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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然后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的重新确认,必须具备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20)最高法第62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应天镇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应天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应天镇政府)发生不良金融债权追偿纠纷,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结束。


信达湖南分行申请再审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屈原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屈原支行)于2007年5月10日和2010年4月8日向应天镇政府出具了《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并经应天镇政府签字确认。该通知书明确表明了催收意图,同时,应天镇政府的签字确认行为也应视为对原债务的再次确认,应认定为“自愿履行”,争议情况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7号], 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签署《借款对账签证单》是否属于重新确认原债务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2006)民利他字第106号]。 上述答复是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的答复,其中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对账签证单”问题,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以“借款对账签证单”方式重新确认原债务履行情况应具备的条件。本案债权人未表明催收贷款的意向,与本案索赔材料中采用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明显不同,该通知书明确表明了催收贷款的意向,并由应天镇政府在该通知书上加盖公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请求法院再审本案。


经审查,法院认为信达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因如下:


本案中,涉案债权的最后到期日为1999年12月21日,而中国农业银行屈原支行的最早催收时间为2007年5月10日,因此在催收涉案债权时,涉案债权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然后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已到期债务的重新确认,必须具备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要件。


本案中,从原审认定的事实来看,应天镇政府对催收通知书的签字确认仅表示收到催收通知书,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过的债务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驳回信达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退一步说,即使将应天镇政府在涉案催收通知书上的签字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期间也将于2007年5月10日和2010年4月8日重新开始,涉案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将于2012年4月7日再次届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分别于2011年10月12日、2013年10月9日、2015年9月25日在《湖南日报》、《三湘都市报》发布催收公告,对应天镇政府债权进行催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本案中,应天镇政府不存在缺失,信达公司湖南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其他特别规定。据此,农行湖南省分行和农行岳阳分行在《湖南日报》和《三湘都市报》发布催收通知书的行为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原审认定信达湖南分公司2019年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综上,信达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审查起诉通知书是怎么回事(小司说法 | 最高法院裁判: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是否属债务重新确认)

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高彦柱法官

刘少阳法官

杨磊法官

2000年11月26日

助理法官王志峰

职员曾


来源:法律论坛

本文标签: 起诉通知书是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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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烫壶浊酒

    烫壶浊酒

    2022-03-11 18:32:50    回复

    行为也应视为对原债务的再次确认,应认定为“自愿履行”,争议情况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复》[法释(19

  • 柴诚爽凝

    柴诚爽凝

    2022-03-11 10:44:02    回复

    啊?

  • 袁茜贵胜

    袁茜贵胜

    2022-03-11 10:44:02    回复

    下巴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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