”(详见1526号案卷第170页、1526号判决书第15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526号判决书)。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详见1526卷第171页,判决书第16页)
事实上,原告(反诉被告)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已经构成了违约。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2019年12月23日致电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赵先生提供办理产权证的购房资料。法院1526号判决书还认为,赵先生“无权以此(徐先生欠开发商贷款)为由拒绝交付相关资料”。法院的这一理由在第1526号判决中已得到解决,“虽然2019年12月23日的录音并未充分体现徐先生申请权属登记的明确、清晰的意思表示”。
此外,根据原告(反诉被告)在1526号案庭审中的陈述“我始终认为合同第十三条出具的证明是指买受人在出具开发商证明后支付尾款”,说明原告(反诉被告)不可能在2019年12月23日要求赵先生提供购房相关资料,因为原告(反诉被告)认为开发商证明已经出具,赵先生应当支付,尾款
(2)基于徐先生先违约的事实,原告(反诉被告)徐先生无权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条款规定的继续履行请求权是基于对方违约,但本案中是原告(反诉被告)先违约,被告(反诉原告)赵先生没有违约。因此,原告(反诉被告)无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2.基于反诉被告违约,反诉原告赵先生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反诉被告徐先生支付违约金。
(1)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守约方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30日后解除合同”,而非“守约方有权在30日后不履行义务时解除合同”。
对于第1526号判决理由的错误,我们已经在答辩状和反诉中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代理人重点关注1526号判决是否驳回了赵先生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处理违约金的主张,构成反诉障碍。
(2)第1526号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障碍,也不应构成反诉障碍。
1。有这个诉讼的被告必然有反诉权,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或变相剥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这是程序上的诉权,因此,不存在法官所说的原审第1526号判决应当再审的问题。如果因为有1526号判决就驳回反诉,这是对被告反诉的赤裸裸的剥夺,是对民事诉讼法的亵渎。
2。原第1526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不排除当事人再次起诉。
在第1526号案件中,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包括原判决因错误理由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有证据支持诉讼请求,可以再次起诉。反诉也是如此。
驳回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对案件实体权利的不作为判决,因此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请再审,实体权利仍可以通过重新起诉解决,法院可以重新评估驳回诉讼请求的原理由。
综上所述,如果反诉被告先违约,反诉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反诉原告)代理人:蒋捷
2021年7月6日
在法庭上,对方提出,按照法官的思路,我们无权反诉。听完之后,我补充了一份书面代理意见,进一步论证。详见下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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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战场猛将
2022-03-11 18:47:27 回复
式委托我。我跟他说你原来起诉的案子应该上诉,法官对解除合同条件的认定明显错误。2021年6月10日,我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和律师出庭书,鉴于驳回赵先生的回避申请,申请复议。法官
小虎队
2022-03-11 20:56:19 回复
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反诉原告)代理人:蒋捷2021年7月6日在法庭上,对方提出,按照法官的思路,我们无权反诉。听完之后,我补充了一份书面代理意见,进一步论证。详见下一篇文章。推荐阅读:[/s2/]蒋捷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回避。蒋捷律师:驳回再审申请,法院判决
撩妹团长
2022-03-11 13:26:00 回复
支付尾款。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证明是徐先生自己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徐先生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权属登记,否则构成违约”(详见1526号案卷第170页、1526号判决书第15页)。济
栉风沐雨
2022-03-11 19:38:25 回复
讼请求,双方的纠纷仍未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如果赵先生继续履行合同(买房),赵先生无钱支付房款,如果解除合同,徐先生无钱退还已收的房款。律师蒋捷认为,这是法官曲解合同的结果。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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